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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松绑

发布时间:2021-08-11 09:51:59

Ⅰ 分拆上市对母公司和创业板分别是利好还是利空为什么

分拆上市对母公司是有很大的利好的,因为创业板的股价很高,上市后母公司可获得比整体上市更多的融资,整体上市不仅盘大些而且还少了些创业板的"高新技术"的概念.
对创业板是利空,更多的公司加入创业板使创业板股票的数量大增,分流了资金,使得股价被一定程度的调控.
分拆上市主要是为了抑制创业板的暴炒和过高的股价,为了防范将来的不确定的过高风险,可以说是调控提前介入。
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Ⅱ 子公司分拆上市,为什么说母公司获得超额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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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否上市是否给明文规定

可以上市。
一、原因:子公司相对母公司来说,完全是一个独内立的公司,独立核容算,自负盈亏,母公司按股份比例获得分红。故他们可以同时上市,也可以子公司或母公司上市;可以在同一个交易所上市,也可以在不同交易所上市。
二、这属于分拆上市,目前位置证监会还没对这方面有明文发布。
香港市场是可以分拆上市的,子公司的现金流不能包括母公司现金流,2个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很重要,控股股东占用准备IPO或已经IPO的公司的资金则属于大属于违法的

Ⅳ 如何理解集团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是指对集团业务进行分拆重组并设立子公司进行上市。从分拆类型看,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集团总部将尚未上市的子公司从集团整体中分拆出来进行上市;

(2)集团总部对下属成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分拆、资产重组并经过整合后(它可能涉及多个子公司的部分业务)独立上市;

(3)对已上市公司 (包括母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将其中部分业务单独分拆出来进行独立上市等。

分拆上市使集团总体上能创造出多个融资平台,从而提升集团整体的融资能力和发展潜能。

Ⅳ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是指母公司将资产的一部分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再将子公司股权内对外出售,在不丧失控容制权的情况下给母公司带来现金收入的方法。从法律意义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的行为法。 认购这些股权的人可以是母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母公司的股东。母公司的股东在拥有股权切离方式成立的公司股票后,可以自由改变投资到这两家公司的组合比例,增加投资决策的灵活性而在此之前,这些股东只能通过母公司的投资,才能投资到子公司,其投资活动是单一取向的。

Ⅵ 一个公司上市后,再设立子公司,子公司能不能单独上市

可以用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版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权,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2000年,联想集团实施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战略调整,对其核心业务进行拆分,分别成立新的“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2001年6月1日,神州数码股票在香港上市。神州数码从联想中分拆出来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决了事业部层次上的激励机制问题,而且由于神州数码独立上市,联想集团、神州数码的股权结构大大改变,公司层次上的激励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

Ⅶ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上市吗

可以。

子公司上市方式是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

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7)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松绑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末出台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在“完善基础制度”环节明确提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当前A股上市公司群体,已有众多公司将旗下子公司分拆到新三板挂牌的案例,将子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案例也已日趋常见,但将旗下子公司分拆到A股上市则少之又少,个别分拆、分立案例也是极端、特殊情形,或是避开监管红线变通实施。

在当前发行体制下,一家公司通过IPO上市便达到了融资发展的目的,如果再将子公司分拆上市,则相当于多拥有了一个资本平台。此外,分拆子公司上市还可能涉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等问题。

在专业人士看来,科创板允许分拆上市有着诸多积极意义。科创板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于科技创新的短板,允许分拆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有利于调动上市公司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发挥上市公司在资金、人员、研究能力和市场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孵化和培育出更多的创新企业,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的功能。

Ⅷ 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三者的关系

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关系就是:均属于收缩型资本运营模式。

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随着经营战略和市场条件的变化,会出现一些子公司、业务板块发展强劲、内在价值突出。

或者出现一些不适合上市公司长期经营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子公司、业务板块。

在此背景下,为了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促进子公司、业务板块更好发展,更好地规避风险,使上市公司更具有竞争力,上市公司会采取分立、分拆、资产剥离等资本运作方式,促进整体价值提升。

相关上市公司采用了分立、分拆、资产剥离的资本运作方式以后,对上市公司整体战略实施、市值管理、业务发展等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值得借鉴和学习。

(8)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松绑扩展阅读:

收缩性资本运营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企业扩张与收缩,犹如发动机里活塞的运动,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扩张引起收缩。任何形式的购并都有一个“度”,当并购扩张超过这个“度”时,便会导致规模不经济,平均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企业绩效降低。

收缩就是在这种扩张超过了一定“度”的情况下,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而产生的。

收缩是扩张的基础,是为了以后更好的扩张。为了追求El后更大规模的扩张,企业有时必须以退为进,先“消肿”,剥离与企业发展战略不相容的某些业务或部门,然后轻装上阵。

扩张势头可能更猛。因此,不仅以并购为主要内容的扩张性资本运营可以使企业得到发展,而且以剥离为主要内容的收缩性资本运营也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

Ⅸ 上市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可以分拆再申请上市吗

可以用分拆上市。
证监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六个条件: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2000年,联想集团实施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战略调整,对其核心业务进行拆分,分别成立新的“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2001年6月1日,神州数码股票在香港上市。神州数码从联想中分拆出来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决了事业部层次上的激励机制问题,而且由于神州数码独立上市,联想集团、神州数码的股权结构大大改变,公司层次上的激励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

Ⅹ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的条件

1、在中国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是股本5000W以上,连续3年盈利,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现象.公司对外发放的股数必须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

2、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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