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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上市公司上班的好处

发布时间:2023-01-04 05:53:00

① 公司上市后对员工有什么好处

公司上市直接影响公司整体品牌和知名度上升,这对与员工的综合素质也是一个提升。

1、公司整体品牌和知名度上升,相应的员工综合价值也能得到提升,就是以后离职再就业,和HR提到以前的公司,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知名公司和一般公司的差别总还是很明显的。


2、来自内部的各种不合理、不合规的指示要少的多,相应的,这方面员工的压力和风险要小的多。上市在给老板们带来了巨额的收益的同时,也提出很多监管要求,把公司整体都暴露在公众视线里,如果老板提出一些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要求,员工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以上市公司监管不允许做为借口拒绝。

3、员工可以在方方面面得到锻炼和提升,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肯定要比上市前强,各种制度管理也要完整规范的多,员工一开始都会叫苦叫累,但时间一长就会发现自己已学会了很多知识,整个精神面貌都不同了。

② 上市公司对员工的好处

上市公司对员工的好处

公司上市后对员工有哪些好处?公司上市直接影响公司整体品牌和知名度上升,这对与员工的综合素质也是一个提升。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上市公司对员工的好处,想知道的话就赶快看看吧!

1、公司整体品牌和知名度上升,相应的员工综合价值也能得到提升,就是以后离职再就业,和HR提到以前的公司,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知名公司和一般公司的差别总还是很明显的。

2、来自内部的各种不合理、不合规的指示要少的多,相应的,这方面员工的压力和风险要小的多。上市在给老板们带来了巨额的收益的同时,也提出很多监管要求,把公司整体都暴露在公众视线里,如果老板提出一些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要求,员工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以上市公司监管不允许做为借口拒绝。

3、员工可以在方方面面得到锻炼和提升,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肯定要比上市前强,各种制度管理也要完整规范的多,员工一开始都会叫苦叫累,但时间一长就会发现自己已学会了很多知识,整个精神面貌都不同了。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国企改制上市的,把优制的资产剥离出来成立一个上市公司,原来的公司成为投资型的母公司,公司员工也会分成二部分,一部分到了上市公司,刚去时好像弃儿,又苦又累,工资又透明,好多福利都没有了,所以很多人都不想去上市公司。可实际上,过几年再看,上市公司的员工能力提升都是很明显的,执行力都很强,很多人都可以独当一面了,而且随着公司的扩张重组,提拔的机会也多的多。

扩展:上市公司员工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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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在上市公司上班有什么好处

在上市公司上班的好处:1、可以募集到资金,而且募集到的资金是不用还的,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2、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财富大幅增加;3、公司上市后有利于公司形象的提高,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社会的信任,更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可,更容易获得用户的认可,对于公司获得更大的市场有利,对公司的发展有利;4、提升品牌效应。当公司上市之后,公司树立的品牌获得更大范围的认知和认可,产品附加值也会提高。弊端:1、增加一定的维护成本。2、管理层压力增加。3、对大股东的约束力有所增加。4、公司透明度提高。从大的方面看,提高透明度并非坏事,但有时主营业务、市场策略和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会对竞争对手有利。

④ 去上市公司工作有什么好处啊

没有好处,还不一样只是打工的,除非老板奖励员工股份,不过这是不大可能的。我就在上市公司干了四年,工资刚开始800多,现在每个月工资也就1700多一点

⑤ 公司上市对员工有什么好处

1、上市公司提供的薪酬福利待遇肯定会比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薪酬福利待遇更加完善。

2、收益变好:对于中、基层员工来说,工资是他们收入结构的主体,所以最有吸引力的主要还是薪资待遇的调整。不少公司在上市之前会拿出一部分股权或是期权与员工分享。但是大部分员工的持股比例不是特别高,这部分收益不会取代工资而成为他们收入的主体来源。

3、晋升机会增多:中层员工由于处在职业上升期,更需要晋升机会,而在企业规模扩大之后,公司能提供更好的晋升通道和培训机会,这让中层员工的职业发展更具优势。

(5)在a股上市公司上班的好处扩展阅读:

公司上市对岗位的影响:

上市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度和资格要求会更严格。非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也许只要按照公司规定做账即可,但上市公司在账目的清晰透明度上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必须根据其所在市场,按照国内或国际会计准则执行。上市公司的账目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公司的声誉会受到影响,对相关责任人会有相应的法律惩处。

股价除了受公司运营状况的影响,还很容易受到声誉的影响。公司公关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公司对外的美誉度,而这又会对股价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企业公关工作的影响也会提升。

⑥ 上市公司对员工的好处

1、公司整体品牌和知名度上升,相应的员工综合价值也能得到提升,就是以后离职再就业,和HR提到以前的公司,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知名公司和一般公司的差别总还是很明显的。

2、来自内部的各种不合理、不合规的指示要少的多,相应的,这方面员工的压力和风险要小的多。上市在给老板们带来了巨额的收益的同时,也提出很多监管要求,把公司整体都暴露在公众视线里,如果老板提出一些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要求,员工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以上市公司监管不允许做为借口拒绝。

3、员工可以在方方面面得到锻炼和提升,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肯定要比上市前强,各种制度管理也要完整规范的多,员工一开始都会叫苦叫累,但时间一长就会发现自己已学会了很多知识,整个精神面貌都不同了。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国企改制上市的,把优制的资产剥离出来成立一个上市公司,原来的公司成为投资型的母公司,公司员工也会分成二部分,一部分到了上市公司,刚去时好像弃儿,又苦又累,工资又透明,好多福利都没有了,所以很多人都不想去上市公司。可实际上,过几年再看,上市公司的员工能力提升都是很明显的,执行力都很强,很多人都可以独当一面了,而且随着公司的扩张重组,提拔的机会也多的多。

范文赏析:

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状况从1961年开始,国外学者便开始研究公司特征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除理论分析外,国外学者还从公司结构特征、公司业绩特征以及公司市场特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例如,Malone在研究中指出高财务杠杆的企业需要更详尽的信息披露以缓解这种冲突,Ahmed等则通过整合分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之间正相关。Cowen从环境、能源、公平雇用等7个方面全面考察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表明公司规模与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Fmst的研究表明,利润较高的公司比利润较低的公司信息披露水平高。

2.国内研究状况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成为中国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部分学者从公司内部基本特征出发,研究了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因素。沈洪涛(2007)的研究表明,公司业绩影响信息披露的质量,赢利能力越强的公司越倾向于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桑秀英(2012)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赢利能力与内部控制披露指标正相关且相关关系显著。董晋霞(2012)在研究中指出,在信息对称性不充分的市场上,质量高效的国有企业存在信息披露动机不足、信息披露质量低等不良属性。

二、研究假设

H1.赢利能力与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契约理论认为,高赢利公司的经理层更有积极性对外披露信息,从而为维持他们的地位、声誉和薪酬安排提供理由。信号理论也认为绩效较好的公司将自愿披露更多信息,以使市场正确评价其赢利水平,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或避免股票的价值被市场低估。H2.财务风险与信息披露指数负相关。内部控制是一个需要部门协调、很多员工参与及足够资金投入的系统。一个拥有高财务风险的公司意味着沉重的债务压力,公司不再有剩余的能力和资金来建设内部控制系统。H3.资产流动性与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资产流动性用来衡量企业偿还负债的能力,一个资产流动性较强的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内部控制的建设、管理。H4.公司规模与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来说,通常大型公司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且受到更多的约束,所以它们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同时,大型公司拥有更加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它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H5.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与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其无法比拟的专业性享誉全球,凭借遍布各个国家的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所以若公司聘请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将会更加可靠和准确,上市公司也就很愿意去披露内部控制信息。H6.国有控股强弱与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在中国国有企业要受到国家更多的监管,同时它在各方面的表现对非国有企业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所以国有控股越强的公司在国家的直接监管下将披露更多的内部控制信息。

三、研究方案设计

1.样本选取本文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其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为主要的研究资料,采用面板数据进行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剔除数据披露不完全及ST、*ST上市公司后,最终选取2009年90家、2011年122家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2.变量选取(1)因变量的选取。本文研究的是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所以因变量定义为信息披露指数(INDEX),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其相应的信息披露指数就越高。因此,信息披露指数能够直观地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

(2)自变量的选取。根据本文的研究假设,选取赢利能力、财务风险、资产流动性、公司规模、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国有控股强弱作为自变量。

①赢利能力(ROE)。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企业的赢利能力,因为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主要用来度量企业净资产的收益水平,企业的赢利能力越强,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也就越高。

②财务风险(DEBT)。本文选取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来度量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低,表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小,反之则越大。③资产流动性(CURRENT)。本文选取流动比率来度量资产流动性的强弱。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因此流动比率越高,说明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短期偿债能力亦越强,反之则越弱。

④企业规模(LN)。本文中企业规模用企业年末总资产的对数来衡量。

⑤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AUDIT)。本文定义若公司聘请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用“1”表示;若没有聘请,用“0”表示。

⑥国有控股强弱(OWNERSHIP)。本文定义若公司属于国有绝对控股,用“1”表示;若属于国有强相对控股,用“0.8”表示;若属于国有弱相对控股,用“0.5”表示;若属于国有参股,用“0.3”表示;若无国有股份,用“0”来表示。变量及变量释义如表1所示。

3.数据来源表1中,赢利能力、财务风险、资产流动性、公司规模的数据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信息披露指数、国有控股强弱的信息则来自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0)》[11]《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4.模型构造为了进一步准确揭示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与赢利能力、财务风险、资产流动性、公司规模、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国有控股强弱的关系,构建模型如下:INDEX=α+β1ROE+β2DEBT+β3CURRENT+β4LN+β5AUDIT+β6OWNERSHIP式中:α是常数;β1,β2,β3,β4,β5,β6分别为自变量系数。

四、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表2给出了212家上市公司因变量和6个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1)INDEX的最大值为91.06,最小值为25.79,平均值为79.91,表明中国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经过各上市公司的不懈努力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后已处于中等水平,但是上市公司间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较明显。(2)ROE的最大值为42.60%,最小值为-181.96%,平均值为9.25%,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间的经营业绩有很大差别,且平均赢利能力不是很高,这可能与后金融危机时代带来的整体经济不景气有关。

(3)DEBT也显示出两极分化的局面,最大值为96.40%,最小值为0.75%,平均值是36.54%,这说明大部分公司对于财务风险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措施,但那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上市公司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当前宏观经济运行不够理想,公司更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挑战。

(4)CURRENT的平均值达4.38,大于2,即合理的流动比率,这表明各上市公司的流动性较大,大部分公司具有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但是最大值为190.87,最小值仅为0.19,上市公司间的流动比率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流动比率较高的上市公司,尽管其短期偿债能力有相当的保证,但此时流动资产由于大量占用资金而减缓其周转速度,致使资金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使用效益,进而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长期生产经营效果,所以应适当降低流动资产的金额。对于流动比率较低的企业,此时负债过高,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不能得到保障,经营风险增大,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同样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效果,所以应将流动资产的金额提高到合理水平。(5)AUDIT的平均值为2.80%,表明212家上市公司中聘请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仅仅占据了2.8%的比例,这可能与中国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高速发展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高昂费用有关。

(6)OWNERSHIP的平均值为0.367,表明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受国家管控的程度较低,大部分企业拥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

2.相关性分析表3显示了因变量和6个自变量间的相关性。若变量间的相关系数低于0.8,则它们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所以表3中因变量与6个自变量间都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具体信息如下。

(1)如同H1假设,ROE与INDEX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这表明经营状况越好、业绩越高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就会越多。对于那些经验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为了转移公众的注意力,则会较少披露公司的信息,相应地其信息披露指数也较低。(2)如同H4假设,LN与INDEX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总资产越多,越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且信息披露质量越好;相反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小,由于本身的资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就少,披露的水平不高。

(3)如同H2假设,DEBT与INDEX存在负相关,表明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越高,其越倾向于披露较少的信息;相反若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越低,其越倾向于披露较多的信息。财务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会主动规避某些不利于公司形象的负面消息,同时由于上市公司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就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其信息披露指数就会较低。

(4)如同H3、H5假设,CURRENT、AUDIT与INDEX存在正相关性,但是并不显著。

(5)与H6假设相反,OWNERSHIP与INDEX间存在负相关。这可能由如下原因所致:虽然近些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但在实际监管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监管者经常依据不同的形势,有意识地、主动地选择放松监管或过度监管,甚至运动式监管。因为在中国相关监管者除了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担负着帮助国有企业融资解困的重任,然而这两个目标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监管者只能根据不同的形势,选择一段时期内工作的侧重点,实行选择性监管。此外,随着新一届政府不断加大对贪腐贪腐的打击力度,可以发现在落马的众多高级官员中,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占据了较大比例,且他们中很多人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暗箱操作或与监管部门人员相互勾结来达到信息舞弊的目的,这些都不利于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3.回归分析模型拟合情况如表4所示。

有3个自变量进入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别为ROE、LN、DEBT,另外3个自变量被剔除。该模型的复相关系数R为0.450,说明因变量信息披露指数与进入模型的自变量之间存在关联。调整后的R2为0.291,说明所构建的多元回归模型对因变量信息披露指数仅有29.1%的解释能力。但由于本文研究内容的复杂性、影响因素样本选择的局限导致没有涵盖所有研究对象,因此认为该模型可以用来反映各因素与信息披露指数的关系。且此模型的D-W值为1.311,说明其不存在自相关的问题。方差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出,该模型的F值为17.640,P=0.000,表明在5%的水平上F值是显著的,则此模型通过了F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回归系数及显著性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由表6可以看出,每个变量的容差均大于0.5,VIF值均小于2,则回归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文建立的回归模型是恰当的,回归结果是准确且可靠的。因此,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线性回归模型为INDEX=23.129+9.916ROE+2.768LN-8.845DEBT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212家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得出如下公司特征影响信息披露指数:赢利能力、财务风险、资产流动性、公司规模、是否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有控股强弱。它们中赢利能力、公司规模与信息披露指数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其中赢利能力是最重要的因素,这可能是因为有着较强赢利水平的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去加强内部控制并且承担相应的成本;财务风险与信息披露指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剩下的3个公司特征,即流动性、是否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控股强弱,与信息披露指数的关系并不显著,但出人意料的是,公司控股强弱与信息披露指数间存在负相关,即上市公司受国家管控程度越大,其信息披露指数反而会越小。通过以上研究分析可以得出:作为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应通过努力提高赢利能力水平、保持适当的债务比例、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来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此外,最值得注意的是,医药生物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程度越强,其信息披露程度反而越弱。针对这一现象及上文中所提及的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相关部门应在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出台更加详细、具体、全面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使各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更加有据可循,更重要的是各公司要将这些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不能只是纸上谈兵;

(2)加大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监控管理力度,不仅是对整个公司的监控管理,而且包括对高级管理者的监控管理,对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高级管理者严惩不贷,以此来降低信息舞弊的可能性,且对其他国有上市公司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3)对信息披露指数较高的国有上市公司应进行一定的奖励,奖惩结合,双管齐下,才能使更多的国有上市公司积极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4)对国家监管部门人员的考核调查也应继续加强,使整个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⑦ 公司上市对普通员工有好处吗

公司上市汽车队普通员工是没有什么很大的好处,但是可能会给你提高一点工资待遇的,因为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监管是非常严格的,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提高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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