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指代不同
1、控股企业:指通过持有某一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版企业权进行控制的企业。
2、参股企业: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的企业。
二、特点不同
1、控股企业:控股企业控制下的各个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控股企业在经济责任上是完全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因此,控股企业中各企业的风险责任不会相互转嫁。
2、参股企业: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
三、企业关系不同
1、控股企业:控股企业中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报纳税,所以存在双重纳税的可能。
2、参股企业:子公司和总部以及其它子公司的关联度不大,因此,只需要对其实施分权的管控模式和产出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即可。
B. 实际控股人和实际控制人
应该还是有所区别的。
我们可以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讨论,毕竟这个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实际控股人通常是持有股份最大的股东,但也有可能某公司或某人通过关联企业或控制下的企业合计持有股份最大,这样该公司或个人就是实际控股人。
而实际控制人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可以发现,某公司或个人即使不是实际控股股东,即他以及其关联企业拥有的股权并不占控股地位,但如果他能够以受托表决权形式获取足够多的表决权,也能对公司起到实质性控制,成为实际控制人。
举个在国内可能出现的例子:
某人A拥有核心技术和管理能力,引进资金方B以及其他股东共同组建C公司,其中A持有30%股权,B持有55%股权,其他股权由其余小股东持有。C公司筹建后,A与B签署协议,约定B将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表决权过渡给A,B只享有对C公司的收益权。这样,对于C公司而言,B是其实际控股人;而A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在国外,这种实际控股人和实际控制人分离情况可能会更常见些。因为有些国家的股权可以区分内含表决权股权和不含表决权股权。那些持有不含表决权股权的股东可能成为实际控股人,但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是持有最大表决权的股东。这是家族型企业快速融资发展又不失去对企业控制的一种重要模式。
C. 什么是股权结构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内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容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D. 股东关系的形成
股东关系形成
公司在特定的股权结构或股东构成下会表现出相应的股东关系。股份公司成立时形成了公司最初的股东构成,也赋予了股东关系一个初始状态。之后随着股权结构调整,新股东进入和老股东退出,股东关系也随之调整、变化。股权的每次变动都将带来新的股东构成,也使之前的关系均衡可能被打破、重构。股权变动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可能体现在交易形式上,也可能体现在交易的公开性上。上述动态性、复杂性决定了,可能影响股东关系的因素将是多方面的,并且不同影响因素造就了相应股东之间的特定联系。不同因素从不同角度影响了股东关系的形成、定义了股东关系的亲疏特性,且各角度之间可能存在一定重合,但综合起来则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特定股东构成下的股东关系特征。
首先,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股份制在国有经济领域的出现,一定程度是为了服务国企改革。根据国资监管的“三层次”模式,主要由第二层次的国资经营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工作。国资经营机构通常只是部分剥离下属存量资产,将获利能力较强的重组为股份制形式。重组对象可能是单个企业,也可能包括部门、集团内的多个企业,或者是前两者中的部分资产。由于隶属同一国资经营机构,产权结构的这些人为调整将带来股份公司多个出资人之间、以及股份公司出资人与被剥离部分出资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不论上述各类型的出资人是在股份公司成立时就成为公司股东,还是成立后通过相关股权交易入主公司,关联关系都将使得这部分股东之间的股东关系表现得更为密切。相形之下,民营企业背后的产权结构是以家族网络替代国资监管体系,但建之于血缘、姻缘等基础之上的家族网络同样可能形成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总体而言,关联关系是促成相应股东之间密切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股东的“发起人”身份。发起人指的是,在股份公司成立时就进入公司,并承担出资认股、推动公司成立等重要职责的股东。股份公司成立时对发起人的选择并不完全是在公开市场询价或竞价过程中完成的,发起人选择上的倾向性可能体现了某些特定的利益关联。以国有控股公司为例,国企的股份制改造是在中央或地方行政力量主导下进行的。为响应改制号召同时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改制倾向于选择集团或行业内的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上下游部门、业务相关的机构、行政上的主管单位等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之间的这些产权纽带、政治关联、业务联系等,都将使得这部分股东之间天然地具有某些利益关联。非国有控股公司也存在相似情况。以民营企业为例,民企多为家族企业,为保证家族的控制优势,选择发起人时除少数战略投资者外,集团内的其他企业、家族成员等都是被考虑的主要对象。为促进高管人员与公司利益协调一致,高管人员也可能受让部分股份。在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上,有时出于获取隐性政治支持的考虑,民企也可能引进一些具有特定背景的国有战略投资者。归纳起来,具有特定利益关联的对象更有可能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由此也将促成股份公司成立后这部分股东之间更为密切的股东关系。
再次,股权性质的异同性。不论国有控股公司还是非国有控股公司,公司股东都可能存在两类性质的产权: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股权性质的异同可能影响同一公司不同股东之间的关系,一个比较直观的预期就是,股权性质不同的股东在利益谈判过程中更容易成为对立面(陈信元、汪辉,2004;刘星、刘伟,2007)。当股权性质相同时,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当均为国有股东时,产权主体“虚置”以及由此引发的“不作为”等代理问题,都使得国有股东之间更可能在一些问题上达成默契;当均为非有国有股东时,如果同为家族成员、集团内成员公司,无疑更容易形成一致意见,但如无上述产权关联,则同样可能出于对各自利益的维护而成为完全市场化的谈判磋商。因此,股权性质的异同性也可能影响股东之间关系的亲疏差异,并且国有股东之间相对更容易在利益问题上达成妥协。
股权的交易形式多种多样,从最基本的股份转让、再融资计划,到相对复杂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甚至是具有一定行政背景的无偿划转、司法处置等。股权变动的公开性在不同阶段也有所不同,股份公司成立时对股东的选择,并不是一个在公开市场询价和选择的过程;成立后到首次公开发行(IPO)前,交易范围的地域限制、监管不足等也使得这一阶段股权交易的公开性相对有限;IPO并上市流通后,由于交易平台拓展、市场监管严格、“壳资源”稀缺等原因,股份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公开性大为增强。
国资监管的“三层次”模式包括:第一层次是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第二层次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第三层次为改制后的国有股份公司,由第二层次的授权投资机构对其具体行使所有者职能。第二层次授权投资机构的建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行业管理部门改组为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在原隶属企业内行使国家股东的职能;行业性总公司等行政性公司被授权在原管理的企业中行使国家股东职能;集团公司被授权在所属企业中行使国家股东职能。
E. 一个公司的股份构成是什么意思是说有几个股东,股权是怎么分的吗
股份构成一般说的是构成股东的性质,如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公司持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企业员工股、社会公众流通股等。
我国试行的企业股份制的股份构成形式主要有三种模式:(l)一企四制企业的股份由国家股、企业职工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四种成分构成;(2)一企三制飞企业的股份由国家股、企业股、个人股三种成分构成,没有社会法人股,这是目前试点企业采用较多的一种形式;(3)一企两制企业只有国家股和个人股,不设企业股。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股权是指各种性质的持股机构或个人所占的持股比例,表示其在公司的权利的大小。是区分大小股东的标志
对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提到股权,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一种利益分享机制,而非真实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称之为虚拟股,如华为员工持有的股权。国内很多培训机构、咨询公司均抢滩虚拟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理论培训和方案设计服务,但服务效果千差万别。国内著名股权激励专家、上海经邦咨询总经理王俊强指出,虚拟股激励不同于实股激励,后者着眼于合法合规,强调静态机制;而前者更注重激励效果,强调动态机制。
F. 股东股权分配
作者:以太创服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19551070/answer/236320467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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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常见的股权纠纷,大概是这样的:
一个创业公司三个合伙人,老大出50万,老二出30万,老三出20万,并约定“出多少钱占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离职,于是问题出现了——当时老二出30万占了公司30%的股,怎么办?
老二当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银花30万买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没规定股东离职还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后,老大老三傻了,他们确实没理由把老二的股权收回来!但是,万一到时候公司值钱了,老二跑回来讲这个公司30%是自己的,捞白食,怎么办?
最后,创始人内部陷入无穷尽的撕逼,投资人碍于股权纠纷也不敢投资……
创业公司,卒。
此时,老大老三一看股权撕逼撕不出结果,就干脆想了个“破罐破摔”的法子:另开一家公司,赔钱的事交给老人去做,赚钱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结果,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搞成转移公司资产,甚至成为刑事犯罪!
创业公司,再卒。
通过以上事例,我们大致可以一窥绝大部分创业团队股权分配的特点:合伙人出了钱就不管了,不想未来会不会继续参与这个项目;股权只有进入机制,没有调整机制,也没有退出机制。
因此,初创公司股权设计的核心重点是要解决两大问题——
怎么分?
怎么退?
一、股权如何分配?
1/股权和职能的关联
如题主描述,假设初创公司三个合伙人,一个负责内容,一个负责技术,一个负责销售,大家的资历又差不多(这也是大多数创业公司的标准组合),这个时候应该如何分配股权?
大原则在于,技术研发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销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创时能带来短期的资源效应,而市场职能介于两者中间。
因此,对于这三种职能的股权分配,应该按照各自职能的综合效应,由高向低依次排序为——技术、市场、销售。
依据此,我们还可以延伸到运营公司过程中的激励比例问题,如下表:
<img src="https://pic3.mg.com/50/v2-_hd.jpg" data-rawwidth="591" data-rawheight="179"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91" data-original="https://pic3.mg.com/v2-_r.jpg">
注意,以上设计适用于单创始人结构,即在具有多个创始合伙人的情况下,确立一个核心创始人,然后由其组建职能健全的团队。
创始人应当具备极强的战略规划能力,并集中指挥,使整个团队的执行保持高效;不建议树立多个多核心的创始人结构,届时,团队的股权分配和协调配合将会变得十分低效。
2/企业股权结构的三种模型:
第一种,绝对控股型
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该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
第二种,相对控股型
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权。这种模型下,除了少数事情(如增资、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老板一个人就能拍板。
第三种,不控股型
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股权占15%。这种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老大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
这三种模型里面有几个特点:
首先,投资人的股份没算在里面。
预留投资人股份存在很大的问题。假设创始人预留20%股权给后面的投资人,投资人从他手里买股份,这就叫“买老股”。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这是投资人跟创业者个人股份之间的关系,不是跟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个钱进不了公司账户,而成为创始人个人变现,不是公司融资。而且,一旦创始人卖老股,投资人出很高的溢价进来,创始人马上就面临很大的一笔税。
所以,不建议一开始给投资人预留股份,可以进来以后大家共同稀释。
那么激励股权为什么建议预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当调整机制。比如,很多创始人刚开始创业的时候,找合伙人其实没多少选择余地,觉得凑合就一起干了。但是过了段时间,发现这人能力不行,此时,预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早期股权分配不合理,这时候就可以调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里面去。如果后面有新人参与进来(不管是高管、合伙人还是员工),也能通过预留股权去处理。
3/股权控制方式
纵观国内外上市且发展良好的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占股20%左右是较常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家就会考虑,公司的控制权会不会出问题?
事实上,不是说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板也能控制公司。这里就牵涉到几种控制方式:
第一种,投票权委托
最典型的是京东。京东上市之前烧了很多钱,刘强东的股份很少。所以,京东对后来的投资人都有前提条件,就是把投票权委托写好——刘强东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权。
第二种,一致行动人协议
简单来讲就是,所有事项先在董事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得到一致意见,否则就以老大的意见为主。
第三种,持股平台
针对于有限合伙。老板可以把合伙人、员工的股份放在员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伙人跟员工的股权全部集中到自己手里。
因为有限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使只持有万分之一的股份,这个持股平台里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代理有限合伙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分钱的权利,基本是没话语权。
第四种,AB股计划
AB股计划通常是把外部投资人设置为一股有一个投票权,而运营团队一股有10个投票权。例如刘强东一股有20个投票权,所以他总够有将近90%的投票权。
二、退出机制
设置激励机制基本已经是大部分创业公司的共识,但是事实上,大部分的激励机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于,公司最后有两条路,要么上市,要么被收购,但是这对大部分的创业公司来说概率都比较低。如果不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将无法适应创业公司频繁发生人员更迭的情况。
因此,事先约定科学的退出机制,将直接解决开头案例中提出的员工离职问题。
为此,我们有四点建议——
1/创始人发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简单来讲,第一它是股权,可以直接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它有权利限制,这种权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兑现;而且中间离职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一个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这就叫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权的限制就在于,分期兑现,公司可以回购。
无论融资与否,上市与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权。比如说,创始合伙人早期只掏了三五万块,拿了20%的股份,干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万或者一个亿,谁都不希望看到他仅靠一点贡献就拿走一大笔钱。所以我们建议大家拿限制性股权
2/股权分期兑现
分期兑现有四种方式:
第一种是约定4年,每年兑现四分之一;
第二种是任职满2年兑现50%,三年兑现75%,四年100%。这是为了预防短期投机行为,小米的员工股权激励就是按照这种模式的;
第三种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干的时间越长的兑现的越多;
第四种是干满一年兑现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内每个月兑现48分之一。这种以干满一年为兑现前提,后面每到一个月兑现一点,算得比较清。
这几种模式对团队来讲是不同的导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约定回购机制
股份约定回购机制的关键是回购价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开始约定,如果合伙人离职,双方按照协商的价格回购。所以这里面有几种模式:
第一种,参照原来购买价格的溢价
比如说他原来花10万块买了10%的股,如果到了两三倍,那一定得溢价。
第二种,参照公司净资产
假如公司干到第三第四年的时候资产已经有一个亿了,这时候要是按照人家原来购买价格的溢价,那么人家干的这几年都白干了。所以对于此类重资产企业,可以参照净资产来定。
因为回购是一个买断的概念,相当于把对方未来十几年的财富都断掉了,所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还得有一点溢价。
第三种,参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
回购为什么要打折呢?基于几个考虑: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资本本来就是投资公司的未来。5千万、1个亿的
估值是认为未来公司值这么多钱,但这个估值是可变的,并不代表你离职的时候就是这个价格;
从公司现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现金流压力很大;
从公司团队的导向出发,这个导向就是引导大家长期干。这里面用什么价格是以公司的具体模式为依据的。
第四种,做好预期管理
退出机制怎么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层面达成共识,之后再谈硬梆梆、冷冰冰的规则。
理念层面是大家先沟通到同一个层面,比如:
谈好是基于长期看,还是基于短期投资?
未来这个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远?能做多大?确定好主要贡献在于长期全职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购对长期参与创业的股东是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事情?
总之,所有合伙人要同一套标准,游戏规则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层次沟通好了,才能够平和理性地去谈具体的规则条款。
G. 参股、控股,区别是
你好,参股与控股有三大不同:
第一,控股公司的持股数量相对高于参股公司;
第二,某公司的控股公司比某公司的出资公司控制力大;
第三,控股公司没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在管理方面进行资本运营,而出资股是纯有的公司与此相对,出资人与控股公司实质上是散户与上市公司实权人的关系。
出资和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的模式,也有人与某公司合作出资,尽管没有参与管理,也可以获得收益。
看到某家公司的运营,也有买入了那家公司的股票成为实权者的人。 通过这种操作他可以实现利润的飞跃增长。
与此相比,参与股票和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大的差异,其差异主要集中在控股数量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