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实施股份回转是利好还是利空
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实施股份回转是利好;说明公司可以自主经营来控制公司的盈利了,不用股份转让了。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
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② 老股东转让股份以后,用不用签股权解除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上述情形下,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众多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创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空间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迅速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腾出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③ 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企业名称)
股东会决议(参考格式)
年 月 日在 (地址)召开了 (企业名称)股东会,会议召集人 (人名),出席人 、 (股东姓名),代表股权 %,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表决比例和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同意增加新股东____。
2、(变更股东)同意股东(原股东姓名或名称)在 (企业名称)的万元出资转让给(新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亲笔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人:
受让人:
根据 (公司名称)章程规定和股权转让人的申请,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公司地址)自愿签署了本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人 将其在 (公司名称)所拥有全部(或部分)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所有。
转让双方自签字之日起,股权交割清楚,转让前引起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承担,转让后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
转让人(签字): 受让人(签字):
年 月 日
④ 股份转让协议毁约合伙公司,我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把股份转让给另外的股东,收购款分两次给,前期已经给了
你好:依据合同法,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承当违约责任的权利。因为股权不属于不能继续履行的债务,因此,您毁约,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方仍有权要求你继续转让股权,读不尝失。违约金一般按照实际损害加30%计算,实际损害为尚未转让股权股本金额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建议您最好协商解决为宜。
⑤ 本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现在想退出这个公司了,股份退出协议应该怎么写
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没有你呢??
如果没有的话,你只要和公司达成解决协议就可以了!
⑥ 股份转让协议毁约
签署协议后,后悔了怎么办?
一、积极和对方协调沟通
签署转让协议后如果后悔,不想放弃股权,此时第一件事情就应该积极的跟对方进行协调沟通。在沟通之前需要想好如何沟通,在沟通时应该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歉意。虽然让对方放弃股权转让有难度,但是可以一试。
二、查看协议是否本身合法
其次, 如果不想转让股权,此时可以查看曾经签署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因为协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初签署的协议本身不合法,那即使自己后来反悔不想转让股权了,那也可完全不用理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签字生效为前提,在沟通过后,如果对方不同意,此时不办理后期的相关手续则属于违约行为,这时一方可以赔偿或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
此外,一般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在签字之后受让方会支付一笔定金,如果出让方违约不转让股权给对方,除了要交还对方原先缴纳的定金之外,根据规定可能还要额外赔偿对方一笔定金(一般为对方定金的两倍)。
合同一成立其效力就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不会因为意外因素产生变更,这也是法律规则严谨的体现,它只会保护符合相关规定的东西,侵犯这类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法兴咨询的专业性,懂了就行。关注法兴咨询,了解更多专业、精彩的内容。
⑦ 股权转让协议上的违约责任该怎么填写协议变更或者解除,争议解决约定是什么意思
违约责任指签协议的双方违反协议条款应付的责任;
本协议变更或解除指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争议解决约定指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约定的解决办法;
股东发生变化,须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该协议要报工商部门一份;
双方签字后,该协议就生效;
转让方指转让股份的一方,受让方指接受股份的一方.
⑧ 新三板 控股股东限售期内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那么,在新三板股权转让中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呢?一、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3、主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核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六、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