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比例不要太大
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比例不要太大的原因固定资产占用资金,流动性弱 ,固定资产比例高,折旧额也高,成本会提高,而是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资产周转率会降低,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确立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立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这些公司中没有一家在选定可收回金额时进行过“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的计算比较,而是直接以某一市价或估价作为其销售净价,并且以该销售净价简单地代替可收回金额。
B. 资产要多少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资产需要达到以专下要求才可以成属为上市公司: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C. 一家上市公司要注入新资产,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或者影响吗
原则上注入的资产应该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与上市公司业务关联比较密切,这样有助内于提升容上市公司业绩,所以市场反应会提升股价。同时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发起人(自然人或公司)的另外一些非上市的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如某上市公司发起人其共有3家公司但只有其中一家公司上市,现发起人可把剩下的两家未上市的公司的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去,但注入前需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表决。
D. 上市公司买入多少资产需要股东会审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现就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当遵守本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或
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收购或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收购或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以上;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利润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履行下列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
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
(三)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
监督并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
构和监事会的意见一并公告。同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监管机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及时补充并作出公告;
(五)股东大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董事会应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产生
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向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见;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实施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七)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该法
律意见书应当与其他相关文件共同备置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八)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决议九十日后仍未完成有关手续的,
应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
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
四、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
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事宜达成默契,则上市公司所实施的
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
的规定。同时,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五、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后,应当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在资产重组完成后六个月内,上市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
4号)第(二)至(四)项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
情况的报告。
六、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
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的内容和报告程序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
行辅导的规定执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组效果良好,运作规范的,可以在重组完成一年以后提
出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其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前述重组后
申请增发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于一年。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配
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
七、上市公司重组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暂
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 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报备材料目录。
附件
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报备材料目录
1.上市公司董事会购买或出售资产事宜的书面报告。包括事件的经过、交易各方情况
介绍、交易内容、价格及定价依据、金额、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承诺和具体实施方案;
3.董事会决议副本。董事会决议应就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长
远发展,是否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表明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情况
应单独加以说明;
4.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公告副本;
5.购买或出售资产协议或协议草案;
6.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入关于准备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
7.会计师事条所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出具的审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应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的规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
条件,以及本次购买或出售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内容;
9,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后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否在资产、人员、财务方面实现了三分开、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
交易,以及该交易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等内容;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 上市公司用现金收购资产涉及哪些规则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版部分资产的民事法权律行为。资产收购是公司寻求其他公司优质资产、调整公司经营规模、推行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资产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资产收购协议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而不包括公司股东在内。因此,资产收购与控制权收购、股权收购的主体存在本质区别。
2、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出售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
3、资产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
4、资产收购的法律关系虽然较为简单,但也可能发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F. 怎么知道上市公司里面装了哪些资产
那就去公司网站下载财务报表
G. 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里固定资产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谢谢
体现企业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生产的载体是固版定资产;像企权业的高新技术、专用技术和专利等则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企业有无形资产,并且无形资产的质量比较好,比如拥有全国唯一的专利技术,产品未来的发展前景符合市场的需求,那么即便这家企业短期内的经营状况不佳,也意味着这家公司有实力,未来的前景看好。
固定资产并非是越多越好,要看不同的行业。比如钢铁、汽车等是重资产行业,而IT、医药等则属于轻资产行业。企业资产质量直接决定了未来的创利能力。既要讲数量更要讲质量,但质量好不好还要看企业的营运效率,即企业的资产管理能力。
H. 重大资产重组新规,重组对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的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指《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归纳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规;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
(四)所涉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无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无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独立性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注意
以上原则要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另外,根据监管部门答复: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5. 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对购买、出售的资产要求如下:
(一)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意: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6. 借壳上市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构成借壳上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二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第三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并予以披露(见本文二)。
第四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须经注会专项核查确认,该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监管部门答复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整体质量。
(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
此外
,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第五
、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
。即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第六
、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
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借壳的交易行为。
扩展阅读
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借壳的区别
做重组预期的必须要搞明白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这样就可以知道哪些股可以重组,哪些股可以搞增发,什么时间内不能增发或重组,节约不少时间成本,也有利于缩小选股范围,灵活股票操作方式。今天就用最直白明了的语言说说区别,有错误之处请高手指正,喜欢口出不逊、装叉装淡者请你绕行。
先说说增发
,增发说白了就是通过发行股份融资,融的钱投向或还债或补充资金或购买资产。这里面又分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因为面对的是公众,影响广泛,比较严格,必须是财务健康正常公司,且无违法违纪污点。定向增发因为面对十个左右的发行者,所谓周瑜打黄盖,就要求宽松,只要无违法违纪无污点就行了。所以ST公司只能搞定向增发。
再说说重大资产重组。
一般资产重组都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的,投入的方向当然是购买资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发行股票的资产重组就是增发购买资产,似乎就是增发。但重大资产重组在违法违纪上要求就比较低,虽然也要求了不存在立案情况,但责任高管辞职的可继续;没有做出行政处罚满36个月以及公开谴责满12个月的规定,只是说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3年这种笼统的限制。这就大大放宽了可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范围。因此,重大资产重组是ST公司的救命稻草。
借壳就是规定更严格的重大资产重组
,控制人发生变化并且资产额达上一年的百分之百,审批等同于IPO。
总结一下,烂公司可搞借壳(创业板除外)和重大资产重组,好公司才有权公开增发,无污点的烂公司也可搞定向增发。
I. 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最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回司,是指其股票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J. 什么叫上市公司能上市的公司它们需要多少资产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能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其它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3、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上市公司装资产要求吗扩展阅读: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