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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

发布时间:2023-02-11 04:07:30

1.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第三条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第七条 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第十条 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前款义务人在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持股变动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投资者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上市公司预披露高送转方案时是否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股份》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预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3. 股票高转送是指什么,什么是高转送股票

高送转:是股票价位太高,公司怕中小投资者买不起,把股价减半,股本相应增加

4. 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股份》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1)公司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2)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5. 什么样条件股票具备高送转呢一般什么时候送转

业绩好,净资产高,公积金多,又处于高速扩张期的小盘股最容易高送转。

一般来说,每股可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送5股或10股送现金5元的能力;每股资本公积金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转赠5股的能力。
送转的时间一般是在年报披露后,主要也就是集中在每一年的3-7月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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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送转的好处:

一、只有公司有利润了才能送股,而增股则是用公积金来增加总股本。一般来说增股比送股好。

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股相似。

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6. 股票分红的钱怎么到账

分红都抄是除权除息日的当袭天就可以到的,不过一切事情都有例外。这个就得看上市公司的安排,一般情况之下,半个月之内是肯定会到账的。分红送股都是会自动进行的,根本不需要任何操作,只需要耐心等待就可以了。

股票分红是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股票分红一般会在除权除息日或次日到账,但是由于证券商和上市公司存在转账效率的问题,分红到账时间也可能会出现延迟现象,最晚也就在半月之内肯定会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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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意义:

有真正盈利有保障,现金流稳定,债务可控的公司才能持续大比例分红。所以,通过分红能力,可以排除掉大量财务注水公司。

只要分红能力稳定,分红除权、股价变低的股票更有投资价值,所以会大概率填权。假设有一只可以每年稳定分红10元的股票,现价100元,分红率10/100。分红后,股价变90元,但依然可以每年分红10元,分红率10/90,显然更值得投资了。

有些公司增长快,资金利用效率高,选择不分红。如果能找到这样的公司,并且对判断有把握,可以忽略高分红股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票分红

7. 高送转股票有何规定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真正的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8. 股市高转送是指什么

高转送是一种股票分拆现象,它是指上市公司高比例将公积金转赠股本或高比例送红股的意思。

在公司“高送转”方案的实施日,公司股价将作除权处理,也就是说,尽管“高送转”方案使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股价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

“高送转”的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在高送转前,已持有该“高送转股票”或您事先已知道某股票可能会“高送转”而买入了该股票,当主力进行“高送转”题材炒作,拉抬股价时,就可渔人得利,获得较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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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填权则是指股票的价格从除权价的基础上往上涨来填补这个价差的现象。

沪市的上市公司,在除权日会出现XD、XR或DR的字样,这分别代表了除息、除权和除息除权这三种情况:股票名称前出现DR字样时,表示当天是这只股票的除息除权日。有些上市公司分配时不仅派息而且送转红股或转增股本,所以出现同时除息又除权的现象。

9. 股票里的高转送是什么意思

高送转股票是指送红股或者转增股票的比例很大。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高送转”后,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公司的股东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而且,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股本扩大,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摊薄每股收益。 在公司“高送转”方案的实施日,公司股价将做除权处理,也就是说,尽管“高送转”方案使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股价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

10. 中晶科技的问题违反了哪些内部信息传递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1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之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4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报备相关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5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六条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九条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 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

6 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 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 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及其承诺函(详见附件三)等必要方式,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 稿件应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 料外借。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8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被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9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10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亲属 证证知悉亲属知悉知悉 内幕信关系内幕信 序国件件内幕所属关系关系内幕内幕内幕信息登记时 息知情职位人证息所处登记人 号籍类号信息单位类型人姓信息信息内容间 人姓名件号阶段 型码时间名地点方式 码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11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

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2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13 附件三: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交

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

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将相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14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之保密承诺函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涉

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

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其

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

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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