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凯撒文化在哪里啊福利待遇怎么样
在深圳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㈡ 凯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及主营业务有哪些
凯撒文化在2016年9月正式更名
㈢ 文化传媒股票有哪些文化传媒龙头股一览 文化传媒上市公司一览
1、当代明诚
2014年6月日发布重组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强视传媒100%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本次交易金额25%的配套资金,标的资产作价为7.8亿元。
强视传媒是一家集影视节目制作、引进、发行、广告、演员经纪、动画制作及新媒体为一体的影视传媒机构。其主营业务为投资、制作和发行电视剧、电视剧衍生业务、艺人经纪业务等。
2、光线传媒
光线传媒主营业务是电视节目和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和发行业务。电视节目包括常规电视栏目和在电视台播出的演艺活动。电视栏目、演艺活动和影视剧是公司的三大传媒内容产品。
3、安妮股份
2017年12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与湖南蓝猫动漫传媒有限公司(“蓝猫动漫”)于12月8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将就知识产权保护、动漫内容分发、育儿幼教新媒体矩阵建设及网络社群运营、幼儿动漫内容生产等方面展开深度战略合作。蓝猫动漫为公司提供蓝猫内容资源,包括蓝猫育儿短视频等。
4、金利华电
戏剧业务方面:由子公司央华时代负责运营,主要通过商演和自营的模式经营运作。商演主要系由演出商向央华时代支付演出费,购买制作完成的剧目进行演出;自营主要系央华时代与当地主办方合作、选择剧院、策划宣传,自行开拓进入当地市场进行演出,演出结束双方进行分成。
5、凯撒文化
2015年4月30日凯撒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5.4亿元收购杭州幻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幻文科技注册资本138万元,主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主要以移动互联网、优质版权为依托,全面布局“泛娱乐”战略,打造“幻文互动娱乐”品牌,主要覆盖文学、游戏、影视、动漫等业务。
㈣ 凯撒旅游和凯撒文化是什么关系
二者之间并没有关系。
凯撒旅游是经营出境旅游、国内旅版游、会奖旅游、旅游电子商务等业务。
凯撒权(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29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郑合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多媒体文化产品设计制作等。
(4)凯撒文化股份质押深圳高新投扩展阅读:
凯撒旅游和凯撒文化的简介:
凯撒旅游的精神:
热情:对旅游事业,对客户,对同事,对品牌充满热情;严谨: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谨慎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诚信:对自己,对家庭,对客户,对企业做到诚实守信,童叟无欺,言出必行;优质:优质服务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凯撒文化的主营:
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多媒体文化产品设计制作;文学剧本创作;影视策划;影视文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自有物业的出租;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游戏软件的技。
㈤ 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吗
近日,一篇名为《中国证监会: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要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文章在商标圈广为流传,随后,《最新商标规定!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证监会的“第9类商标”,正成为奔跑在IPO路上互联网企业的命门》相继而出。这些文章的大致意思是:“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上市!”看到这则消息时,笔者不禁愕然,证监会为何会就商标注册类别问题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带着疑问,笔者到处查找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或者规定,但始终未能找到。经过进一步核实并分析,笔者认为其实上述观点完全并非证监会之意,而是一种误传。为避免大家的进一步误导,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事实,以正视听。首先,我们来解读一下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并于2015年年底进行了修改。笔者详细研读了修改前后的《办法》,发现修改前的《办法》第15条有相关规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但现行该条款在2015年底修改时予以删除,目前修改后的《办法》中仅有第30条与知识产权及商标有一定关联,该条款具体规定如下:“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大家都能看出来,该条款并未表示有“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观点,更无法推断出“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要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说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上市前,公司所取得或使用的商标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何种情况下会构成“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相信大家都熟知乔丹体育因商标案件上市被搁置的案例,早在2011年底,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IPO审核就已经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但却因2012年初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以及后续一系列案件而导致其至今未能上市,其实当时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早已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只因其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就被搁置,笔者认为这可以理解为“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商标权稳定,没有不利变化的风险。如果拟上市企业在其核心领域使用的商标尚未取得注册,可以算不稳定的一种情况,同时,即便商标已注册成功,但如果像乔丹体育的商标一样存在被无效掉的风险,依然将会构成“不稳定”从而影响上市。其次,再拿实际案例来说按照上述观点,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上市。而笔者也带着这一疑问去查询了部分已上市互联网企业在第9类的商标注册情况:?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财富、股票代码300059)于2010年上市,目前在软件下载平台上也能搜索到“东方财富”的APP,但其在第9类尚未拥有“东方财富”的注册商标权;?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神娱乐、股票代码002354)于2014年上市,主营网页网游和移动网游,其到2016年底才在第9类成功注册一件图形商标;?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人民网、股票代码603000)于2012年上市,其在第9类的所有商标都是无效状态,而且该公司从未在该类别申请注册过单独的“人民网”商标;?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润数娱、股票代码00)于2007年上市,主营网络游戏和软件信息技术,至今并未发现该公司在第9类有任何商标申请记录;?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撒文化、股票代码002425)于2010年上市,主营IP运营、手游、互联网文化产业投资等,其在第9类于2017年3月份才申请了4件商标,尚未能核准注册;?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华网、股票代码603888)于2016年10月上市,其在第9类的“新华网”商标于2016年8月份申请,至今仍未能取得注册。……上述公司大都属于沪深股市的信息技术业和互联网服务企业,自然应属于互联网公司,但这些公司没在第9类拥有注册商标,似乎并未影响其上市和正常经营。当然,笔者在查询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少互联网上市企业都在第9类注册了商标,比如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七互娱、股票代码002555)于2014年上市,其在第9类就注册了与其字号及股票简称相同的“三七互娱”商标。由此可见,在第9类注册商标并非互联网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是否有商标申请注册只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有关系。再次,就第9类的实际商品项目来看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商品群组与项目众多,与互联网行业最为相关的莫过于0901群组,即“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在这个群组中,又以“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最受关注。毕竟,这个商品项目指向很明确,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手机应用,也可叫做手机APP,而现在的互联网公司大都会依托于手机APP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难免导致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商品项目对互联网公司来说极为重要,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商品,笔者甚至认为,这才是导致出现上述误读和误传的根本原因。那事实是这样吗?“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这个商品项目是互联网企业所开发手机APP的核心商品吗?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分析一下,我们企业开发手机APP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大多数拥有自主手机APP的企业来说,开发手机APP的目的,应该是让消费者更方便地享受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到底是什么,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只有明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是什么,才能确定优先和重点考虑的商品服务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