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一般情况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⑵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好事还是坏事
要看所帮忙担保的公司在筹得资金后,所投向的项目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好处。这种情况大多情况下算不上什么利好。
⑶ 上市公司为独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什么作用
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再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你所说,本案中是全资子公司做担保人,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现实中,母子公司互为担保还是比较常见,但对债权人讲,相关风险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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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上市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吗
法律分析: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⑸ 对外担保是利好还是利空
如果是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若是对外担保多了,超出担保额度,往往对上市公司是利空,因为担保会有很大的债务风险,一旦被担保人出现危机会给担保人带来财务危机及计提风险。
而如果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因为母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对其经营情况十分了解,所以相应的财务风险也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并基于这种控制关系,母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母公司的担保行为为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注入了资金支持和动力,维护了全股东利益,所以从总体上算是利好。
有一点需要投资者注意,对于那种对外担保已严重超额的公司,一定要引起重视,避免因被担保人债务问题引起财务计提风险。
上文提到的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担保法规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对外抵押或者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⑹ 股票常识中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有何风险
上市公司出于业务开拓、客户维系等原因,有时候也要为无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即使这些被担保的公司负债率不高,这样的担保也越少越好。我国企业群体中,上市公司的资质普遍较高,信用等级也较高。对银行而言,如果有上市公司出具担保,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对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要求就可能人为降低——反正有上市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 任。这样一来,违约风险就会放大,而放大的风险将由上市公司来承担。因此,如果年报显示此类担保占 净资产比例过大(超过10% ),就要小心。上市公司的担保类型中,占比最高的是为自己的子公司担保。 一般而言,这样的担保风险较小。因为上市公司可以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进而控制子公司的 还款违约风险。
⑺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一般情况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拓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⑻ 上市公司为股东对担保事项有什么
一、 上市公司 为股东对担保事项有什么? (一)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 公司章程 》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法律中对担保期限有什么要求 (一)关于担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我国《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 与 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2、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 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关于担保 依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视为关联方。不过,本文研究的关联担保,不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关联方要求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还包括形式上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关联方要求,但实质上还是属于关联方相互担保的情形,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间接的连环担保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国家也是制定了 公司法 ,并规定所有的企业都要遵循,如果企业有任何的违规操作行为后,不仅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也会对企业的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