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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建设集团审计

发布时间:2021-07-25 21:01:32

A. 为什么国有企业要审计

按照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除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 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B. 考上了我们这边县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这种单位啊好啊待遇怎么样啊以后的事业单位改革会怎么改啊

你所考上的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是一个不错的单位,单位性质应该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待遇也是不错的,应该是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与公务员的工资没有什么区别,基本一样。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2012年3月22号中央下文,下达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指导意见,将在5年内对全国所有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分类,真正的分类改革应该要拉开大幕了。如果自己已经是事业编制的人员,自己看看所属单位的情况,根据分类改革意见,就可以看出自己单位的未来去向了,也好有所准备。所谓分类改革,即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也就是说,分三类事业单位,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行政类不用说,短期内参公,长期内就转成行政机构。生产经营型的诸如报社,影视剧厂等,转制成为企业,也没有大的异议。最难分类鉴别的估计就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了,我把专家的原话转述一下,你可以一起来分析一下: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这样分类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来划分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说,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比如乡镇诊所、社区医院等就属于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
总之,这位朋友所考上的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应属于行政类的事业单位,今后事业单位改革应该没什么问题,改革的结果:短期内参公,长期内就转成行政机构。

C. 求教:国有企业股权调整前要做评估,评估前要进行财务审计。 请问,这种审计属于什么类型的审计

主要是核实企业资产的真实可靠
可以算作全部审计吧,
但一般还要看评估的主要目的
一般情况主要包括
货币资金审计
往来款项审计
存货损失审计
固定资产审计
或有负债审计

D. 审计--对国有企业单位的审计都查哪些

基建工程审计的要点

基建工程审计是财政公共资金投资审计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招标审计
1、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压低标价、泄露标底、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招投标费是否按规定收付。
2、公共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是否有计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3、标底是否按施工图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的规定编制,是否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有无故意提价、压价的行为。
二、施工建筑合同审计
1、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建设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规划报建手续,并领取开工许可证;建设资金是否落实,设备材料是否准备就绪,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技术资料是否合规、有效。
3、合同中的工程内容是否明确,有无计划外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否合理;甲方供应材料方式的材料供应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价格是否清楚。
4、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履行鉴证手续。
5、有无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通过转手承包、层层“扒皮”和牟取非法收入的情况。
三、概算审计
1、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是否按国家规定有权机关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设计;编制概算的定额、价格、费用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打足投资,有无漏项,是否有计划外工程混入概算内的情况。
3、建安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高估冒算、高套定额的情况。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真实、正确,列入概算中的费用计取是否得当,有无乱取费的现象。
5、预备费是否按规定的计费基数及费率提取,计算是否准确。
四、施工图预算审计
1、采用的定额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设计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按“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原则执行。
2、工程量是否根据施工图纸、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细目所包括的内容与定额中相应工程细目的口径是否一致,工程量的计量单位与定额中相应工程细目的计量单位是否一致。
3、预算单价套用定额换算是否正确,有无超出定额及单位估价表规定允许调整的单价,改变定额和错套、乱用预算单价、高估冒算的情况。
4、材料报价(主要是调整的材料价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过建设单位签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取费是否符合“什么预算定额,就按照与之相配套的间接费定额或相应取费标准计算”的规定。取费内容和计算各项费用的费率是否正确。
6、购置的设备、工器具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质(重)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的原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竣工决算审计
1、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的计划和组织,各项决算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4、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格,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5、根据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完成尾工工程所需的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
6、审查结余物资,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7、审查基建收入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
8、审查投资包干结余。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做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9、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核实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10、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以实际工期与计划定额工期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原因,以及对投资效益的影响;根据设计要求考核现有生产能力,测算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造价分析,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并与设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贷款偿还能力。
六、基建财务审计
1、审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是否单独核算。对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
2、审查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和正当,有无资金缺口,能否及时到位,后期工程投资有无保证,有无乱挤、挪用资金搞基本建设的情况。
3、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截留挪用、铺张浪费、转移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体外循环等。
4、审查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乱挤乱摊建设成本,虚增建设费用;有无滥发奖金、补贴列入建设成本的情况。对于建设期、与营运期的划分界限应分明,不得混淆两者的费用支出,借贷利息支出应按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划分建设期支出和营运期支出。
5、审查债权、债务是否清楚,与施工企业、供货单位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有无问题,是否有小金库的情况。
6、相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

E. 国有企业审计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F.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对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审计吗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工发 [1996] 364号

颁布时间:1996-12-17 00:00发文单位:审计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对国有交通运输、邮电等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设在境外的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G. 什么是国有企业审计

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中有明确规定,聘用同一家事务所不低于2年,同时不超过5年。你看看你们是不是属于中央企业。

H.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工程决算审计吗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I. 国有企业离任审计涉及的审计范围是什么谢谢!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核实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核实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界定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应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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