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复又称派生诉制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几种股东诉(请求)权的情形:
1.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资格的股东(见公司法152条的规定)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公司,派生诉、代位诉)这种情形比较符合你的问题。
2.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权)
3.公司僵局时,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有相应资格的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条,)
B. 股东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不是 股东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是仅仅是身份与持股、日期限制
首先这个主版体是,有限责任权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性很强,有亲密关系或者家族什么的,人就比较少;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比较多,但是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权,所以规定180.跟百分之1的限制
其次,有一个程序限制,就是要先去找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
最后这些公司的不去起诉,才规定了股东可以为以公司利益受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结果是归于公司的。
C.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D. 股东提请诉讼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22条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专、表决方式违反法属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侵害股东查阅权的股东可向法院起诉;第75条规定对利润分配、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财产、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续存等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向法院起诉;第152条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刘超文律师
E. 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股东为什么要发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这个问题必须搞明白,股东知情权是回股东了解公司答经营情况的权利,通常发起这种诉讼的都是中小股东,中小股东仅仅是为了知道情况吗?不是的,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自的权益。
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靠什么?
靠证据,因为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力,中小股东就要败诉,这在现实中,我们见的太多了。
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这个范围远远不能满足中小股东的需要。
那怎么办,实践中我们把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规定的内容称之为股东知情权的第一个层次。而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需要应用股东知情权的第三个层次,帮助中小股东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
实践中,这是我们复制回来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证据材料。
只有通过这种方法帮助中小股东找证据,才回答了这个问题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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