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收购问题。 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实际上,什么样的收购要上股东大会要看公司章程、公司自己的股东大会议事内规则、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公司规模不同,具体规定也不太一样。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是要上股东大会的,而且要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
一般情况下,如果构成关联交易,那收购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也要上股东大会。当然,具体还要看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⑵ 公司法中对多次不参加股东大会,对决议不表决怎么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回十以上的答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⑶ 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吗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了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由具回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以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名(应提交审计意见原件,不得复印)。
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年度报告材料送存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复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已签发审计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一致。
公司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汇总营业部以后的会计报表)的如下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50%以上,还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增减变动的原因)。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⑷ 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 什么时候可以再提交[审议
股东大会未通过的,同一议题无法再次提交
⑸ 关于能否参加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是公司法104条的规定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新公司法修改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楼主完全可以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当然,由于你的股份很少,表决不一定会对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啦
⑹ 大股东不能参加股东会,这叫什么事
没这么简单吧,中间肯定有猫腻。
1.《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为出资瑕疵股东除名规则,虽然并未明确确认排除出资瑕疵股东表决权,但根据我国司法审判实务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判决、厦门市中院(2015)夏民终字第3441号判决】,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所以因与决议事项具有特别利害关系,应排除出资瑕疵股东就解除股东资格决议行使表决权。
3. 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限制其股东权利的决议,不得行使表决权。
4.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董事、高管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对是否准予该类行为进行股东会决议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5.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不得对其能否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进行表决。
⑺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的议案是否必须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后才能提交
股东会否决不包括已经生效的提议和涉及第二人的合同,股东会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并未越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要提前20天通知,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以一般董事会通过后20天或者15天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告发出的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提前15天通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综上可以看出,临时股东大会需要董事会决议的情形只有一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通过决议可以召开。其他情形不需要。
⑻ 股份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但不是临时股东大会,是不是可以
不可以,看清法条。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法条第三款是对前两款的约束,其中第一款指明了股东大会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该规定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和开放,股东之间并无紧密联系,大部分股东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若不在会议通知中记载会议议题,难以确保全体股东平等的获取相关信息。
最后要注意法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⑼ 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可以
可以的。
不是必须是提前15天通知的。
在章程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章程可以另外约定通知的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有限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股份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四条规定: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通知时间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是允许的。
⑽ 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 公司该怎么办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东会解答: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你们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怎样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每个股东都具有相同的表决权。另外还要看公司章程对增资是如何规定的,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还是股东人数多数决,也就是说章程的规定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约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同。如果是资本多数决,那么李某不参加股东会,你们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是人数多数决,仅仅一个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并不一定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当然,如果出现极端情况,也就是说,你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章程规定,增资方案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话,股东李某不参加股东会,你们公司不可能会形成有效的增资方案。但是即便出现此类极端情况,也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仍会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你们其他股东,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