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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股东无效代持

发布时间:2021-08-16 23:37:53

1.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2. 法院判决代持协议无效后,公司法人股东会更改为实际出资人吗

股权代持协议的问题分为两个层次论述:第一、上市前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必要性,楼上已经论述了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谨慎起见,股权代持协议均要解除。第二、楼主想问的估计是,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除前后,公司登记的控股股东会发生变化,隐名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那么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呢?这个问题,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去详细说明如下几个方面内容:1、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2、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背景,没有影响第三方的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3、股权代持协议中有无关于表决权、经营权的约定,且实践中如何履行,从而导致隐名股东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运作;4、股权代持协议是否被其他股东所知悉?5、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除、隐名股东变更为登记股东是如何操作?是否会存在隐患?

3. 股权代持需要所有股东确认吗

代持这种行为本来就是原股东与代持方两方的事情,一般不需要别人确认的。双方签订好代持协议即可。

4. 委托持股后委托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么办

您好:
股权代持协议被中途解除的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专或者受托属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因受托人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将委托人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或者不同意委托人更换其他人作为登记股东的,将造成委托人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但股权仍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实际情况,委托人后期所有的股东权益都将不受股权代持协议的约束。

5. 开股东会时代持人没有来参加,实际出资人可以参加吗需要什么手续会上有什么权利

您好,
1、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实际出资人并不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上的股东。但是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代持股人未参加股东会,实际出资人可以参加,不需要履行手续,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合法权利如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2、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不能被认可,因此不能参加公司的股东会。在此种情况下,实际投资人若想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股东会,只有经过超过半数的公司其余股东的认可、同意才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6. 挂名股东在没有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实际出资人

挂名股东在没有代持协议情形下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无法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对方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从而行使股东权利。

7. 挂名股东没有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追偿实际出资人吗

你想追偿投资人,你既没有自己的出资证据,也没有代持协议,你凭什么追偿。出资人说你是股东,你就是,说你不是股东了,你就不是了。不是自己的东西,别起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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