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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名义向银行借款

发布时间:2021-02-11 19:04:16

A.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全体股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吗

公司可能已领取法人执照,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已具备公司资格;
这个就是自然人借款回,与公司无关,即使答款项用于公司。
其它股东担保也是自然人提供担保,与公司无关。
所以,此案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司法也没有关系。

B. 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公司向银行的借款

你要完成股东更换的手续,股份转让给谁了,银行向谁主张权益。

C. 甲公司有两个股东,现在甲公司委托两个股东以股东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为甲公司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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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股东等其他人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贷款作为公司用,公司付利息本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一个人名义来贷款,借款的主体是源个人,不是公司,贷款给公司用,公司应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从公司账目中不能体现为财务费用,而应从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出,在记账时,还不能体现为支付个人利息,因为国家规定只能从国家允许的机构贷款才能从企业账目中作支付利息帐,你可以以其他名目走笔帐,把利息支付了,税务就不会查出问题了。
如能帮上你,可否给好评。

E. 公司股东以“借款”名义借走公司资金不还怎么处理

答案:
1、算。
2、(1)联合其他股东找他要。
(2)上法院告他——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话呵呵。
(3)威胁他说不还就去举报他抽逃资金——现在这是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

F. 股东能否向公司借款

公司登记事项中注抄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意义是什么?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股东缴到公司的出资。作为公司的?我们登记过程中,特别是设立登记记和增资变更登记,普遍存在“垫资”现象,为了达到一定注册资本数额,向中介机构或银行借来资金资金进行注册,注册后,又以股东的名义向公司借款,用向公司借来的款项归还,公司的资金被股东借出后,账面反为其它应收款,而实际公司的运行资金几乎为零,即实收资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均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净值”,只有股东自己知道公司的净资产是多少。工商的监管部门又不能以股东向公司借款定性为“抽逃注册资金”,所以,注册过程中,普遍存在垫资现象。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这种“垫资”手段,放“高利贷”,以满足一大部股东因自身缺少资金但又对需要营业执照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对一些行业的注册资本是有限制的)。而实际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成了一个虚拟数字。因此,实收资本的统计毫无意义,建议按《合伙企业法》中对出资的规定,去消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登记的规定,事实上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己毫无意义。

G.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公司破产,如何还银行借款

楼上说的差不多了。
1、如有帐反映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私用,那么专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可属以将此作为应收款向股东追收。
2、银行可以就此比借款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无抵押的话将会作为第三顺序债权分配(滞后于职工内债、社保、税务),如果有财产抵押担保的话,那么此债权优先于一切。

H. 朋友为我公司股东,让我公司提供财务相关材料,以此向银行贷款,我公司是否存在风险,是否该提供证明

你朋友只是股东,不是该公司法人,以他名义贷款,你们公司出具的手续对银行不起作用专的,因为法人不是属他,如果非要也可以,只要不做贷款担保人,那么就不会出现风险,另外如果有房产抵押时可以申请 个人贷款的,贷款的数额应有银行房产评估定夺,比如房子值市价500万 其也就能带到300-400万把。!

I.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J. 公司股东之一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自己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由个人承担责任,是否有效

如果被起诉 协议在法庭上是无效的 被告的主体是公司
他个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 其它股东必须帮他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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