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民事行为能力能继承股东资格吗,股东资格能放弃吗
由于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在公司注册登记实际中做法不一。我国《民法通则》基于自然人民事主体意思能力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民法通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在行为能力方面有欠缺,但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范围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平等的。为了弥补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和代理制度。因此,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入的活动领域(包括进入经济活动领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只是进入方式有所不同,即可借助监护和代理制度,通过监护人代理行使有关权利。
具体到股权继承而言,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作出特别限制,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未对继承人的条件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股东。不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
2. 股东会决议可以取消股东资格吗
股东大会决议只能取消董事资格,没办法取消股东资格,
如果别人的股权不卖的话,
是没办法夺走他的股东资格的,除非他的股份是非法获得请求法院判决,
或者他欠债了,去法院申请股权财产保全,冻结他的股权
3. 股东资格罢免是如何的
股东资格原则上不可以罢免。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才能通过股东大会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仍拒绝教案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