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公布的员工持股计划来看,大概有五种形式资金来源。
1、员工单独出资。在刚才提到特瑞德的案例里,基本上是员工出资认购公司股票。股票来源一般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这样在价格上有9折的折扣,这是类似准激励的方式。
2、上海建工的案例,上市公司按照一定设立条件全额汲取激励基金提供给员工,让员工买本公司的股票。这类形式在上海的国企中比较多,是考虑和混合所有制结合在一起,比如说上汽集团都用这种形式。
3、上市公司自己提取一部分激励基金,员工以一定的合法薪酬,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到员工持股方案中来。比如说,在广日股份方案里上市公司提供大概75%的激励基金,员工自己提供25%的配套资金,这种形式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好的结合方式,一方面上市公司体现出一定的激励程度,另外,员工也有一定的约束,自己也有一定的资金投入。
4、控股股东在员工持股计划里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海普瑞方案里股东为员工购买公司股票自筹资金提供担保,这是控股股东自助的形式。另一种控股股东自助的形式,这个案例大家也可以关注一下,卧龙电器员工持股的方式,他是采取由员工和控股股东共同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用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其中资金来源上是员工和控股股东1:2配比,控股股东有保底,保底5%,同时设置激励目标,通过系数计算,达到0.6%系数后控股股东保证15%以上的收益。
5、通过员工采取一定杠杆式的方式进行社会融资,通过社会融资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最近上交所上市公司三安光电的意见,他是第一家推出员工持股激励计划的公司。他是员工自己出一部分资金,比例是1,社会融资是2,按1:2成立资产管理的计划。在计划里员工对社会融资购买的股票做了收益保障,比如说7%,对员工持股这部分的好处,未来公司高于多少比例,高于部分都是属于员工出资购买的股份,他是通过固定收益的回报借用了社会融资。这里还有一个案例,康缘药业,他之前也采用这个方式,他的股票来源来自非公开发行,在报审核时在行政许可中认为风险比较大,后来他把方案改过了,就没有采用这种形式,但是三安光电股票来源准备在二级市场购买,这就体现了区别,员工持股计划如果不涉及行政许可的话,创新的方式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做。
2. 员工持股计划属于股权激励一样吗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是两回事儿,其对应的法规分别是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2016年证监会发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面向对象
《指导意见》中未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只是强调“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和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规定得非常细,主要是激励高管和核心的业务和技术人员。所以,员工持股具有普适性;与员工持股比较,股权激励并不是全员持股,而是侧重于管理层和核心员工,重在对其企业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励。
2、股票来源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等。而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所以员工持股计划中股票的来源有更多的选择,员工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上自行购买股票,大股东还可以直接向员工赠予股票。
3、绩效考核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同时对公司业绩指标的选取和确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指导意见》中并未对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与否、具体指标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目标、背景、公司发展阶段、激励对象工作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进行设定。所以员工持股计划在绩效考核方面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4、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对股权激励来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并且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个月,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总体来说,员工持股计划更灵活,上市公司的操作余地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