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预先披露减持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2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股份的,还需要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备案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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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小板可以借壳上市
中小板是可以借壳的。借壳是指一家母公司通过把资金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得到一定的控制权,从而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行为有: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比例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比例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自控制权发生变更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以及相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总额100%以上,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 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4.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为什么不能自行销售
因为股东一般都是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才可以对外销售。
5.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根据《办理指引》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
根据《违约处置通知》第四点,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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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小板上市公司离任满半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如何管理
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条的规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职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8.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哪些违规情况下,会被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1)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金融类企业除外);(2)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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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买卖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规定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离职后多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原公司股票
原始股份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地,在规定时间内是不能出售流通的,一般解禁时间从2年到4年不等,必须等到时间点过了以后才能出售。
10. 上市公司第一天股票拿到哪里卖
上市首日原始股是不能出售的。
股票上市交易,沪市股票首日涨幅最高可以涨百分之四十四,上市首日无论是沪市,深市还是科创板,中小板,原始股都是可以交易的只有锁仓期届满才能在二级市场出售。而且在二级市场减持,也要遵循减持的规则,不是任意卖出。所以上市首日原始股是不能出售的。上市首日进行交易买卖的是发行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