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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08-15 20:10:27

Ⅰ 如何考取上市公司董秘资格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董秘资格考试一般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三)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 四) 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五)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1)上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扩展阅读:

董秘属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秘一般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董秘资格考试的最新规定 200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行资格管理和淘汰制度。

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上证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Ⅱ 请问现在担任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有什么任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 资格培训

第五条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 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 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前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作为资格培训教材,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

第十二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本所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参考人员被本所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前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后续培训

第十五条 参加后续培训的人员是指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网上自学、集中面授、座谈讨论、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举办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后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和本所颁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监管案例与实证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题(针对非财会专业人员);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题的培训。

第十八条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后续培训的,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相关人员名单。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说明自前次年度申报或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连续两年被本所考核不合格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所网站将及时公布被注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前述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所已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明》依然有效。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Ⅲ 上市公司能否炒股为什么

国家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做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股。1.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2.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3.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4.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提供资金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为什么不能?
答:中国股市有一个不应忘却的历史教训:股市涨起来,公司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往往会回到股市,用于炒作股票。

过去数年间,这种现象其实一直存在。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募集资金后,原先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变来变去,迟迟落不到实处,实际上,它们已经将大把的资金投入股市。当年甚至有这样的事:承销商在股票承销之际,就已经和上市公司约定,融资后将其中多少资金交与证券商投资。显然,在股市火爆之时,以股票投资获取收益,远比实业投资容易得多。

不过,上市公司如果将融入资金购买地产或是股票,对国家整体经济将是重大伤害。它不仅会使市场泡沫横飞,而且同时会削弱一个经济大国赖以维系健康的实业基础,从而加剧经济的泡沫化、空心化。

2001年中国股市进入前一轮熊市之后,很多上市公司因为“委托理财”而身陷困境,有些甚至走到了崩溃的边缘。这一事实,充分说明我们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尽管当年那种方式的“委托理财”尚未开闸,但谁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融资一定会用于实业发展?

况且,通过股票投资“洗钱”也是十分方便的途径,这使得过去的中国股市几乎变成了一个上市公司的“洗钱场”。股票投资亏了,上市公司背着;赚了,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中不体现或少体现,差额落入个人腰包。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托市,有关政策法规对于实业公司购买证券资产予以解禁。而且迄今为止,上市公司在股市上进行投资,几乎没有任何防火墙。

鉴于上述原因,在中国股市IPO和再融资重新启动之时,我们发出“谨防融资泡沫”之语,希望能够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

当然,准许上市公司购买股票,有利于中国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但如何兴利避害,在利弊之间找到平衡,却是考验监管部门智慧的问题。

Ⅳ 沪、深证券市场成立时间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1 从“老八股”的成长看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在上海悄然萌芽。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开始交易,12月29日并正式开业,挂牌交易的仅有8支股票,人称“老八股”,而深市只有6家上市公司挂牌。沪市8家公司的股本规模小得可怜,也不具有行业和产业的代表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关联度十分微弱,有的干脆就是“街道企业”,或是名不见经传的“试点”公司。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一片“姓资姓社”的争论中磕磕碰碰地成长的。
我国证券业起步于八十年代,在1990、1991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经过曲折的历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是融资能力的增强,我国证券市场融资额从1994年的99.78亿元,增长到2001年的1192.22亿元,占间接融资(银行贷款)的11.45%;其次,随着证券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股票交易额也持续增长,1993年的股票交易额为3627.2亿元,2000年股票交易额达到高峰,为60826.6亿元,增长了16.7倍。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达到了1154家,投资者帐户为6639 .68万户。上述数据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我国证券业是在一定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并没有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因此其要进一步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证券机构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结构趋同。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等虽然也有,但是大多是争取承销项目的辅助手段,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大的雷同,对金融创新的重要性仍然没有充分的认识。

其次,融资渠道不畅,上市证券公司不多。渠道有三个方面: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增资扩股,且融资偏重短期资金融通,缺乏券商发展急需的长期资金融资渠道。

第三,资本运作效率差。

第四,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混乱。

第五,证券经纪业务收益下降。

这些都表明,只有二十余年成长历史的新中国证券业同经历过百余年资本市场锤炼并且实力雄厚的国外证券公司同场竞技,将面临巨大的现实压力。

挥证券市场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杨宇白

中共昆明市五华区委 杨林森

中国股市从10年前的100点起步,到2000年7月19日,实现了2000年2000点的历史性跨越,股市价格的涨幅名列全球之首。2000年上半年,我国GDP增长8 2%,再次名列世界经济增长前列。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5972 5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增收997 18亿元,是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增收最多、增幅最大、进度最快的一年。其中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增长突出,增收额320亿元,约占总增收额的32.1%。而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267.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7 7%,增收159 65亿元。这足以说明我国经济强劲的增长势头促进了股市的繁荣。而证券市场的繁荣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凸现出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1 从“老八股”的成长看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在上海悄然萌芽。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开始交易,12月29日并正式开业,挂牌交易的仅有8支股票,人称“老八股”,而深市只有6家上市公司挂牌。沪市8家公司的股本规模小得可怜,也不具有行业和产业的代表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关联度十分微弱,有的干脆就是“街道企业”,或是名不见经传的“试点”公司。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一片“姓资姓社”的争论中磕磕碰碰地成长的。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解除了人们的思想束缚,我国证券市场才进入了加快发展的初创阶段。1992年5月21日上海股市股价波动限制的取消,是这个阶段开始的标志。如果说1992年5月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属于试验阶段的“小打小闹”的话,那么其后的飞速发展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引起国人的重视。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股市的健康发展不仅对国有企业筹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优化资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提升。

截止到1999年底,当年沪市的8家公司总股本已达592950 16万股,是上市之初的16 69倍。在规模扩张的同时,8家公司借助证券市场的筹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了产业的升级,获得了持续发展能力。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变化,在“老八股”成长变化上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2 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历程看1992年以前,以试点方式运作的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要求也只能是一种试点探索。虽然有从境外成熟市场引进吸收的一部分规范制度,但沪深两市14家大部分是由集体、联营、行政性企业改制过来的上市公司,其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自身的认知和自律。

1992年起,随着上市公司的批量上市,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间的纽带关系趋向紧密,加之运作要求更高的B股公司的诞生,上市公司已初步意识到“股东老板”的权益所在。5月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颁布,为招股改制后股份制企业的运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1993年5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出台;6月,第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发布。

与此相应,以各地“证管办”建立为标志的监管体系初具雏形。从1996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建设迈进了一个新的时期。期间,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指引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股东大会制度、公司检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改制辅导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及中介组织行为规范等相继建成并得到完备。证券交易所初步完善了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体系,管理层同时也加大了对公司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规范年”和“风险防范年”的教育,推崇基本面业绩成为市场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达6年的不断修订,1999年7月,《证券法》终于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迈上新台阶的标志,是证券市场10年发展的里程碑。我国股市由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良性发展轨道。2000年7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支持其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的新政策,使重大资产重组有章可循;8月,又发布《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给法人配售新股定规立矩。我国的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规范化的道路上谋求更大的发展与创新。

3 从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的内部机制变化上看中国的上市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自身规范发展道路上执着地向前走。2000年7月6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已经超越千家。我国证券市场站在了新的高度,具备了向更远目标迈进的基础。这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它将载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册。从1990年沪深交易所成立时的14家,发展到今天的1000多家,跃居世界前十名,上市股票1086支,开户投资者超过5000万户。网上交易量已占交易总量的1%。目前,在全国84家证券公司中,已有10家证券公司的资金超过15亿元。沪深股票市值增加为4万多亿元,日成交量最高达900多亿元。2000年上半年,沪深两市A股成交总金额就突破了34700亿元,这比1999年全年的成交额还多一成。除台湾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区都能见到挺进沪深的上市公司的身影。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几乎遍布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

自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下达发行额度,1993年50亿元,1995年55亿元,1996年150亿元,1997年300亿元。直到2000年取消额度限制,仅上半年就发行新股66只,筹资823亿元。10年间,千家上市公司累计筹资近4000亿元,极大缓解了企业资本金不足的矛盾,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开发了新的产品,增强了发展后劲,提升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新旧体制交汇碰撞,传统国企“凤凰涅

Ⅳ 公司高管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是否有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上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扩展阅读: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作性质有如下特点:

(1)“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是组织的中坚力量。

(2)上司所提的绩效要求往往是原则性的,而他对下属的指令却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3)上下信息流动的必经通道。

(4)长期性要求.一方面决策总与长期相联系,另一方面企业不能频繁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5)工作的付出是体力、智慧、技能和心力,前三者能被外部感知或自己可以对人讲清楚,但心理所承受的压力和疲惫,只有自己知道。

(6)工作绩效并不一定和本人努力成正比,受外部制约和偶然因素的影响较大。

(7)工作类型有两类,企业某一职能的总负责和某一独立经营单位的领导者。

Ⅵ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制度、准则、政策等。

看是深交所还是上交所的了,具体是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各版块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Ⅶ 独立董事可以接受非独立董事的委托参加董事会投票吗拜托各位大神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3.3.3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回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答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不能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可以接受非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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