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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法国公司股权

发布时间:2020-12-20 07:12:37

㈠ 法国雷诺10亿元收购江铃集团新能源50%股权,江铃为何成了香饽饽

019年7月17日,雷诺集团和江铃集团宣布正式成立合资公司以进一步促进双方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战略布局。雷诺集团增资10亿元人民币,正式成为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目前,新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此前,双方曾于2018年12月20日宣布达成合作协议。

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是江铃集团于2015年成立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率先获得了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并快速在研发能力搭建、供应链打造、产能建设、市场布局方面突破,业已形成了拥有完整价值链的整车和关键系统部件的研、产、供、销生产经营体系。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经营团队,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合资公司将持续在电动车技术及智能网联领域进行深度布局,并推出一系列电动汽车支持易至品牌的发展。

㈡ 法国的劳动法中股权转让,它需要负那些责任

违反《劳动法》可能导致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责任形式有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四、劳动安全设施或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五、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六、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七、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八、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九、以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形式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十二、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十三、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及滞纳金处罚。

㈢ 法国有哪些私募股权基金

已经进入中国的著名基金有:
Cathay Capical凯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Aloe法国芦版荟基金
Natixis法国NBP亚洲投资基金法权国NBP银行下属基金
Ventech基金
AXA保险旗下的投资
法国著名的基金还有:
PAI应该是最著名的并购基金了,原来是BNP Paribas的投资部
AGF保险的PE部门
给你一个链接(见参考资料链接)这里有法国所有私募股权基金的列表

㈣ 澳洲奇胜什么时候给法国施耐德收购

作为并购的第一步,施耐德开始在公开市场购买奇胜工业的股票。2000年中期,施耐德专已经通过公开市场的属持续购买,持有奇胜工业15.2%的股份,成为奇胜工业的第三大股东。

据当时媒体报道,当时施耐德电气有意增持奇胜工业的股权,但金山电子不打算转让它在奇胜工业的49.85%股权。

2003年,施耐德电气终于全部购买了Gerard家族持有的奇胜工业的股份,成为奇胜工业的第二大股东。当时奇胜工业的公告显示,施耐德电气表示要继续购买金山集团持有的奇胜工业的股份。

同样是在2003年,施耐德电气和奇胜工业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奇胜亚洲,奇胜亚洲包括奇胜工业最主要的资产和产品,奇胜工业和施耐德电气各占50%的股份。

2006年1月份,施耐德收购奇胜亚洲中奇胜工业的全部股份,奇胜亚洲成为施耐德的全资子公司。至此,施耐德对奇胜的并购全部完成。

㈤ 标致家族将增持新集团股份,法国政府或将退出

法国《东部共和国报》1月12日报道,标致家族计划增持新合并的标致雪铁龙-菲亚特克莱斯勒集团股份,法国政府将最终退出新集团,东风汽车虽然减持股份,但不会退出。

让-菲利普?标致表示他预计法国政府最终将退出标致雪铁龙-菲亚特克莱斯勒新集团。他说:“我想,法国政府本来就不是永远的股东。他们当然会在很长时间内继续担任股东来保证法国职位的安全”。

他认为东风汽车虽然减持股份,但不会退出新集团。“也许一部分,但是我不认为他们会出售全部的股份。标致雪铁龙在中国的业务尚未达到我们的预期,但是对于东风来说,这只不过是个小问题”。

标致雪铁龙新闻发言人承认,标致家族希望增持股份。菲亚特-克莱斯勒集团拒绝对此进行评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㈥ 注册法国公司的性质

法国公司类型大致如下:

1.Société civile immobilière (SCI) 民事不动产公司 由多个发起人成立,主要从事在建或已建房屋的管理和租赁业务,管理的房产应是自己购置、入股或建造的。这类公司的好处是可以通过公司股东的变更,合理逃避遗产税、赠与税等。我国没有类似公司。
2. Société anonyme responsabilite limitée (SARL) 有限责任公司

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可以现金、实物或产业投资。但实物或产业投资的应全额到位,现金出资的只需到位五分之一(商法第L223-7条),剩余部分可分多次在5年内到位。合作伙伴至少两人,最多100人。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以上规定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小异。
3.SARL à capital variable 可变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即任何时候都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无需每次修改公司章程,其它规定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而在中国,资本以注册资金额为准,每次变动需办理相关手续。
4.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 (SNC) 共同名义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至少两个合伙人,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必须出资。公司由职业经理人管理,投资人监督。主要特点是:具有封闭性,即使在合伙人之间出让股份,也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共担债务风险,撤资困难。夫妻可同时在同一家共同名义公司成为合伙人。这类公司在法国主要为家族公司。我国没有这种公司形式。
5. Société anonyme (SA) 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7000欧元,注册时必须到位一半,其余可分5年到位。3-5位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接受董事会的委任和监督。公司只承担入股额的债务责任。股份可自由买卖,退出无限制,可吸纳社会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不同的是:前者(SA)至少需要7个股东,后者(SARL)可以只有一位股东。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财务稽核,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硬性规定。最后,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董事会,公司由董事长负责,有限责任公司(SARL)由职业经理人负责,他本人不一定是股东。
6.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 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鼓励创业,法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做了调整,形成一种适合于中小企业的股份公司。资本金在注册时必须到位一半,其余可分5年到位。3-5位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委任并接受董事会监督。公司只承担入股额的债务责任。股份可自由买卖,退出无限制。 法国的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只需两位股东,甚至一位股东也行,但简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吸纳社会资金,一般适用于短期即将上市的公司。我国没有这种公司形式。
7.Société créée de fait 事实公司 至少两个合伙人,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公司的管理由所有合伙人负责,每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大家做事;无需工商注册登记,没有法人地位。每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欠债时,要以个人的财产承担,同时承担连带责任,还可能承担合伙人的债务。
8.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 合伙公司 至少两个合伙人,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每个合伙人对自己的入股部分具有所有权(解散时兑现),成立简单,只需合伙人签一份合约,无需公告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但公司管理者须以个人名义登记为个体商人,没有法人地位。
9. Groupement d'intérêt économique (GIE) 经济利益联合体 成立经济利益联合体位的目的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为联合体成员的经济活动提供方便和开拓机会、提高或增加经营活动的成果。跟上述的合伙公司完全相同,但联合体本身不产生利润或者分利。
10.Société Coopérative de Proction (Scop) 劳动合作公司 劳动合作公司是在法国的市场竞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司形式,最大特点为企业的劳动者同时是企业的决策者。公司职员占企业合伙人的大多数,合计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雇员指定公司领导人,利润分配也由他们决定。
11.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 (SCA) 股份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注册资本最低37,000欧元。如果吸纳公众股,注册资本至少225,000欧元。
12.Agents commerciaux 商务代理 根据《法国商法》第L134-1条,商务代理为自然人,独自进行工作,因其是受委托人,所以进行的不是商业活动,而是民事活动,承担无限责任。

资料来源:
沈光临 《法国公司的类型及其名称翻译》
发表于《法语学习》2011年第3期

㈦ 法国雷诺汽车与日产的关系

法国雷诺汽车与日产算是名义上合作联盟,但法国雷诺已经控股的日产汽车。版日产汽车公司创立于权1933年,是日本三大汽车制造商之一,日产汽车一直到1999年连续7年亏损,濒临破产。

在1999年5月28日,雷诺收购了日产汽车36.8%股权,并收购了日产在欧洲的五个财务子公司,当年10月30日,雷诺增持日产的股份至44.4%;双方于2001年10月成立雷诺-日产联盟。日产则在2002年取得雷诺百分之十五的股份。

(7)上市公司收购法国公司股权扩展阅读:

雷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政府接管而成为国营汽车公司。但随时代进展,他们认清作为一个公营企业,多少牵制了雷诺的发展,使法国政府放手让雷诺民营化。1996年开始,官股开始大量释出股份,使民股占有雷诺股份多数而由国营汽车公司转为民营汽车公司,但政府至今仍持有雷诺15.7%之股份。

雷诺公司生产范围广,产品以雷诺牌轿车为主,还生产拖拉机、农业机械、机床、小型军用发动机、轴承、自行车、工业用橡胶等,同时还承包工程、经营车辆出租、设备中长期租赁及信贷业务等。

㈧ 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到底是什么关系,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达能要强行收购娃哈哈,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谁都想收购.
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也就是说连娃哈哈所有的产业都要收购,包括他们的老总宗庆后.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

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缘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随后又拉进战略合作者达能集团一起来洽谈合作,洽谈成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组建五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改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先生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华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达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后才知道百富勤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已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当初娃哈哈由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真相

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名义上虽然是许可,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外方知道,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而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而该有效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因此,从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

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初许可的是娃哈哈与金加合资公司,而十年来,我司与达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资企业中,除了原来的达能金加公司外,还有其他三家达能投资公司,已远远超出了原来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的范围,故双方在2005年10月又签署了该合同的《第一号修订协议》,扩大原合同的许可与再被许可的产品范围,并将原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变更为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但并没有增加许可费用。

以上就是达能方向媒体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过程,事实上双方三次修改的并不是合资合同,而是当时签订合资合同同时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附:当时的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l商标转让协议

4、转让程序

4.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及在乙方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商标局呈交有关的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和商标的原注册登记证。甲方应协助和与乙方合作使乙方可办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转让的其他有关程序。至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及申请注册的商标,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办理将该等商标转让于乙方的手续。

4.2 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相关规定: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局)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义的娃哈哈企业)是商标(列于附件1)的所有权人

根据(i)合营合同第5.3 条,及(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第1.1条,甲方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合同执行。

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

2.1 根据2.6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许可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2.2 甲方和乙方应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和为其备案的申请表格。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5 本合同不应被视作商标转让协议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不获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中之产品,甲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I)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没有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对价(价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据第2.6条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其对价(价款)包括已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的一部分的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给甲方的、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第1.1条中规定的商标价值的余款的人民币50,000,000元。

第六条 期限及提前终止

6.2 本合同应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直至合营合同终止时,以较先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院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任何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书面通知另一方,声明该无效、非法及不可执行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在作出该声明的情况下,本合同的说明书及解释应视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从未出现于本合同内。

相关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权利及使用许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专有和不可撤销及可再许可的权利及许可,于商标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乙方生产的产品及经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究竟谁在违约,娃哈哈到底有没有违约?

1、达能方提出,最近几年来,宗先生未经许可直接或间接地在合资公司之外设立了三十几家生产娃哈哈产品的企业,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而且最近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事实上,娃哈哈在与达能、百富勤合资时有十家公司,达能仅投了五家,当时娃哈哈亦希望达能一并投资其余公司,但最终达能没有投,这当中包括了娃哈哈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合资公司要签订的七项合同中,就包括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因此非合资公司在各方合资初期就已存在。

2、由于娃哈哈要发展要投资,而达能不愿投,因此非合资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为了信守合同,非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合资公司销售的,实际上即为合资公司代加工,而且达能每年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从销售公司的财务账上应该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亦是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资企业定义中)亦明确,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权利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时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资公司的名单。

4、达能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后,为了施加压力,提出娃哈哈违约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娃哈哈提出来中止给合资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另打商标,另成立营销公司自己销售产品后,达能又要求政府协调,要求娃哈哈将现有非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立即转入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

5、真正违约的是达能公司。尽管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这本身就不对等的条款,而事实上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而乐百氏当时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与乐百氏竞争的瓶装水产品吨销售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3489万元,AD钙奶的吨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4879.5万元,而且此后连续下降,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娃哈哈向达能董事长吕布先生发函提出异议后,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地收购了上海正广和50%股权,汇源集团22.18%的股权,乳品行业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鲜乳二个项目的45.2%股权,并购了蒙牛乳业49%的股权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㈨ 在法国注册公司之性质

法国注册公司的性质:
1、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SARL唯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EURL
2、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份有限公司SA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AS
3、合伙公司(无限公司)SNC
4、利益合作集团GIE (注:目前,亚新仅提供“普通有限责任公司SARL”的申请注册。)
参考资料:

法国公司类型大致如下:
1.Société civile immobilière (SCI) 民事不动产公司 由多个发起人成立,主要从事在建或已建房屋的管理和租赁业务,管理的房产应是自己购置、入股或建造的。这类公司的好处是可以通过公司股东的变更,合理逃避遗产税、赠与税等。我国没有类似公司。
2. Société anonyme responsabilite limitée (SARL) 有限责任公司

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可以现金、实物或产业投资。但实物或产业投资的应全额到位,现金出资的只需到位五分之一(商法第L223-7条),剩余部分可分多次在5年内到位。合作伙伴至少两人,最多100人。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以上规定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小异。
3.SARL à capital variable 可变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即任何时候都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无需每次修改公司章程,其它规定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而在中国,资本以注册资金额为准,每次变动需办理相关手续。
4.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 (SNC) 共同名义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至少两个合伙人,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必须出资。公司由职业经理人管理,投资人监督。主要特点是:具有封闭性,即使在合伙人之间出让股份,也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共担债务风险,撤资困难。夫妻可同时在同一家共同名义公司成为合伙人。这类公司在法国主要为家族公司。我国没有这种公司形式。
5. Société anonyme (SA) 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7000欧元,注册时必须到位一半,其余可分5年到位。3-5位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接受董事会的委任和监督。公司只承担入股额的债务责任。股份可自由买卖,退出无限制,可吸纳社会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不同的是:前者(SA)至少需要7个股东,后者(SARL)可以只有一位股东。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财务稽核,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硬性规定。最后,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董事会,公司由董事长负责,有限责任公司(SARL)由职业经理人负责,他本人不一定是股东。
6.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 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鼓励创业,法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做了调整,形成一种适合于中小企业的股份公司。资本金在注册时必须到位一半,其余可分5年到位。3-5位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委任并接受董事会监督。公司只承担入股额的债务责任。股份可自由买卖,退出无限制。 法国的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只需两位股东,甚至一位股东也行,但简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吸纳社会资金,一般适用于短期即将上市的公司。我国没有这种公司形式。
7.Société créée de fait 事实公司 至少两个合伙人,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公司的管理由所有合伙人负责,每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大家做事;无需工商注册登记,没有法人地位。每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欠债时,要以个人的财产承担,同时承担连带责任,还可能承担合伙人的债务。
8.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 合伙公司 至少两个合伙人,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每个合伙人对自己的入股部分具有所有权(解散时兑现),成立简单,只需合伙人签一份合约,无需公告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但公司管理者须以个人名义登记为个体商人,没有法人地位。
9. Groupement d'intérêt économique (GIE) 经济利益联合体 成立经济利益联合体位的目的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为联合体成员的经济活动提供方便和开拓机会、提高或增加经营活动的成果。跟上述的合伙公司完全相同,但联合体本身不产生利润或者分利。
10.Société Coopérative de Proction (Scop) 劳动合作公司 劳动合作公司是在法国的市场竞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司形式,最大特点为企业的劳动者同时是企业的决策者。公司职员占企业合伙人的大多数,合计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雇员指定公司领导人,利润分配也由他们决定。
11.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 (SCA) 股份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注册资本最低37,000欧元。如果吸纳公众股,注册资本至少225,000欧元。
12.Agents commerciaux 商务代理 根据《法国商法》第L134-1条,商务代理为自然人,独自进行工作,因其是受委托人,所以进行的不是商业活动,而是民事活动,承担无限责任。

㈩ 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5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10)上市公司收购法国公司股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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