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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法人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2-19 00:11:27

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关系一定要在本企业吗

【1】大多数企业法人代表劳动关系在本企业。
【2】少数法人代表劳动关专系不在本企业。
如我属们市里的一个供热公司,法人代表是市里委派的,他是兼职的。这个法人是建设局热力燃气股的股长,主管全市供热工作。他的劳动关系在建设局。

㈡ 怎么证明和法人存在劳动关系

搜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职工回工资发放花答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㈢ 法人代表因坐牢,大股东能代理权力吗

法人代表因坐牢,
大股东一般能代理权力,
应该在提供证明可以的,
大股东要与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㈣ 股东关系与劳动关系怎么区分

公司股东关系是依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形成的,在工商登记上予以记录。公司股东并没有为公司干活的义务。
如果公司聘用担任实际管理职务,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这些职务,那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当然,如果你愿意主动放弃报酬,那是另一回事。如果有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正常劳动者一样。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例如,赵某经某企业负责人孙某介绍,被招聘为锅炉工工作至今,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工作时,由于锅炉出现故障造成赵某大拇指缺失。赵某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锅炉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业负责人孙某出具的证明,这足以证明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给付工伤赔偿。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㈤ 法人代表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觉得很疑惑,难道一个公司的法人会专门雇佣一个人来做吗? 法人对外是代表公司的,你给别人做不就是把公司给别人了吗?

㈥ 企业变更法人,投资人我的劳动关系怎么办

合同继续生效的,但单位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当然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建立新合同。而专且有单属位人事部去劳动局办理。如果公司不及时变更的,那么劳动者要带上原合同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法律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㈦ 法人代表与公司劳动纠纷如何起诉公司可否将大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

应该不能同事诉的,小股东和法人是经济纠纷,是可以去法院起诉法人的,但是你们和法人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必须等待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你们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协助小股东,作证、举一些证据之类的

㈧ 企业法人代表不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合法吗

只要有公章或合同章就合法。

分析如下:
劳动关系的确认双方是员专工和单位,劳动合同本属质上确认的是员工和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所有只要有单位盖章,比如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合同法》第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

㈨ 公司被收购,名称未变,法人变更,员工的劳动关系改变了吗

1、你们公司的性质是什么?国企么?被收购过程中是否有听取员工的意见?
2、收购与被收购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肯定对于员工作出了安排;
3、企业名称没有变更,可以不比改变劳动合同,也并不能因此推断出就是改变了劳动关系。
请关注,如果进来的是大股东或者资产收购,公司会对员工进行调整,有些人会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提前退休。

㈩ 法人代表没有时间.我是公司大股东。可以代表法人代理经济案件吗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仅限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公司内的工作人员容。

股东要作为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因此,大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决定其能否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工作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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