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业竞争的认定应该是现有股东吗
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回》第五十一条规答定可了解同业竞争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从法律主体上来讲,拟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都有可能成为同业竞争的法律主体。
第二,从客观要件上来将,上述法律主体的业务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即存在“同业”的情形;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即存在“竞争”的事实或可能。
B. 同为两家涉及同业竞争公司的股东可以吗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只要你还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不管是股东还是董事,代表人,都不能成立同行竟业的公司。
关于这方面的,我建议你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
C. 在一个公司当股东,又在另一个从事相同行业的公司担任股东,这样可以吗 公司法有类似的规定吗
1:可复以担任多个公司股制东,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股东向多家公司投资的规定。所以,股东可以向多个公司投资成为股东。
D. 急!持股拟上市主体5%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同业竞争企业要处理吗
没有必须或者不必须清理,关键是这家5%股东在报告期以及报告期往前或往后都不回能够和答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发生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不能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并积极地配合发行人做相关业务独立性的核查,说得清楚、证明充分,链据完整,对发行没影响。
E. 求教,同一股东同时控制两家企业才构成同业竞争吗
同业竞争主要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面进行了规定。立法的本意应该针对的是独立性。即,你的客户应该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但是,如果该战略投资者导致了两家公司的独立性发生了明显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F. 关于上市公司持有股票的股东能否开同业工厂的问题
你这个案例,主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有: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同业竞争判断: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你这个描述可断定,他所为在内容上已经构成同业竞争。主要看他主体上是否构成。也就是看他是否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是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外根据《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审核中同业竞争的考察
范围包括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和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所控
制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董事、经理具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在拟上市公司审核过程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其他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经营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同业竞争考察的范围。
也就是再看他持股是否超过5%,是否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其他人。
基本上就这些了,只要他属于上述主体的一员,其行为便构成了同业竞争,当然就是违法了。
G. 参股企业的控股股东投资同行业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查看了下去年抄律师协袭会和证监会联合举办的律师培训讲义,发现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为:2、同业竞争的审核要点◆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超过5%的股东经营同类业务的,不属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但不能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股权分散时应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证券法的同业竞争问题,而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问题。◆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1:同业中心说:即只要经营同种业务,及构成同业竞争。观点2:竞争中心说:虽经营同种业务,但不具有竞争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可不认定为同业竞争。目前证监会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发行部从严把握,从整体上市角度,以同业中心说把握。例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境外有同种业务,但境内没有,可以认可。除此之外,不认可市场分割理论。(目前上市部在审核并购重组时,可以认可竞争中心说)
H. 小股东可不可以进行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判断指标: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I. 在职期间注册同行业公司,成为同行业的股东,不是法人,触犯法律了吗
你们的保密协议里面没有约定金额吗?
对方肯定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的
就是说你不回从答事相关业务的费用
不可能只有你有义务
对方没有义务的。
而且还有他起诉你也没什么
这个没办法界定
其实都是吓唬吓唬人
他们也不能证明实际的金额和损失是多少。
J. 求教,同一股东同时控制两家企业才构成同业竞争吗
这个不叫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回股与相对控答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你所指出的是不同公司,那就不属于同业竞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