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权禁售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股份相关条款是
股权禁售期内可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到禁售期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所有的股东责任由出让人承担。这个最高院有判例,参加最高院公报2007年中案例: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关于“发起人持续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3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又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期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㈡ 并购过渡期应当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行哪些限制
通常会在并购交易文件中约定,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的股内东作为出让方应当采取措施容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被收购公司正常经营;
2.确保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继续为被收购公司提供服务;
3.保证现有业务组织的完整;
4.维持所有经营资产和设备(包括任何自由或经许可持有的知识产权)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
5.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注册的知识产权进行维序和更新;
6.交易双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
㈢ 股灾后大股东股票的半年禁售期是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㈣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1、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版股份总数的1%。
2、大股权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3、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大股东禁售期并购扩展阅读:
现阶段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单笔减持及多笔分量减持方式。
根据股东需要及所减持股份市场流通特点,制订灵活多样的减持方式。针对市场流通性强、减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可单笔减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
而市场流通性弱、减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设定交易触发价,将所减持的股份分笔分量在设定的交易时间内,根据市场流通变化择机、择量减持,以达到市场逐步消化的目的,从而不会导致因减持造成股价波动下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维护股东市场形象。
㈤ 原始股一定有禁售期吗我是超小级别股东!
监管部门立法设定禁售期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减缓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的变现扩容压力,通过设定缓冲时间来换取股市稳定发展空间的战略思路非常明显,而市场将之形象地称为“爬行流通”。
事实上,目前完成股改的公司和正在进行股改的公司基本上都自愿承诺了更长的禁售期限,大部分公司的非流通大股东承诺三年内不通过交易所系统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承诺更长的禁售期,就意味着“爬行流通”的进程被进一步拉长,这从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消除了流通股股东对短期扩容的担忧,大受欢迎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也有公司采用“对价不足,承诺来补”的策略,将超长期禁售当作一种与流通股股东博弈的手段进行投机取巧。
不管上市公司和非流通大股东出于什么目的,我们在看到超长禁售期承诺的有利一面时,也不应忽视其“硬币的另一面”:今日之承诺如何面对明日之巨大不确定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承诺的贯彻实施有无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如何避免空口说白话在禁售期承诺上重演,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诚意变为实实在在的诚信行为,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此监管部门已经未雨绸缪,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的说来,禁售期的确定并没有一个硬性的标准。主要还是依据IPO时的判断设定。
㈥ 发起人股票的禁售期是一年还是36个月
禁售,也可以称之为限售股。一般发行的新股,大股东都有承诺,三年,也就是36个月内,不会出售公司股票。有些股东等到36个月到期后,追加承诺6个月或12月不会出售手里的股票。这个要及时关注公司公告。
禁售期是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在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后一定时期内将非流通股到二级市场流通不得超过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流通股集中时,瞬间扩容对市场带来的下跌压力。
禁售期 通俗来说就是在它限定的时间内,不能转让出售你手中的股权等 你只能在规定时间结束后 动用的一种说法。
㈦ 限制性股票为什么规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种措施。目前境内市场常规IPO,准备一年,排队一年多,市后三年,总计约五年时间。企业很难做到持续性造假,因为成本过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机构在刚开盘时就套现,严重影响股价。
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7)大股东禁售期并购扩展阅读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限制性股票
㈧ 香港的港股大股东解禁需几年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一般为12个月。机构投资者更只有半年至九个月。
㈨ 持股5%的股东ipo禁售期有多长
对原始股东股票公开买卖有144条规定的限制:公司职员、董、监事、持股百分之十回以上大股东有一年后流通答的限制。为保障IPO股票投资者的权益,美国证管会对原始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挂牌后公开买卖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在SEC RULE 144(证券法规144条)规范甚详。 凡归属在公司经营团队里的股东包括职员、公司决策单位成员包括董、监事以及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东,都是144条限制公开买卖的范围。虽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要让新加入的投资者先行获利了结,但事实上其立法精神是为了要让公司股票在挂牌的时候不会有大量的卖压涌现,导致该公司的股价一夕之间跌入谷底,因此,承销商依据144条的规范作股票公开买卖时间限制的时候,他决定的基础是不影响股价的跌幅。一般来说,他会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做为大股东限制的依据,承销商更会以各原始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依距离公司权力核心的远近做为限制时间长短的考量,最短的180天,最长的以36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