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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多次更换控股股东

发布时间:2021-07-26 11:42:03

1. 为什么创业板IPO,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不能有变化,而控股股东可以有变化,有什么深层含义吗

允许实际控制人采取资管或者成立公司代持。或者转让部分给一致行动人。

2. 拟ipo是否可以存在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企业的情况

这种情况很多,尤其是大国企股,存在很多联营企业,部分联营企业就是和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的情形。上市后上市公司可能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收购大股东持有的联营企业股份,而将联营企业并表,纳入子公司。

3. 公司ipo前多长时间内股东不得变化

公司ipo前多长时间内股东不得变化这个没有具体规定,但中国市场现行是询价发行确定IPO的股价
投资银行在公司IPO过程中作用是尽可能使公司高价顺利发股。
[1]询价:按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确定发行价格时,不能自行确定.必须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价格征询.价格征询的过程就叫询.
[2]询价发行:询价发行方式就是给申购的投资者一个询价区间(即申购价格上限和下限),然后由投资者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最后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公司ipo后,未向公众发行的股票在三年时间内不得买卖,属于有条件限售的股份。

4. 更换上市公司第一大控股股东,员工补偿问题.

你的补偿由你所在子公司支付,如果公司辞退你,以你的实际工龄为标准计算补偿你的经济赔偿金(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5. 上市企业换了控股股东是利好吗

一般来说,控股股东变更是因为资产在重组造成的。请说出具体公司名称,给你看看再分析(可在本网页“追问”中通过继续提问说出具体公司)。

6.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动,对发行人IPO可能的影响

我的个人理解,你提的两个问题应该先后顺序倒过来:1、上报材料前,专发行保荐书和法律意见属书必须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有明确的意见,当然肯定得是没变化,不然也报不进去。2、报进去以后,才是证监会关注甲的股权变动对发行人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的影响。你这个案例里面,如何保障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实际控制人仅持有40%甲的股份,能够对甲实施控制吗?甲章程是如何约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发行人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等等。如果原实际控制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很可能会认定为实际控制变更。

7. 上市公司为什么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复杂多样,通过查阅中注协相关信息,变更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公告等相关资料,将事务所变更的原因归结为三方面:上市公司方面、事务所方面和外部环境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方面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而从主观上采取某些手段,比如强行更换事务所。当然,有时更换事务所并非上市公司意愿,而是由于控股股东要求、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前任事务所失去执业资格等客观原因所致。下面着重介绍从主观上来说,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的意图。
1、购买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希望通过审计报告向市场传递乐观积极的信息。然而,当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甚至处于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时,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并不一定能迎合公司的需求。当与前任事务所沟通无果,为了实现掩盖或推迟传递不利信息的目的,上市公司选择更换事务所,寻找那些能满足管理层需求的“更好的”合作伙伴。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ST水井)2015年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随着事务所的变更,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由14年的保留意见变更为15年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不得不让我们怀疑*ST水井通过更换事务所来购买审计意见。
2、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事务所的声誉、行业专长及特殊技术、地域分布、规模以及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能力影响着事务所审计服务质量。当上市公司认为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时,通常会选择更换大型事务所。延华智能2015年因业务规模扩大由普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满足公司长期的发展要求。
(二)事务所方面
1、主动请辞。诉讼风险是事务所主动辞聘的一个因素。诉讼风险主要是由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事务所自身及社会方面的原因。
2、审计成本。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审计业务难度增加,事务所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当审计成本大于审计收益时致使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委托关系的终结,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
(三)外部环境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是政府的影响。一方面,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该超过5年,达到规定年限的上市公司必须强制轮换。另一方面,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要求上市公司选择本地事务所。

8.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最终控制人

当然可以了,主要看是否有这个实力,可以兼并重组收购,成为控股股东和控制人

9.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增量发行 :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锁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9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10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股权激励中的锁定期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3条第2点: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顶级原则和锁定期要去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22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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