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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

发布时间:2023-02-10 09:25:06

Ⅰ 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
对内,属于无效,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解决
对外,要看对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属于有效,如果对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属于无效
此外,该类型诉讼对期限要求较高,建议尽早解决

Ⅱ 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股东会决议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指其内容的违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绝对效力,在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机关对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Ⅲ 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法律分析: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属于无权代理,不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则是无效的。如果仅是伪造签名的,构成表见代理的,则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Ⅳ 伪造股东会决议构成犯罪吗

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涉嫌诈骗等

Ⅳ 伪造股东会决议骗取1600万属于诈骗吗

涉嫌诈骗罪,数额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Ⅵ 股东拿伪造签名的董事会决议去办理抵押贷款有效吗

1.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书、董事会决议是伪造的,那么这些伪造的文件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先回答3。虽然合同法有关于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但是用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和董事会决议进行的借款和抵押合同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发生效力。 3. 银行应承担审核不严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利法律后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如果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携款潜逃的股东涉嫌犯罪,应进行刑事立案。

Ⅶ 股东会决议都是假的,取消部分股东,合法吗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故你问题中所陈述的取消部分股东,应属于该条款所述的解除股东资格范畴。

其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要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但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二是公司必须就解除股东资格事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故,如果公司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假的,或者根本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那么公司自然无权依据该等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此情况下,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但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情形可不予考虑。

而如果公司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是真实的,且表决权比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时就需要考察另外一个条件是否满足,即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但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对于该条件的要求极为严格,仅限于完全不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故如果股东只是部分未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那么也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

但是根据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目前有部分法院对于该问题有从宽把握的倾向,即如果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除名有约定,那么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符合章程约定条件时做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而不受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但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情形。这一点需要提醒相关股东予以注意。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Ⅷ 增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系伪造,未知股东还需承担债权人责任不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结合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增资如果登记并备案,仍然要承担责任,毕竟登记备案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可以收集相关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伪造或者瑕疵的相关证据向公司或者其他知情股东追偿,不过,具体证据和案情不同,追偿主体也不同,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必要时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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