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始终未到位,企业已经有盈利,是不是可以不分配给资金未到位的股东利润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约定。可以不分配利润给未出资的股东。
2. 能否给总结下,那种企业类型什么情况下按认缴比例分配,什么时候按实缴比例分配
关于复利润分配的规定制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合作合同约定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 税务办理股权转让,股东出资为认缴,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如何填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
股权转让应该到工商来登记部门自去办手续,变更公司章程,具体操作股权登记变更程序。
按照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需要转让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就可以。可以溢价、折价、甚至无偿转让。如果像你所说,双方达成一致,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可以填写“转让收入偏低且具有正当理由”。
4. 认缴制下,用未分配利润去补足注册资本(实缴与认缴的差额),股东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转增资本,但是只能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
如果是个人股东,还需要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内得税。容
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认缴: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 2、财务进入资本金股本不是认缴资本,而是实缴资本。经常出现股东的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有差额,而且迟迟不到位,影响资本金的及时入账。 3、财务应该依据股东实缴资本的交款书为股东开出收据,凭此进行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资本-某股东。
5. 个人独资认缴制企业如何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6. 企业是认缴出资,股东还没有出资,企业要注消未分配利润是负数怎么处理
企业是认缴出资,股东还没有出资,企业要注消未分配利润是负数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7.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可可以转到认缴而未缴的注册资金吗
不可以,要先分配后从应付股利中根据经批准方案后,在所得税后股利可以直接结转。
8. 未足额出资股东能否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案情】甲公司股东刘某、关某、张某,年终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但以刘某未足额出资、也未参加公司经营或股东会议为由,拒绝向刘某分配红利,刘某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分歧】该案的诉争焦点是:在公司有盈余之际,未足额出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股东出资不足,引发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资; 第二种意见: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足额出资股东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因为出资瑕疵股东无权分享其他股东投资而获得的利润; 第三种意见:出资瑕疵股东享有起诉的权利,但基于权义统一原则,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称之为瑕疵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一、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足额出资股东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正如第一种意见前半部分所说的,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因此,该案刘某具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即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红利的权利。 第二、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红利分配权的问题。《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普遍的股权分类即自益权、共益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因此,该案刘某未足额出资是可以享有红利分配权的。 第三、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获得红利分配的标准问题。《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可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另外,《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综上所述,股东刘某享有红利分配权,但其不能按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要求分配红利,而只能要求按其实际出资的比例要求分配红利。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晨菁
9. 合伙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身份不同(1)合伙抄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2)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