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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易见股份跌停

发布时间:2021-02-15 13:55:10

㈠ 大牛股突然跌停,蒙牛“跑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从今年年初开始,退市股票数量持续增加,出现了4只面值为* ST Young Eagle的退市股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上涨了2倍多的大型多头股Felinger的股价连续4个跌停,如今已经下跌。至于其下限的原因,市场质疑股东人数接近退市红线。

从年初到今年11月14日,Filinger在此期间上涨了211%以上,但在达到最高38.76元之后,股价在11月18日开始下跌,尤其是11月20日以来,该股票价格崩溃。股价在20日下跌6.97%。在11月21日,22日,25日和26日连续跌落。

随着Filinger的股价暴跌,市场质疑股东人数接近退市红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菲林格尔只有3258名股东,使其成为当时A股股东数量最少的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20个交易日和公司停牌日)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少于2000每天。人们将终止其股票上市。

面对股价暴跌,Filinger于11月27日发布了紧急公告,以应对经过验证的公司在2019年第三季度末的股东人数为3258人。截至2019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人数为4586人。与2019年第三季度末相比,增加了1,328人,增长了40.76%,没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情况终止股票上市。

㈡ 股票大宗交易以跌停价成交的。请问是看好后市还是看空啊

1.如果买家要出货的话,买家以跌停价买入,以现价买出高于跌停价的话,后市看空。
2.如果买家要进货的话,买家以跌停价买入,后市一定要拉升。
3.但估计既然已经跌停了,肯定是要出货的,所以八成会跌。
4.如果股票盘子太大,则有九成会跌,因为大盘股跌停板上进货,是很少见的。小盘股还是有可能是主力在吸收筹码,后市有可能涨的。
5.如果后市不跌的话,说明买家是在跌停板进货,那就说明庄家实力强大,此强庄必能拉出一个大行情。
这是我的分析,不知道您满意否?
要给我分啊,谢谢!我一个字一个字打的,辛苦啊!

㈢ 如果持的股票明天必定会会跌停,会不会有以跌停价卖不出的情况

这种情况经常抄出现。袭

你仔细看盘吧,那些当天不设涨跌限制的股,当天就被炒作超过100%(多的甚至超过1000%)的,多半儿第二个交易日都会出现这种情况。

所以敬告散户朋友,看见那种当天就涨了超过20%的股票,就最好不要去追涨了,一个不好就会被套很久。。。

我举个例子吧,像水晶光电和川润股份这两股,你去翻一翻,看我说的对不对。

㈣ 青岛金王为什么大跌

昨日,受退市制度正式发布的影响,创业板指数大幅下挫,并对主板市场形成拖累。与此同时,中小板综指也显著回调。

截至昨日收盘,创业板指数大跌5.25%,报收690.43点,跌幅创今年1月19日以来的新高;中小板综指全日下跌2.00%,报收5290.84点。两指数领跌两市主要指数,中小盘股成为市场杀跌重灾区。

个股表现方面,昨日创业板及中小板个股跌多涨少。在创业板昨日正常交易的293只个股中,仅有5只个股实现上涨,其中东宝生物和天瑞仪器逆市涨停,阳光华泰、天立环保和鼎汉技术分别上涨4.81%、3.18%和0.55%;下跌个股中,跌幅超过5%的多达187只,其中吴通通讯、海默科技、雷曼光电、中电环保等35只创业板个股封住跌停。中小板昨日正常交易的619只个股中,只有97只实现上涨,其中中化岩土逆市涨停,中航精机、蓉胜超微和凯美特气的涨幅超过8%;当日下跌个股中,跌幅超过5%的有103只,其中北玻股份、联发股份、惠博普等6只个股封住跌停,青岛金王、茂硕电源、山东章鼓和生意宝的跌幅也超过9%。

分析人士指出,上周末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发布导致资金恐慌情绪集中爆发,从而引发了创业板的暴跌。不过,退市制度虽然对创业板投资者的心理构成短期波动和冲击,但该制度无疑利好创业板以及A股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二季度经济见底依然是大概率事件,上市公司业绩可能正在临近探底回升的转折点,因此市场对于业绩和退市的担忧恐怕有过度之嫌。

㈤ 什么情况下股票不设涨,跌停板限制

什么情况下股票不设涨,跌停板限制
我国对已上市股票实行涨跌幅限制。普版通股票涨权跌幅为+ -10%,被特别处理的ST股票和未股改股票实行+ -5%的涨跌幅限制。达到涨跌幅限制就叫涨、跌停板。
另外在下列情况下不设涨跌幅限制:
一:新股上市首日,
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复牌上市首日时视同新股上市,
三:吸收合并整体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
四:暂停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上市首日,
五:股票增发增发股份上市上市首日。

㈥ 您好!权证临时停牌和复牌都有那些规定在多长时间内涨、跌停多大幅度停牌复牌时间有何规定请赐教。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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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权证上市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
(一)权证存续期满;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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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由本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第二十三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三十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三十二条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七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第三十八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四十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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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违反本办法或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四十四条 本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嫌疑的,本所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告相关人员;
(二)约见相关人员谈话;
(三)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帐户的权证交易;
(四)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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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cs/zhs/xxfw/flgz/rules/sserules/sserule200507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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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5-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权证上市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

(一)权证存续期满;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本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三十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七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第三十八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四十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违反本办法或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四十四条 本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嫌疑的,本所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告相关人员;

(二)约见相关人员谈话;

(三)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帐户的权证交易;

(四)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xywjs/zqywgz/200508017456.shtml

㈦ 长春高新股票为什么跌停

跌停与当天的一则市场传闻有关。

2020年9月14日,千亿市值的长春高新(000661,SZ,9月13日收盘价361.45元)跌停。《不少投资者认为,跌停与当天的一则市场传闻有关。市场传闻称,长春高新的第二大股东金磊在某会议上表示,要下调业绩增长目标,同时还要减持长春高新股票。

就网上盛传的机构投资者交流会向公司调研形成的文字记录是否属实问题,9月16日,长春高新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层面未接受过相关调研,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公告等。

(7)3月8日易见股份跌停扩展阅读

交易行情显示,长春高新2020年9月14日高开0.89%,开盘后公司股价便开始接连下挫,早盘阶段跌超9%。午后开盘,在几笔大额卖单下,长春高新封死跌停。截至9月14日收盘,长春高新股价371.62元/股,在卖一位置仍有1.17万手卖单在排队卖出。数据显示,长春高新9月14日成交量高达58.02亿元。

Wind数据显示,截至9月14日收盘,长春高新最新总市值为1504亿元,而在前一交易日公司总市值为1671亿元。仅一个交易日,长春高新总市值缩水167亿元。

㈧ 为什么新股开板后大跌

新股开板模式出现重大转变:直接一字跌停
2016年09月28日
记者 李曼宁
一直以来,新股开板被认为是买入良机,其后往往出现普涨行情。然而,今年以来,新股整体炒作渐弱。尤其是本月,新股“画风突变”,从近期几只新股表现来看,投资收益比以往大幅缩水,若打开涨停就接盘,可能会沦为“高位站岗”。
最新的趋势是,新股开板即跌停。9月26日,新股亚泰国际(19.070, -0.24, -1.24%)、正平股份(15.020, 0.02, 0.13%)双双打开涨停板并急速下跌,直至最终跌停。9月27日,另一只新股宏盛股份(20.360, -0.75, -3.55%)不仅以跌停收盘,更出现罕见开盘便一字跌停的情况。此外,从连板天数来看,本月新股连板数量也呈现整体下降之势。
新股开板即跌停
宏盛股份创造了近两年新股开板的罕见模式。9月27日宏盛股份一字跌停,结束了此前连续17个交易日的涨停,该股系今年8月31日上市。
在9月27早盘集合竞价阶段,宏盛股份一度触及涨停,但随后被快速打到跌停板,直至9点25分持续封死跌停。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梳理后发现,近两年新股开板当日不乏9点25开盘触及跌停的情况,但尚未发现类似于宏盛股份这样出现大逆转的案例。且在上午两个小时交易时段,宏盛股份盘中毫无反弹,跌停板始终未曾打开。
有分析人表示,宏盛股份9月21日、22日两个交易日成交额均超过2000万元,环比放大近10倍,开板信号较为明确。而自9月23日起,宏盛股份成交额再度萎缩,疑似为新的资金方强力封板所致。此外,尽管宏盛股份27日已完成开板,进入短暂调整阶段,但从交易角度而言,宏盛股份并未开板,因为大部分投资者无法在跌停板完成交易。
此外,8月上市新股中,上海亚虹(25.670, 0.72, 2.89%)、达志科技(36.680, -0.09, -0.24%)、红墙股份(30.230, -0.29, -0.95%)均于9月8日开板,并在9月9日跌停。9月23日,广信材料(15.620, -0.39, -2.44%)打开涨停,随后于26日跌停。上述股票开板后股价均一路波动下跌,且再未超过开板前一日收盘价。不过,也有少数特例存在,9月12日开板的安德利(24.250, -0.24, -0.98%),其后走势震荡上扬,今日更收获涨停,其当前股价较开板前一日收盘价上涨了约26%。9月27日刚刚开板的横河模具(10.780, -0.10, -0.92%)今日亦上涨6.6%。
相较8月上市新股近期开板后隔日跌停的情况,9月上市新股开板模式更为“惨烈”。9月26日,新股亚泰国际、正平股份双双打开涨停板并急速下跌,直至最终跌停。不止于开板日低开低走,9月27日,新股宏盛股份更出现前述开盘一字跌停的情况。
有市场人士指出,过去不少股民守在“一字板”门外排队,期待第二波上涨。但以目前的情况看,近期很多新股都没迎来第二波上涨,打开涨停就接盘或沦为“高位站岗”。此前有数据显示,2015年上市新股中,只要是在开板当日买入,投资者至少能获得20%以上的收益,最高涨幅可超2倍。
连板数量显著下降
除了新股开板后走势极端外,另一趋势是,截至目前,8月上市新股已经全部打开涨停,而9月上市新股中,已有6只股票打开涨停板。其中,连续一字板数量(含上市首日表现)最多的是正平股份,共收获13个涨停。
值得注意的是,13个涨停数量仅是此前新股连板天数的平均数。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稍早前统计,截至9月初,今年登陆A股市场已开板新股中,平均斩获的一字板涨停数为正好13个,其中,华锋股份(21.600, -1.06, -4.68%)连续涨停数多达23个。也就是说,本月新股连板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具体来看,本月上市新股中,除前述正平股份外,安图生物(50.000, -0.55, -1.09%)、江阴银行(8.130, -0.06, -0.73%)、亚泰国际、三角轮胎(20.470, -0.10, -0.49%)、新天然气(37.090, -0.95, -2.50%)也纷纷开板。其中,三角轮胎、新天然气连续一字板甚至不到10个,仅分别为5个、7个。
从往期情况看,连板数较少公司多为发行股本较大公司,如此前的江苏银行(7.610, -0.03, -0.39%)和贵阳银行(14.070, 0.02, 0.14%),其发行股份总数分别为11.54亿股、5亿股。但9月开板新股中,除江阴银行、三角轮胎发行股份总数超过2亿股外,其他几家公司盘子并不算大,其中只有连续7个涨停的新天然气仅发行了4000万股。
新股走出“连板”背后,是近期整个次新股板块的降温。最近三个交易日,次新股指数分别下跌1.08%、4.37%,以及上涨1.5%。对比来看,除9月27日领先于上证指数外,前两交易日均明显落后。尤其是9月26日,

㈨ 为什么股市有涨停和跌停这个机制

因为涨跌停是中国股市独有的特点,国外的股市是没有涨停跌限制的,可以说这也是因为中国股市独有的构成所以才会有这样的限制!
如果说T+1是限制散户的话,那么涨停的限制一定是限制机构的,最大的限制无非就是让机构不能随心所欲的操纵个股,使得他们的成本加大,周期加长,从而不能达到爆炒的目的!
 对于中国股市里的股民而言,追涨杀跌是常态,喜欢炒作和短线博弈是特点,那么涨跌幅如果没有限制就会造成追涨杀跌的升级,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对于股民自身的利益损害也是极大的!大家都知道主力坐庄的过程往往是在底部区域吸筹,高位借利好出货,而散户则是反着来的,底部出利空了忍受不住亏损开始割肉,高位出利好了看不得别人赚钱,自己也开始高位接盘买入,如果没有涨跌幅的限制,那么散户们高买低卖的幅度就会被拉到,损失也会非常惨痛!
因此在中国的股市里,涨跌幅的限制是针对机构的,而T+1的操作才是针对散户的!以目前70%的资金为个人投资者的A股而言,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机制吧!避免的就是散户遭到主力更进一步的割韭菜,把这样的伤害有序的降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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