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防止集团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恶意控制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如何在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为
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与抄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存在问题,而上市后,两者间并没有实质的改进,当然其中有一定的利益集团.
另外一个原因,监管的不到位,也滋生了腐败.
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法律法规等及社会环境都有关系,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❷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什么
1、制定公司财务目标、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据授权向总经理、董事会内报告;
2、建立健全该公容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3、对该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4、建立健全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5、协调该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6、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报告;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并提供管理当局决策参考;
7、确保该公司财务体系的高效运转;组织并具体推动公司年度经营/预算计划程序,包括对资本的需求规划及正常运作;
8、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计划,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9、依法审定公司的财会人员、审计机构人员的人事任免、晋升、调动、奖励、处罚等工作;
10、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❸ 如何合法规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然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此后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两项《通知》中禁止上市公 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作了严格履行内外部程序的要求。这是由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东转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能偿债,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转化为真实负债。这种提款机式的担保,其实质极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这种控股股东通过担保方式间接从上市公司抽回出资,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配资金大大减少的行为,不由让人联想到“抽逃出资”。一般来说,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但与此同时,《公司法》也并不当然认定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就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那么如何规制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行为,使其合法合规地进行,同时加强防范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笔者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工作中的实践,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相关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提供无限连带保证,仅能提供一般保证。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主合同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2、健全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严格的担保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担保制度,有利于董事会了解有关担保事项的发展动态,有效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倡导中小股东积极行使和维护股东权利,推动上市公司逐步走向优化治理和改善经营的轨道。在制订有关担保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担保风险的机制; 4、上市公司在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时,应该树立较强的防范担保风险意识,并且积极采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担保人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 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是否对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7、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详细披露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外,还需对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既往银行信用记录等在内的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详细披露; 8、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对控股股东经济业务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资金占用和偿还情况,而且只注重数量,对于占用原因披露较少,几乎没有对经济业务进行披露。因此应加大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关经济业务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9、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决策。主要应由律师对担保各方的主体资格、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担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担保方式是否合理、担保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只有加强防范才能维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 许军利)
❹ 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进行质押或担保
这是质押和担保的条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内。它是银行的容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这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❺ 上市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股东的股利,这部分钱在增发之后,是否会给新股东,公司怎么保证旧股东利益
你现在才发现新大陆。什么股利、什么股息,什么分红等等,有意思吗。回当人家每股分给一元的时答候,股价从两百元跌到五元。要分多少年的红才能补得回来,因此,整个股市上的人全部形成共识,炒股只管重价差,不重分红。今天你就死了价值投资的心吧。来这里就是炒价差。没有本事做价差就只有输钱的命。
❻ 拟上市公司必须保证其财务独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财务独立来主要是要求:源(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算;(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帐户;(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得以任何形式战胜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或履行缴纳义务;(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其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❼ 内地公司跟香港上市公司合作,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从法律、保障、财务等方面。越详细越好。谢谢。
内地的公司是依据内地法律设立的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是按照香港上市内法律要求运营的公司,两容者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内地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合作可能存在选择法律适用的问题,由于内地公司对内地法律比较熟悉,建议除了专属管辖外(比如不动产业务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港口业务必须使用港口所在地法律等),内地公司应尽量选择适用内地法律,而且在司法管辖方面,建议选择由内地司法部门管辖;在财务上应重点考虑税收的问题,比如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等。如果合作事项比较复杂,建议找当地的律师参与。
❽ 员工持股上市后一年差2个月被裁员权益如何保障
这个太专业了,建议你还是咨询律师,一定要向公司索要当时签署的协议,而且当时签署协议时,公司没有和你说明协议当中可能损害你利益的重要条款,公司是有责任的。
所以,还是找专业律师来咨询,解决问题。
❾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从短期来看,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但这种好处只是一时的。从长期来看, 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后果对公司是不利的,将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首先,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 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例如, 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 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而很多关联方的“输血” 式重组往往只是报表重组,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 对公司没有实质性的改善。 其次,关联交易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一方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提升的经营业绩大多数仅仅是账面业绩, 增加的只是大量应收款项目,在未来会有产生坏账的风险; 另一方面,公司为关联方,如大股东提供担保、 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 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引发法律风险。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损害公司的形象, 使潜在的客户群消减,如果是上市公司, 则在证券市场上会引起其股价的下跌。 这些对公司的商誉等无形资产造成的损害,是难以追究责任的。 在这些关联交易产生损害后,就很难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