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集团股份 > 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可以协议转让么

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可以协议转让么

发布时间:2020-12-13 16:13:11

⑴ 只有股份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吗

1、从民事角度,只要该协议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为有效;内但涉及公司股份,就必须符合容公司法相关规定。
2、公司法规定:股份转让人必须书面向股东会提出申请,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超过1/2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转让。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在30日内购买股份,视为自动同意。
3、股东会通过转让的决议后,股份转让协议书才能生效,然后受让人凭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才能收到法律保护。
4、如果未取得股东会决议,那么这份协议对公司无约束,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追索损失。
5、如果取得股东会决议未办理工商备案,你享有股东权利,但不能对抗第三方,比如你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文件无法律效力,而转让人以股东名义从事的行为从法律上继续有效,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先赔偿再向转让人追索。

⑵ 大股东协议转让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股版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权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⑶ 什么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协议转让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内司办理流容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⑷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达成的合同专均为有效合同。有属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有无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的,则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以就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而言,对为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章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先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⑸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份转让协议没有效。股东向股东以外专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属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⑹ 公司股东转让,其中股东1的30%的股权转让给A10%,转让给B20%,这个转让协议可以用一份吗还是怎么写

可以的!股权转让协议做一份就行,

⑺ 32号令非公开协议方式 原股东增资 需要同比例吗

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2号令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特别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本人作为从事国资国企改革法律服务的律师,对32号令的亮点和突破解读。

一、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也明确进场交易了!

32号令发布之前,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明确规定,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资产转让是否进场交易,地方国资委也规定不一,有点甚至没有规定。32号令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相比,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且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也应进场交易。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如何把握?

32号令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前述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产权交易要按章行事!

◆企业产权转让如何批准?
32号令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对于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啥是产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号令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设置受让条件不得任性,受让条件问题也终有解决办法咯!
32号令规定试图改变产权交易中随意设定受让条件的乱象,要求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分期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是有代价滴!
32号令要求,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2号令喊你公告产权交易结果!
32号令要求,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是有限制滴!
产权转让以公开进行为原则,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32号令进一步明确限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哪些情况适合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呀?

32号令除对企业增资的批准、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投资方遴选、交易结果公示以及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等作出了与产权转让相同或类似规定外,对企业自行决策的非公开增资情形进行了限定,即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三种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五、企业资产转让仍得按章行事!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批,批!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资产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确定,得注意啥?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受让条件和价款支付要求,忒严了吧!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六、交易机构的活不好干了!

产权交易除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及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考核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交易机构将很难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区的产权交易业务,竞争态势加剧。活不好干了!

七、专业事还得交给专业人办,法律意见书仍是必需滴!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时,再次要求提交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⑻ 股权转让只须签订协议就生效了吗

1、股权转让协议除合同中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则自协议签署时成立生效;

2、股权转让应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8)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可以协议转让么扩展阅读:

案例:

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陈某、王某,其中陈某持股85%,王某持股15%。在2015年3月,陈某未召开股东会,亦未书面通知王某,就与张某和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某和吴某。

而他们签订的股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费用400万元,张某持股50%,吴某持股35%,已支付30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支付。同年6月份,王某知道陈某已经将所持股权转让出去,并与张某、吴某的经营发生分歧。同年9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同年6月,王某知悉了陈某对外转让股权这一事实,但王某并未明确反对,而且与张某、吴某共同经营直到同年9月产生纠纷引发诉讼。该3个月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表明,王某在得同年6月得知陈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后对该转让行为是同意的,该转让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同年6月王某以实际行为作出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意思表示后,该协议即从效力待定状态转变为确定有效,协议内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股权协议生效与股权变动是两个法律概念。《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单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即只有注销陈某的出资证明书同时向张某、吴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单程、股东名册记载后,股权变更才得以完成。

类似本案情形,在未通知其他股东、亦未得到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最终有效与否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有着明确的规定:一种情况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只要转让协议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司单程的规定,即是确定有效的。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鉴于有限责任公司闭合性的特点,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原股东的同意

转让流程为: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而且同意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股权应当转让给该半数以上的股东;否则,股东有权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⑼ 股权转让协议是代持股东还是被代持股东签订

代持股东签订。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阅读全文

与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可以协议转让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日本资金转出是什么意思 浏览:385
平安理财网站 浏览:102
大学生理财观念 浏览:608
ncl外汇平台 浏览:867
基金涨幅怎么算的 浏览:648
大非解禁价格高于发行价 浏览:865
2019年1月1日人民币外汇 浏览:961
基金卖出是谁接手 浏览:181
深圳华强股票分析 浏览:54
中行外汇的号能否查 浏览:523
红中富理财 浏览:768
北京公积金贷款查询初始密码 浏览:494
外汇日内交易pdf 浏览:277
固定组合债券基金 浏览:82
泰国80铢多少人民币 浏览:584
保险理财知识 浏览:557
可在股票市场交易的基金 浏览:844
银行授信后多长时间下贷款 浏览:551
005827基金净值查询今天净值 浏览:648
三只小鸭外汇 浏览: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