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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股东董事会

发布时间:2020-12-18 01:14:17

『壹』 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司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和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调整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结构,实行首席风险官制度,补选职工监事,制定了股票增值权计划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与境内外投资者加强沟通和战略合作的途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工商银行始终将公司治理作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工程,围绕公司价值可持续增长和卓越股东回报的经营目标,积极借鉴公司治理国际领先实践和原则,构建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修订完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运作效率,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董事会共有董事15名,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6名,独立董事6名。监事会共有监事6 名,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2名。
银行初步建立了一套多维度、多层次的社会责任规划管理及落实监督体系。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协调推进社会责任工作、统一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总行相关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分头组织实施,共同推进社会责任的履行和落实。 董事长 姜建清 副董事长、行长 易会满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钢城 独立董事 田国强 独立董事 柯清辉

『贰』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共有多少人,国家控股多少

股权结构如图

『叁』 工行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

第四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版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权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 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 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肆』 工行董事长什么级别

  1.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版表的性质。

  2. 董事长的权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3. 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CEO等最高权力,他掌握行政权力。

『伍』 工商银行董事长换人

工商银行5月31日晚间公告称,因年龄原因,姜建清辞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回、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答席及委员职务。根据有关规定,该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同日工商银行召开董事会会议,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董事会工作需要,董事会选举易会满为公司董事长。此外,因工作调整,易会满将同时辞去公司行长职务。
此前有报道称,中组部5月16日宣布任命工行行长易会满为工行党委书记,姜建清不再担任这一职位。此前,工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均为已年满63岁的姜建清。
工行的“16年姜建清时代”正式谢幕,63岁的姜建清已经到了卸任的最后年龄,在其掌舵工行的16年间,工行先后进行了精简人员、机构、股改上市,2014年组织框架调整、“e-ICBC”战略等重大改革、转型,工行上市之后的一切蜕变直至成为“宇宙大行”都离不开姜的功劳,如果按照姜建清与工行最初的缘分算起,其自1979年进入工行工作,已经陪伴工行走过近37个春夏秋冬。

『陆』 股票工商银行F10显示,分红:【董事会通过】 10派1.650元(2009-03-26)

这是预案,还早得很抄,得召开股东大袭会审议通过,然后上呈审批,通过后就会出股权登记日通告,只有在这天买进或持有股票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分红权利,然后一切由系统自动完成,现金在除税后自动到帐,简单得很,现在你要做的就是耐心点等.

『柒』 请问独立董事拿工资吗比如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出任中国工商银行的独立董事。

一年给一次顾问费,其实就是变向的年薪。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有二:

1.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2.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泊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及特点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1、资格上的独立性。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

二、独立董事的职责概述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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