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只是执行机构,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可以进行重大投资决策。
② 请问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收益是属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吗
当然属于全体股东,这是《公司法》的规定。
③ 作为公司领导者有几个小股东但是负责的项目不一样但是每个项目大家还都要参与这种情况怎么分配利润合理
首先各个项目分别考核,再每个项目根据各个小股东所在这个项目的职回责以及考核评定来确定绩答效。这里的股东是股东,在项目工作中还得当做一个项目中的成员去考核。最后的绩效是各个项目绩效的总和。
而利润应该是除去各股东工资绩效的公司利润,按照资本比例或股份公司规定分配利润。
④ 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能否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政府项目补助是否属企业股东所有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⑤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利润是否可以分配给股东
根据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收入”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应当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上级补助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事业支出” 科目应当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⑥ 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资料参与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是否可追究其法
是。复
《政府采购法》第制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⑦ 关于项目经营不下去,股东再次投入的金额算是公司债务还是投资
他既然是股东之一,为什么前面说亏钱他不承担,你们可真傻,要是亏了不用担责任,那你给我开啊
⑧ 股东给公司项目投资,别的股东不投,会增加股份吗
可由投资的股东决定、如果股东自己筹资尚差比例、就没必要增加新股东。反之、投资股东没多余资金投入,即会增加新项目股东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