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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订单迅速居前的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0 18:33:51

① 请行家推荐有什么软件或网站,可以迅速查到哪家上市公司有利好或利空消息

利好利空搜索网,利用云计算与智能分析技术提供关于各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利好、利空消息,股民能迅速掌握股票利好或利空消息。

② 经营境外旅游业的上市公司

国内最大出境游运营商之一的众信旅游(40.59 +3.20%,咨询)也在不断加大对出境游市场版的布局,9月9日晚权,公司公告称,与二六三(11.96 +10.03%,咨询)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向出境商旅的中国客户提供全球漫游通信服务,并向在北美居留的华人华裔提供旅行和生活服务。公司表示,通过本次合作,将加快公司目的地生活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公司由领先的出境旅游运营商向全方位的出境综合服务平台转变的发展战略落地。
在出境游的形式上,邮轮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出境游方式也在快速崛起,渤海轮渡(9.69 +4.98%,咨询)、凯撒旅游等上市公司均加大了在此方面的布局。渤海轮渡旗下豪华游轮“中华泰山号”已于去年年底开始以上海为母港运营,目前运行状况良好。8月20日,凯撒旅游宣布组建邮轮销售公司,未来三年内对邮轮业务的投入不少于50亿元,力争打造全国最大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邮轮销售平台。

③ 华为失去了海外订单,中兴通讯的海外订单会失去吗

这个说不好,企业之间都是很多利益链接在一起的,中兴之前就被打压,具体还得看国际形式

④ 上市公司获大订单需要发公告吗

不需要

⑤ 请问:特高压的股票有哪些家公司谢谢!

600089
2010 年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57 亿元,同比增长24.13%;营业利润10.90 亿元,同比增长15.78%;归属母公司净利润9.60 亿元,同比增长20.94%;摊薄每股收益0.53 元。
高压变压器业务市场份额扩大,2008年募投项目按期达产功不可没。报告期公司变压器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0.61亿元,同比上涨16.33%,占总营业收入的57.79%;营业利润率28.29%,同比下降0.49个百分点。在国网变压器招标减少的情况下,公司高压变压器业务扩大了市场份额,实现了良好的增长。公司2008年增发募投项目特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装备产业技术升级建设项目和特高压并联电抗器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如期达产,使公司突破了之前的产能瓶颈,为市场份额的扩大奠定了基础。招标竞争激烈导致中标价格有所下降,公司高压变压器业务毛利率小幅下降。
电线电缆业务增长迅速。公司电线电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6.35亿元,同比增长42.77%。报告期公司加快了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抢抓新兴市场及非电力市场,合同签约较去年同期增长明显。另外,今年铜价较去年同期上涨,公司电线电缆业务采用“成本+加工费”定价,电线电缆的单价上升也导致该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大幅增加。
公司受益于“十二五”特高压规划。近日“十二五”特高压规划出台,指出“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特高压电网发展的重要阶段,需加快“三华”特高压交流同步电网建设。2015年,“三华”特高压电网形成“三纵三横一环网”,还将建成11回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预计总投资2700亿元,约为“十一五”期间200亿元的13倍。未来新疆也规划建设750kV超高压电网,公司的本地优势和在特高压变压器市场的领先地位将明显提振业绩。
海外扩张注入新的成长动力。公司国际业务取得营业收入18.50亿元,同比增长17.62%。公司手持9419万欧元的苏丹东部电网项目及约合人民币6.60亿元的印度国家电网公司765kV电抗器项目等一系列订单。公司具有超高压输变电成套项目工程能力,未来可望持续获得海外订单,特别是俄罗斯的电网改造可望为公司成长注入新的动力。

002028
思源电气(002028):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专业研发和生产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火炬计划企业,是电力设备制造与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上市公司之一。公司依托技术创新和稳健经营,建立起具备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体系,拥有多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技术发明专利,公司主导产品及核心技术在国内均处于领先地位。
公司为输配电行业提供系统解决及应用方案;目前主要产品有:电力自动化设备、气体绝缘金属全封闭组合电器、中高压断路器、中高压隔离开关、中高压互感器、电力电容器、电力电抗器、高压套管、电力测试设备、电力在线监测设备、电力二次系统监控设备、电能质量设备等。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冶金、石化、煤矿、电气化铁道、公用设施等行业,并在上海磁悬浮、上海地铁、东海大桥、秦山核电站、云广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北京奥运工程等众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得到广泛应用;公司产品除销往全国各省市外,还远销俄罗斯、蒙古国、北非、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国家电网公司2009年5月21日公布了智能电网发展规划: 2009年至2010年为规划试点阶段,重点开展坚强智能电网发展规划工作,制定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研制,开展各环节的试点工作;2011年至2015年为全面建设阶段,加快电网建设, 将初步形成智能电网运行控制和互动服务体系,关键技术和装备实现重大突破和广泛应用。这为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企业可能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此外,公司新业务开拓进展良好。GIS 年内进入批量生产,并已获得200 多个间隔的订单;SVG 也实现规模化投运, 在上海世博会蒙自项目,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基地项目等示范工程投运中效果良好。目前GIS,电力电子和数字化变压器等新业务仍在培养期,预计随着智能电网建设的全面推进,未来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600192
投资亮点:
1、燃料电池概念:公司与中科院大连化学等共同设立大连新源动力股份公司,从事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开发生产。该公司依托中科院大连化物所自有知识产权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技术,将以批量生产技术及多种燃料电池产品的开发,使其尽快商品化和产业化。
2、风能概念:公司以5180万元收购兰州电机厂100%股权,该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开发制造业务和高端电机业务,其开发的双馈异步风力发电机控制器装置技术居于国内领先,已为新疆风能公司、广东南澳风电厂等提供发电机组,将成为新利润增长点。
3、主营电力设备行业:公司是西部地区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特大型电力设备企业,主要从事高低压开关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等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拟以5550万元投资新型智能低压控制电器关键制造工序及企业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达产后,年增税后净利润1454万元,将主要增加新品GSC3系列新一代交流接触器、GSR3电子式过载继电器、GSJ3接触器式继电器、电动机智能保护器生产能力。

⑥ 如何看到海外上市公司的完整财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打击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宣传材料

一、股票发行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目前,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事先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核准,面向不特定对象或200名以上特定对象,采取公开广告宣传或公开劝诱等手段,从事直接销售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等名义出售股票或股份的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它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含义:(1)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属违法行为;(2)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以外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仅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一规定与《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一致,即无论股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其转让活动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修订前禁止转让期为三年)。这一规定是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进行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只能于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发起人股份禁止转让。公司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准。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由股票持有人在股票的背面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并签字盖章,或者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然后由公司将转让后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还需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许多在所谓“一级半”市场受让股份的投资者,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其相关信息并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极易受骗上当,或者引起法律纠纷。
二、所谓“一级半”市场
“一级半”市场,并不是法定名词,一般指私下交易或者转让股票(份)的场所,实质上是非法交易市场。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的股票交易和股份转让活动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级半”市场的表现形式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但未经批准而设立,一般以网上交易中心或证券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专门为非法的证券交易或股份转让活动提供服务;二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某某股票将在境外或国内上市为幌子,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三是以指导会员投资为名,谎称可以利用“内幕消息指导投资,保证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的会员费或信息费。

三、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股权托管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一般为各地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当地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股权托管机构一般是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单位。以上两类机构均不属于我国《证券法》所指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不能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交易、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四、代理买卖股权的中介机构
我国《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时,必须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私自经营证券业务的,属违法行为。目前,所有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份)的中介机构,均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有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交易咨询或证券交易经纪业务资格,其销售或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等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
五、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主要表现特征
目前,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公司或公司股东编造公司股票将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行为已获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发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购等为诱饵,蒙骗投资者,非法公开发行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和转让对象为不特定对象;转让主要通过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或推销、代销人员,采用公告、广告、信函、电话、推介会等公开方式进行,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六、境外上市
(一)关于公司境外上市、境外股权投资外汇结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企业境外上市问题,我国《证券法》第238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关于境内居民投资交易境外上市企业股份的外汇结算问题,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它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它财产权利”。2005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3.境内上市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以上境外上市的形式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购买境外间接上市股权的持股风险
1.公司上市的风险。许多公司虽有境外上市的计划,但由于业绩差、运作不规范、上市过程中“黑箱操作”等原因,最终绝大多数会受阻夭折。更有甚者,只是打着“海外上市”的幌子欺骗投资者。
2.上市后股权确认的风险。少数公司虽然采用非正常方式实现了境外上市,但是投资者仍面临股权能否确认的风险:一是许多境内投资者并非在册股东。不少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利用投资者对境外上市程序和规则不了解的情况,上市运作中“黑箱”操作,将许多投资者排除在股东名册之外,使投资者成为“虚拟股东”;二是在册股东换股难。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对并购、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不符合条件的国内自然人股东不能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
3.股票交易操作难的风险。国内投资者因受外汇管制所限,实现在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难度很大。若想直接交易,则要开立高额外汇保证金账户;若要委托他人代理,则会承担受托人的信用风险。
4.股票交易价格风险。国内投资者即使能实现最终的交易,也未必就能获利。以国内企业上市最多的美国OCTBB为例,该市场类似于国内退市公司进行交易的三板市场,大部分公司规模小、业绩差、交投清淡、股价低迷,国内投资者很难获利。
5.股权交易资金风险。国内投资者即使实现了股票最终交易,但结算资金安全到账缺乏保障。为了规避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目前这类资金的进出多采用“地下”途径,
投资者对资金无法控制,风险很大。
(四)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发行股票的主要形式
一些企业以境外上市为名,行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的欺诈、诱骗投资者之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境外上市为名,欺诈宣传。一些公司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摆摊设点、理财讲座等方式,宣称公司将在境外上市,诱骗投资者购买。宣传中,将直接上市与买壳间接上市混为一谈,将NASDAQ与OTCBB不加区分,使投资者轻信如果持有其股票,就会获得高额回报。实际上,投资者持有的只是境内公司的股权,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并无直接关系,存在无法转换和流通的风险。
2.以“分散股权”为借口,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一些公司或机构借用美国等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最低限的规定,制造股权发行或转让的题材。但是,投资者受让的股权难以得到确认,成了“虚拟股东”或“二级股东”。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为了推销股票,一些公司承诺到期回购未能上市的股票,但又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很难真正兑现。如有些公司设定“以公司净资产为回购价格”的条件,与投资者购买价格有很大差距。事实上,股票的收购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减资、合并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份)一旦发行,一般不能回购,也没有保底收益。
4.以中介机构或个人为销售主体,推脱公司的法律责任。为了逃避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一些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操作,公司幕后配合。出现纠纷或遇监管部门查处时,通常以“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为托词推卸责任。
5.以股权托管为招牌,增加欺骗性。一些公司通过委托地方股权托管机构对股份进行托管或确认,企图使投资者相信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殊不知这种托管与交易所的托管程序有着本质区别,与上市并无任何关系。
七、严厉打击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
依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等部门,将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参与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行为不受保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与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应认真学习和了解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八、投诉举报
(一)下列事项可向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1.未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2.非法买卖、转让股份的行为。
3.非法从事代理股份转让等经纪业务的行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等基本情况及问题应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举报
(三)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投诉、举报
(四)下列事项应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1.发现存在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2.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责任人拒不退还投资者资金和赔偿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陕西证监局信访电话:(029)88361759

⑦ 海外代购没清关之前有订单号吗

有的,只要寄出了都有的。代购你走的是什么方式寄回中国啊

⑧ 国内明胶企业哪家上市公司获得30亿的大订单

没有这样的企业 别上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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