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非常大,并购重组会对一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以及盈利模式起到根本性的影响。
『贰』 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用专章(第四章)17条(第78条至第94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其中的相关规范,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提供了合理的运作空间,在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价格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将对推动上市公司收购、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司收购立法的原则
公司收购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甚或收购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然而公司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其缘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司收购中,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与分析上,目标公司股东远比不上收购者,这使公司收购中的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易。毫无准备的小股东与有备而来的收购者(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公司)无疑是一种一面倒的交易,目标公司股东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注:张舫:《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页。)
(二)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有较强的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协议方式出售自己的股份,可得到收购者给予的优惠待遇,而小股东却没有这种力量。根据公司法理,“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注: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因此须进行法律规制。
(三)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滥用其控制权,侵犯股东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固有的激励机制使公司与其管理层利益一致。但在公司面临收购时,一旦收购成功,原来的董事可能被逐出董事会,失去原有的高额年薪、津贴等。因此,尽管收购有利于公司,但董事基于失业的恐惧,很有可能拒绝一切收购。(注:jeffreg n.gordon lewis a.komhause:takeover oh two models(1986)96the yale law joumal pp296-297,转引自黎友强:《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反收措施吗?》,《法律科
『叁』 上市公司并购 还需要什么政策支持
在原来的圈钱市场和套现市场基础上慢慢延伸出一个并购市场来。 经营公司好比长途跋涉,在A股上市相当于得到了一匹好马。但过去的资本市场上看到马之后的第一反应是宠物收集(持续圈钱),杀马吃肉(套现离场),很少用他来当坐骑(并购杠杆)。从2011年期,宠物收集和杀马吃肉的事情还有人干,但策马奔驰的事情渐成风潮了。 为什么在这个时点并购大潮就不可阻挡的出现?是因为现在A股的环境、政策、工具更加支持并购,以下罗列十个重大改变。 到底2011年以后出现了什么? 首先,对公司用DCF估值法居功至伟,没有这个方法和市场比较法,就只能用净资产重置法,甚至更加悲催的注册资本法,没有人会把公司卖掉。 第二,商誉不摊销紧随其后,财务制度这个与欧美接轨的改革在新世纪前几年出现时,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石(公允价值是另一个基石)。 第三,证监会对市场化定价的开放态度和支持措施。 第四,对赌条款中的双向对赌设计。 第五,业绩承诺,业绩预测和灵活的补偿安排。 第六,平行审查的理念,违规检查和交易核准可以并行,大大地节省了审核时间。 第七,无关放行(当年并购消息一走露,并购就彻底告吹。相当于新婚小两口洞房被艳照,不去抓偷拍者,反而把结婚证撕了。后来改成泄露与双方无关,并购就放行)。 第八,市值管理理念。行业内逐渐认识到市值是并购的基础。甚至有人开始谈论商誉管理。 第九,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出现了一批愿意探索的上市公司(所谓Gamma板块)。 第十,财务顾问(或者投资银行)在原来的IPO券商基础上分化出来。现在围在并购的上市公司周围有八个合作伙伴:投行,律所,财经公关,专业审计小组,券商,评估,过桥或夹层基金,银行。 短期内并购市场上还需要什么支持手段?特别是哪些监管方面的支持?目前可以列出以下十个方面的建议。 期望的改进之一:三个月禁令。并购停牌时,上市公司被要求承诺,如果交易失败,三个月不再策划并购。实际上有些失败,不是上市公司停牌诈胡炒股价,而是谈判的不幸结果。三个月的禁令应该有条件放开,至少可以申请豁免。 期望的改进之二:平行审批。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实务上发新股或重大重组只能一单一单申报,上市公司无法平行申报多个无关并购案,只能顺序等待,或者强行包装成相关收购。 期望的改进之三:发股的小单免审。审批虽已加快,但是大小并购都审不一定都必要。比如标的估值小于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比如年度累计非审批并购估值小于年度平均市值的百分之五。可以设计简易审批或豁免审批,给股东大会一个自决权。 期望的改进之四:股东查询频率和内容。并购本质上是市值PK估值,对市值管理来说,每月只能查询前五十名流通股东不利于及时维护股东关系。比较足够的信息是每周提供前一百名流通股股东名单,和前一百名机构股东名单及其联系人。 期望的改进之五:对赌的股票支付或认股权证支付。A股的并购现在已允许业绩对赌,也允许并购标的赌赢(最早为保护小股东权益只能输不能赢)并用现金支付。如果能用认股权证支付,将会大大减轻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期望的改进之六:配套融资的限额和用途。配套融资是创业板不开放再融资的变通解决办法。上限定在25%只是个经验估计,突破此限就要跨部门审核,配套融资只限本标的使用也过于严格。一旦再融资放开,此条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期望的改进之七:对赌之外的互赌。在打包并购中,不同实体共同与上市公司对赌,但如果他们在三年对赌期内增长速度不一致,奖勤罚懒的思路自然会引起互赌(互相补偿股份)。现有政策不支持股份保留(悬空)再分配,也不支持认股权证方式的调整,导致未来打包实体间的不公平感受。 期望的改进之八:外籍人士股权。当并购标的原有股东不是中国公民或机构时,按现有政策,用股票支付就成了并购中巨大的障碍。如果能参照IPO的政策,允许外籍人士或外国机构持有股权,那些有海外背景的PE投资的公司就会成为并购标的。 期望的改进之九:一次审批两次发行。目前并购时如果一次性收购标的公司的百分之百,会产生大规模商誉,将来处理商誉时难度加大。如果能一次审批,两次发行,第一次并购51%,半年后再并购49%,几乎可以减少一半商誉。 期望的改进之十:资产包融合和调整。每次并购产生的商誉都对应着一个特定资产包,随着并购后期的整合,上市公司和并购实体的交叉,以及各并购实体之间的协同,资产包的融合和交换变成常态。会计规则和评估方法应该适应这种变化,对新的资产包计算商誉,而不是妨碍被并购实体的整合。 (来源:雪球话题) 关键字: 并购
『肆』 企业并购对上市公司产生哪些影响
并购分很多复种,有国内的同行业制并购,不同行业的并购,又有跨国的并购,跨国并购在国际上有70%是并购后对并购的双方都不好!而国内的并购一般表面都是利好的,至少可以减少财务成本和经营成本,短期内可以刺激股价做好,但长期来看,是中性的,必需要看并购后公司的运营实际情况,每年财报的收益是否因并购而增长,这才是实质上的利好与否!
『伍』 公司上市多久内不能并购重组及国家对即将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方面的政策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基本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法规《版上市公权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一些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的要求。在这些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上市多久不能重组的规定。更多的是通过重组的条件、程序等的限制来控制。
至于拟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公开发行完毕,应该受到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限制。至于尚未发行的,应该属于IPO的范围。该部分法律规定应该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保荐业务管理规定来界定。
『陆』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为了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鼓励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这为上市公司并购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而且随着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公司并购面临有利的大环境,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使上市公司并购的小环境有所改善;以往的上市公司并购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管理层从政策方面加以规范和支持,为上市公司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更好地发挥其行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激活市场热点,推动行情发展。
一、 上市公司并购的环境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
1、 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对公司并购有利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历史来看,当宏观经济进入收缩期时,通常会兴起并购高潮。以美国为例,80年代末期,在经历了8年的扩张之后,美国经济开始收缩,此时兴起了并购潮,多以恶意并购为主,目的是将竞争对手买下,以降低市场竞争;2000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国经济开始新一轮收缩,期间软件行业掀起并购潮,收购目标主要是具有过硬技术和稳定客户的公司,收购的目的则是为公司寻求新的盈利增长方式,从而较好地实现行业的整合。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局面,首先要从公司并购的动机谈起。公司兼并的根本动因,一是为了追求利润,通过公司兼并可以扩大经济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获得更多的利润;二是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通过公司兼并可以减少竞争对手,获取对方的经验,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或是进入新行业,拓展自身的盈利点。在经济扩张时期,公司的经营和前景都十分看好,估值水平较高,并购目标公司所需的成本也较高;但在经济收缩时期,公司的估值水平较低,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实现低成本的扩张,因此容易出现并购潮。
我国最近一轮经济扩张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和以往一样,由于投资体制的缺陷,每一轮投资拉动的经济快速增长,都会在部分行业和领域形成投资过热的局面,投资热情过后留下的是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投资效率低下,导致产品雷同,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只能依靠竞相压价等恶性竞争手段,企业生存环境恶劣;反映在出口方面,其后果就是中国出口的多种低附加值产品在国际上屡遭反倾销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充分发挥公司并购在产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周期性行业进入调整的阶段,公司估值水平相对较低,形成对公司并购有利的大环境。
2、 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使上市公司并购的小环境有所改善
正在推进中的股权分置改革是证券市场重大的制度性革命,顺利完成之后全流通将成为现实,这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
(1) 股价因对价支付而自然除权,降低市场总的估值水平。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非流通股股东会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如果按照A股流通股股东平均获得10送3的对价补偿,按照市值不变法计算,股价通过自然除权将下滑23%,尽管实际可能不会下滑这么多,但市场总的估值水平将有一定下滑,收购方的成本也将降低;
(2) 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股权定价将完全市场化,在采用协议方式并购时,既可以避免原有的暗箱操作,也可以促使国有股的管理者逐步摈弃以净资产为定价标准的观念,使上市公司资产在市场定价基础上进行流通,提高了实质性并购重组成功的概率,从而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二、 影响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的根源
这里所指的成功是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效果,即达到行业整合、持续提升公司业绩和股价的目的。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第一案是1993年深宝安通过二级市场收购延中实业股票,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1997年至2001年迎来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高潮。在这数百起的并购案中,取得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案例极少,绝大多数都是昙花一现的报表重组,借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2002年后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管理层收购被禁,政府对并购市场的规范反而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陷入低潮,这也证明之前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常不成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如下:
1、 多数并购重组方只关注上市公司“壳资源”价值
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造成的。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上市资格是按指标下放的,企业到证券市场融资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但融资的成本却很低,因此多是由老牌国有企业优先获得上市资格;当这类公司经营不善成为亏损公司后,就成为具有较高价值的“壳资源”;并购重组方控壳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行业整合,而是为了再融资以获取成本低廉的资金。因此“报表重组”盛行。随着政府一再提高再融资资格,并加强对上市并购重组过程的规范,以及亏损类上市公司的逐渐增多,“壳资源”的价值大打折扣,市场内并购重组的热情逐渐冷却。
2、 政府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度参与
由于历史原因,本地企业的上市名额均由地方政府掌握,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地方政府通常都会想方设法保住其上市资格,因此积极介入和主导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客观上,地方政府的介入对于推动重组的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过度参与则干扰和违背了市场规则,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
(1)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在重组方的选择上往往排外,这样就将一些有真实重组意图的并购方拒之门外,导致竞价环境缺失。
(2) 为了促使“保壳”成功,地方政府往往强行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换取其劣质资产,也就是所谓的资产置换,然后给予注资方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作为补偿。这种做法负面效果逐渐显现:一是政府原先承诺的优惠政策无法兑现导致政府和企业间的纠纷和矛盾;第二种情况更为普遍,就是重组方把最终目标放在通过“壳资源”融资上,暂时接受政府提出的较为苛刻的条件,并不关心上市公司的未来。
此外,目前涉及国有股的审批过程仍较为复杂。在上市公司的并购过程中,国有股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不仅需要经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还需要财政部的审批,最后还需要证监会的审批,耗时长,手续复杂。
三、 政府应为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如前所述,以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不十分成功,不过目前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在发生有利的改变,政府应当为上市并购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借此推动行业整合,做大做强企业,并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此,政府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出改进:
1、 淡化国有股转让审批手续的行政色彩。由于国有股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对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并购将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需要给国有股转让审批手续重新定位,淡化行政色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首先,在需要国家控股的行业和公司,由法律规定控股比例,超出该比例的股份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人进行市场化运作。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后显得不合时宜,价格应当由市场来定。
2、 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正确定位。首先,地方政府不应当成为并购的交易方,而是要担当好交易监管者,或是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有勇气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的勇气和远见,积极欢迎有意进行实质性并购的重组方参与收购竞价。
3、 鼓励和放宽并购融资工具创新。从国外市场的成熟经验来看,上市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完成大规模并购的时候通常需要综合运用现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多种方式,仅靠企业自有资金很难完成。我国公司并购融资工具单一,而且运用受限: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性投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目标企业不得为收购方提供财务支持”;企业债发行仅局限于国有大型重点企业,而且需要发改委安排发行额度和审批;可转换债的发行也是十分严格。并购融资工具的单一将限制上市公司并购的顺利进行。当然,如果采用股权置换的方式可以避免大量现金的支付,但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股东可能要求必须用现金支付收购对价。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放宽并购融资工具的创新,为上市公司并购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