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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股份公司的财务科长

发布时间:2021-08-12 09:02:06

⑴ 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共同犯罪的一道选择题。

D
1、本案中甲乙二人构成共犯。刑法规定了共犯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甲乙二人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权,并有力配合最终实现侵吞本单位财产的目的,因此构成共犯。
2、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贪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案中甲的职位高于乙,起到决定作用,在犯罪中属于主犯,乙属于从犯。因此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贪污罪。

⑵ 2015年注会 会计科目一道大题,求助谢谢!

03/04/05年行权分别为200/200/200万股。
04年行权200万股,收到银行存款200×8(行权价)=1600(万元),03年末估计04年因为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为200×5(授予日公允)=1000万元,行权增加股本200万元,倒挤股本溢价2400万元。

⑶ 二、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

【题目】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财物100万元。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选择D,参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⑷ 甲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有董事11名。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中,甲提出了一项议案,9名董事参加

不能通过,同意通过的董事只有4人,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一半。
董事会在表决的时候是按人头多数决的。
跟董事所占股份的多少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董事长在董事会表决的时候没有特权。只要董事会在决议时没有半数通过,那么该决议一般为无效。

PS:不懂还可继续问。。。

⑸ 财务经理和财务科长有什么区别

这只是每个地区的表述习惯而已。比如我在武汉工作的时候,部门的领导一般大家都统一的称呼为经理,并且下发升职公文的都一律用“经理”字样;而在我现在所在的单位,同样是部门领导却称呼为“科长”。再比如说,我们相邻的单位对每个职能部门都称呼为“部”,部门的领导称呼为“部长”。但是就所掌握的权限与职责来说这些其实都一样的。“部长”、“处长”、“科长”一般是行政级的划分,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的称呼方式;而“经理”、“总监”、“董事”等则是按西方公司制为基础的划分方式。在现在的很多国企,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级别划分标准,就像上面说的 处长、科长一样。因此他们的级高地就称呼而已没有高低之分。但是,如果这个企业的级划分是某某部门下设某某科
而部门领导称呼为经理,下面的科称呼为科长的话这就有级高地之分了。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表达一个意思---他们的区别得放到具体环境中来评价。

⑹ 是财务会计的题目 求答案

1)可转换债券的负债部分在发行时的价值=50000*3%*4.4518+50000*0.8219=6677.7+41095=47772.7
则可转换部分的价值=50400-47772.7=2627.3
所以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4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227.3
贷:应付债券——成本 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627.3
2)及3)一起做了 20X1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 1910.908 (47772.7*4%)应确认的利息费用
贷:应付利息 1500 (50000*3%)应计提的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10.908 (1910.908-1500)
4)借:应付利息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5)至2012年1月1日可转换债券摊余成本
47772.7+410.98=48183.608
转换50%则债券价值一半为=48183.608/2=24091.804
可按10元/股转换坐

⑺ 财务科长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根据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集团年度综合财务计划和控制标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运作等进行总体控制;

主持财务报表及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财务信息对外披露的正常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财务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适当及时的调整;

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按时完成税务申报以及年度审计工作;

比较精确地监控和预测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负债和资本的合理结构,统筹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

参与确定公司的股利政策,促进与投资者的沟通顺畅,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与财政、税务、银行、证券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向上级主管汇报公司经营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及计划的具体情况,为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财务分析,提出有益的建议。

⑻ 1月,刚刚考上从业资格证的李强被公司从办公室调到财务科当出纳,与原出纳办理交接,会计科长不在,

发现白条低库不可以签字盖章,因为签字盖章的话这件事有李强的责任。到时候他要负责的

⑼ 管理会计案例题,急!急!急!

甲厂分析
错误:成本计算有问题,本期销售的74200都是按30.11的成本计算的(应该按先进先出),无形中增加的213,850元成本,应该35000*24+39200*30.11
分析:利润低的主要原因是毛利率下降,02年毛利率是31.43%,而03年只有13.97%,去除成本计算错误的原因,实际毛利率为22.21%,与去年比还是相差9.22年百分点,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工资成本及制造费用的增加而销售价格却没有增长(还是35元/瓶)而造成的,而工资与制造费用的増长可能与物价及内部管理双重原因所导致,可加强内部管理或适当调整销售价格,另外销售费用03年比02年有所增加,但所占销售比重比02年有所下降,基本属于正常。
乙厂就不用说了,分析逻辑差不多,反过来摊(02年成本的108000是不是写掉了一个零?)

⑽ 财务科长在领导知情 向出纳打借条借资30000万元用于出差 报销后未归还 时间超过三个月 是否属挪用资金

属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时间较长.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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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www.tjbhfl.cn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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