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香港股市分为:主板和创业板,其中在主板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不少于5000万港元(近一年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前两年累计利润不少于3000万港元),上市时在市值的利润不少于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达到至少40亿港元,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达到至少20亿港元,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总额至少为1亿港元。
4.新申请人的市值及其在证券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为5000万港元。
5.公众持股必须至少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5%。
6.至少有300名公众股东持有相关证券,三名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比例的50%。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一、香港主板销售市场:
1.财务规定:据相关部门要求,上市要达到以往三个财政年度最少5000万港元赢利(近期一年赢利最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五年总计赢利最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最少做到20亿港元;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规则》或《国际性财务报告规则》,运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务必同时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传出的《当地申请注册认同机构公布财务材料》;
3.运营记录及高管:在大约前三个财政年度,高管大概保持不变,至少近期一个审计年度的拥有权和决策权大概保持不会改变;
4.最少市值:新申请人上市时,证_市值最少是五亿港元;
5.群众持仓的市值:新证_上市时,群众人员持有的股权市值最少是2.5亿港元。
二、香港创业板销售市场:
1.财务规定:据要求,创业板申请人须具有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运营记录,包含日常运营业务资金注入,于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最少达2000万港元,上市时市值最少达1亿港元;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规则》或《国际性财务报告规则》,运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务必同时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传出的(当地申请注册认同机构公布财务材料》;
3.运营记录及高管:新申请人需要具有两个财政年度的运营记录,高管在近期两个财政年度保持不变,一个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决策权保持不变;
4.最少市值:新申请人上市时,证_市值最少为1亿港元;
5.群众持仓的市值:新证_上市时,群众人员持有的股权市值最少为3000万港元。
Ⅱ 在香港的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和要求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Ⅲ IT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七)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Ⅳ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版
主线业务:必须从权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Ⅳ 在香港证交所上市条件是什么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http://www.ibinvestor.com/web/ibi/c4693/c4745/w6490.asp)
美国证券市场的构成及特点
1、美国证券市场的构成:
(1)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 招示板市场(OTCBB);
(2)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2、全国性市场的特点:
(1)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具有组织结构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格,及上市标准高等特点。上市公司主要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司。中国电信等公司在此交易所上市;
(2)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 运行成熟与规范,股票和衍生证券交易突出。上市条件比纽约交易所低,但也有上百年的历史。许多传统行业及国外公司在此股市上市;
(3)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 完全的电子证券交易市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活跃。采用证券公司代理交易制,按上市公司大小分为全国板和小板。面向的企业多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大中型公司,而不只是科技股;(4)招示板市场(OTCBB): 是纳斯达克股市直接监管的市场,与纳斯达克股市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它对企业的上市要求比较宽松,并且上市的时间和费用相对较低,主要满足成长型的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需要。 ·
上市基本条件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作为世界性的证券交易场所,纽约证交所也接受外国公司挂牌上市,上市条件较美国国内公司更为严格,主要包括:
(1)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2) 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3)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4)公司必须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盈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6)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项要求;
(7)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美国证交所上市条件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数在市面上为大众所拥有;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0,000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4)上个会计年度需有最低750,000美元的税前所得。NASDAQ上市条件 (1) 超过4百万美元的净资产额。
(2) 股票总市值最少要有美金100万元以上。
(3) 需有300名以上的股东。
(4) 上个会计年度最低为75万美元的税前所得。
(5) 每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需提交给证管会与公司股东们参考。
(6) 最少须有三位"市场撮合者"(Market Maker)的参与此案(每位登 记有案的Market Maker须在正常的买价与卖价之下有能力买或卖100股以上的股票,并且必须在每笔成交后的90秒内将所有的成交价及交易量回报给美国证券商同业公会(NASD)。
NASDAQ对非美国公司提供可选择的上市标准
选择权一:
财务状况方面要求有形净资产不少于400万美元;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两年)税前盈利不少于70万美元,税后利润不少于40万美元,流通股市值不少于3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在50万股以上且平均日交易量在2000股以上,但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股价不低于5美元。
选择权二:
有形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价值不少于1500万美元,持股量不少于100万股,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税前利润方面则无统一要求;此外公司须有不少于三年的营业记录,且股价不低于3美元。
OTCBB买壳上市条件
OTCBB市场是由纳斯达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统,是针对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设立的电子柜台市场。许多公司的股票往往先在该系统上市,获得最初的发展资金,通过一段时间积累扩张,达到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要求后升级到上述市场。
与纳斯达克相比,OTC BB市场以门槛低而取胜,它对企业基本没有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三名以上的造市商愿为该证券做市,企业股票就可以到OTCBB市场上流通了。2003年11月有约3400家公司在OTCBB上市。其实,纳斯达克股市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在OTCBB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码是NDAQ。
在OTCBB上市的公司,只要净资产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股东在300人以上,股价达到4美元/股的,便可直接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净资产达到600万美元以上,毛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时公司股票还可直接升入纳斯达克主板市场。因此OTC BB市场又被称为纳斯达克的预备市场(纳斯达克BABY)。
OTCBB买壳上市程序
在一个典型的买壳上市中, 一个现在运作的公司("买壳公司")与一个已上市的公司("空壳公司")合并,空壳公司成为法律上幸存的实体,但是买壳公司的经营并不受影响。买壳公司的股东事先跟空壳公司股东作好取得空壳公司控股权的安排。 买壳公司的股东现在可以享受上市公司的所有好处,该上市公的股东则现在拥有有价值的合并后的实体的股票,并且有增值潜能。
空壳公司多种多样。他们可以是完全或部分申报的公司,也可以是在证交所、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报价牌, 或者粉色单股票报价系统交易, 或者拥有现金。买壳公司所付的代价包括可能高达30万美元的初期付款。合并后公司的5%-26%的股份将在公众或者前空壳公司股东的手中。 最终的价格将取决于空壳公司的类型,比如:是否在交易所交易,是否向SEC申报,以及所获得的控股比例, 还有合并后公司的生存能力等。
应该购买一个干净的空壳公司。
在反向收购空壳公司的过程中最为关心的, 莫过于空壳公司可能有未经披露的责任与义务,或者空壳公司有许多遗留问题,如果不予解决购买者可能会比较担心。因此,应该做必要的审慎调查, 并且由会计师做财务报表审计。此外,法律意见书也不可缺少。
通过买壳上市,往往比IPO迅速,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如果空壳公司已经在市场上交易,那么合并以后股票也很快可以上市交易。不过, 收购空壳公司, 起草意向书,以及最后完成交易, 还是有一定的过程。另外,如果这个公司想在另外一个交易所上市交易, 那么他还必须申报和获得审批。从成本上讲, 一个空壳公司的价格可以低至五六万美元,高至几十万美元。
此外,还需要支付上市的律师费及会计师费。但买壳上市还是比IPO上市便宜。买壳上市的成本一般在50-60万美元(包括空壳公司价格和中介费用)。
买壳上市本身并不能筹措资本,真正的资金是通过随后的配售或二次发行股票筹得,。一般地,如果空壳公司本身有资金,还是不要接受为好,因为这种融资本身会非常的昂贵。另外,空壳公司可能有许多债务。因此, 收购时必须做审慎调查, 同时也应该获得空壳公司尽可能多和广泛的陈述和保证。
买壳上市操作流程第一阶段:
上市资格评估、签约或审批 * 确立境外上市意向 * 律师对买壳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并设计操作方案 * 获取有关部门审批(如必要的话) * 律师与买壳公司商谈操作条件并签订委托协议第二阶段:收购空壳公司 * 未上市公司: 15-30天 * 已上市公司: 3- 4月 * Reg. D 募股: 90-120天第三阶段: 上市交易前的准备 * 进行反向合并 * 重组公司(如必要的话) * 申报新的或修正的报表 * 准备融资文件 * 公司修改商业计划 * 指定转让代理人(7天左右) * 获取CUSIP交易代号 * 邮告股东 * 注册申请州"蓝天法"豁免 * 指定造市商(约2-4周) * 造市商进行审慎调查 * 公司/造市商决定竞价 * 指定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上市包装 * 准备给经纪人、承销商、投资人的审慎调查报告 * 准备促销材料 * 路演(Road Show) * 股票分销 * 组织承销团第四阶段: 上市交易可先在OTCBB上交易,然后升格到NASDAQ,也可以直接在NASDAQ上市交易,视购买何种空壳公司而定。第五阶段: 上市后的继续申报与披露 公司上市后,应每季申报10-Q表,每年申报10-K表并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此外,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项应及时并适当地用8-K披露。
(http://stock.inhe.net/newbbs/viewthread.php?tid=30971)
Ⅵ 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条件: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公司上市后,股票的流动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随时将手中的股票抛售换成现金。公司的运营状况向大众公开,市场直观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誉,更容易向银行获取贷款额度。最关键的是,公司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能让企业发展平稳,能够存在更持久,企业会越来越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是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每个证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开始挂牌交易之前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所以说在香港上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Ⅶ 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对《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作补充规定。第二条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本补充规定,按照《规范意见》、本补充规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准则,是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载明的内容,不得修改或废除。第三条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永久存续亦视为一种营业期限。第四条公司可发行人民币股票(A种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人民币特种股票除《规范意见》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种股票外,还包括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简称H种股票)。
公司发行H种股票应当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除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办法赎回或购回H种股票外,其他非外国和非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H种股票。第五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份总数,可在公司成立后十五个月内分次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应按国家证券主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核准手续,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股份总数内拟发行的H种股份应全部一次发行,但包销协议要求在该次发行计划中预留一部分股份作进一步发行的,对预留股份的发行可被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须在各次发行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包括发行H种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内作出详尽披露。在该披露的计划范围内,公司发行股份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毋须另行取得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批准;但如在任何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以外发行股份,须按《规范意见》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关增加股份的规定办理。
公司股份分次发行时,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已发行股份的实收股本。第六条国有大型企业改组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可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可为该大型企业一人。该公司发起设立后,即可增资扩股,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第七条公司对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投资总额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规范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对其他组织投资比例的限制。第八条公司增加股份的间隔时间可少于十二个月,不受《规范意见》第三十六条关于股票发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九条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可不受《规范意见》第三十七条关于增加股份时对新股的限制。第十条公司股东为同意成为股东,并持有公司股份,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第十一条公司可将香港的H股股东的名册存放于香港并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并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制作H股股东的名册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公司H种股票的受益权拥有人可让其股份依照H股股东的名册的存放地法律登记在他人名义下。在此情况下,《规范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关于股票记名办法的规定可不适用于公司H种股票。
公司H种股票的转让,按其上市地的法律办理。
公司H股股东的名册的更正需作裁定时,由其存放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第十二条公司H股股东欲获得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H种股份时,可不按《规范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但必须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香港的有关规定加以披露,并通知公司。第十三条《规范意见》第八十三条(三)至(八)项及第九章规定范围以外的公司改组,只要公司并非无力清偿其债务,仍应向《规范意见》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授权部门申请批准。第十四条有关政府授权部门依照《规范意见》第八十三条(三)至(八)项、第九章及本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有关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原则应与《规范意见》的基本精神一致,需考虑股东是否已得到所应获得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有关的决议是否已获得足够的票数;控股股东是否公平地和恰当地行使了其所拥有的权力;公司的有关提议和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二)有关政府授权部门可酌情要求公司根据政府授权部门委任的独立评估机构所评定的价格购买反对改组方案的股东的股票等,作为批准的前提;
(三)有关政府授权部门应将其决定通知公司,并以书面形式列明决定的理由;
(四)对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依《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Ⅷ 香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5,000万港元及已发行股本的25%,如果发行人的市值超逾100亿港元,则该比例可由联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于15%
Ⅸ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标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9)在香港上市公司ned的规定扩展阅读:
国外要求
纳斯达克
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为如下3类。
要求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收益总额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市要求
Ⅹ 香港上市法律对内地银行在港上市的要求
有一部分数据,有一部分格式化对比,希望对你有用。
内地银行海外上市需要注意的问题
眼下,海外上市成为热点问题。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或正在酝酿上市计划,或已开始上市进程。本文以香港市场为背景,探讨内地银行海外上市需关注的八大问题,涉及董事责任范围、信息披露、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盈利模式、分红、海外上市成本、危机公关能力以及办事机构等方面。
随着内地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和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一批大型金融机构正踌躇满志,纷纷准备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交通银行更是在近期成功实现香港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上升13%。
内地银行海外上市将会遇到哪些特殊事项?本文以香港市场为背景,探讨内地银行海外上市需关注的若干事项。
(一)董事责任范围远较内地规定宽泛
在香港市场,所有上市公司都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订的《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其第3.08条(董事)规定如下: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发行人的业务。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需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但实际上香港法律基础上的公司董事,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远较内地宽泛。一旦犯规,上市公司和董事将遭受由私下谴责到撤消上市地位等9种程度不等的处罚。
首先,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对公司义务的规定较为宽泛。其第5B条虽规定公司不得经营未经其章程大纲授权的业务,否则任何人均可提起法律程序以制止,但一旦公司行为已产生任何法律义务,则任何人均不得为避免履行该义务而提起前述法律程序,且任何公司的任何作为不因其有违章程大纲之授权规定而无效。换句话说,公司一旦产生对外义务,便责无旁贷。
其次,香港公司不设置法定代表人,董事是实际的责任承担者。股东大会把管理权限交给董事会,公司章程细则一般都明确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权力。董事会通过开会以决议形式实现其权力。但许多情况下,公司董事需要共同以及个别地为公司行为承担责任。如《上市规则》第3.16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其董事就上市发行人遵守‘本交易所上市规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离任,仍必须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其联系方法、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三,《上市规则》责任范围较香港《公司条例》更广。其第1.04条规定,如该规则内的释义较不适于香港实施的任何条例、规例或其它法定条文的规定为广泛,或前者所指定的责任及规定较后者更严苛,概以前者为准,只有两相矛盾时才以后者为准。
第四,《上市规则》在许多场合都明确规定,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海外发行人或中国发行人,须使联交所确信公司所在地法律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否则,就可能需要根据联交所规定修改公司文件,以达到相同目的。
第五,《上市规则》严格限定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公司上市前,董事须提交一份亲笔签署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申报全球范围内其曾担任董事性质职务的公司,或在其终止董事性质职务后12个月内的公司,曾否涉及破产、托管、接管、清盘、债务重组等事项,同时需申报个人曾否涉及破产(内地无此安排)、债务重组等,刑事罪行追溯期更长达10年。该申报所依据法律,不但包括目前生效中的《公司条例》、《破产条例》、《银行业条例》等,而且包括已被废除的《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等。
第六,《上市规则》将上市公司的许多责任直接置于董事身上。如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承担的最重要责任之一,但什么信息需要披露?《上市协议》第2.12条(Ⅲ)款规定为,发行人的董事有责任根据发行人的业务、营运及财政表现去厘定什么是重要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是最能决定何谓重要数据的一方。
第七,自提出上市申请一刻起,董事责任即贯穿于公司活动的所有环节。《上市规则》第10.08(1)规定,如发售证券予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则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能鉴别及拒绝受理重复或疑属重复的申请。即董事甚至必须在上市交易前,对公众公开认购股票时可能出现的重复认购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惟有通过聘请专业顾问等适当安排,协助董事和其它高管人员熟悉关于公司行为的责任承担、董事会和董事个人的责任性质等法律,更有公司为此不得不为其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购买特种保险。事实上仅在2004年,就有永高证券和华辉证券因其内部监控缺失、创业板上市公司富丽花谱因违反董事承诺等,均先后遭受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和公开谴责,证监会更要求其中个别公司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检讨其内部监控程序。
(二)面临信用挑战
在海外上市,内地银行将遭遇存在于境外投资者中远较内地强烈的信用挑战,特别是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问题。可以说,信用将是所有内地企业海外上市必须首先攻克的一座堡垒。
众所周知,国内信用环境、统计资料可靠性等问题,多年来一直为海外投资者所关注,并直接导致H股和红筹股自1993年首发以来,不得不接受较当地公司为低的市盈率(P/E)和发行价,损失惨重(但2003年来已有变化)。
在香港,尽管2004年内地企业到港IPO集资额近70亿美元,但中国人寿被指未公开披露股价敏感资料而卷入美国集体诉讼事件等,使海外投资者十分关注内地监管和企业治理水平,开始对此保持着高度警惕性。而内地银行业在过去一年中,诸如建行长春支行、农行包头支行、中行大连分行和北京分行、交行锦州分行和太原分行多起案件,以及建行张恩照事件,使其日益重视内地监管和企业内部控制问题。
(三)面对银行特殊问题: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 上述信用问题将对银行海外上市产生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投资者将因此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压低银行海外上市的市盈率和股票定价(本文对此不拟论述)。二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比率这两个衡量银行经营稳健性和资产质量的最常见指标,经常性地受到投资者和媒体的质疑。此外,内地银行还将经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更严格的监管。
1、资本充足率
首先,HKMA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尽管法定为8%,但该局要求本地注册银行提高至10%,必要时可要求更高,并可视各家银行情况区别对待。数据显示,2003年底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核心资本比率为13.1%,资本充足比率(CAR)为15.3%。而内地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只要求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以前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两者之间差距显然不小。
其次,HKMA对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资产的计算标准更严。用一句话来形象地概括,就是分子更小、分母更大。例如,由土地及土地权益产生之重估储备(通常列资本公积内)转增股本部分、相当于已宣布或建议派息价值的盈利部分、持有非交易用途证券的重估储备等,都不得计入核心资本。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除直接贷款外的任何其他债权(如国库券)、对内地金融机构的债权(如政策性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都要按10--100%的权数折算成风险资产。
第三,对银行同业拆借和债券投资,都视同一般企业贷款,提取1%的一般准备金。而在内地,对内地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在4个月以内的债权则不需要提取。
第四,资本充足率须按月计算,且处罚明确。有内地银行的香港分行,因其总行资本充足率未能达标,而遭金管局致函内地银监会,要求当事银行提供确切的资本补充计划。
2、不良资产(NPL)问题
HKMA自1994年12月即始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目前将贷款分成合格、需要关注、次级、呆滞和亏损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特定分类贷款,与内地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和内地的不良资产概念分别大致对应(见表--1)。该局要求银行每季对贷款进行分类,并要求将银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纳入分类范围。
①金管局明确此仅为最低基准,建议按个别贷款实际情况拨备,呆坏账拨备应充足。
②银监会允许对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的准备金提取比率在规定基准上上下浮动20%。
HKMA敏锐指出,贷款分类制度是否能够与金管局的指引密切对应,很大程度上视实际执行的人员而定。因此,机构在贷款分类(尤其是贷款降级)的标准上建立正确的文化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银行以事实为根据,自我检讨本身的贷款分类文化,并特别提醒分类时:(1)应尽可能使分类标准符合该局定义;要特别关注次级和呆滞这两类容易造成错觉的边缘贷款。(2)不要过分依赖主观判断。与借款人关系良好、以往还款记录良好和债务即将重组等,一般都不可接受为否定贷款降级的理由。(3)若有其他理由将贷款降级,便无须依据期限指标;从紧掌握可上可下的贷款。(4)不良资产中次级占比过高,可能显示银行贷款降级程序过慢。(5)确定次级或呆滞类贷款的重要客观指标,就是本息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或6个月。(6)重组时削本减息者,至少列次级,并禁止用借新还旧粉饰表面。
HKMA规定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也较内地严格。该局因恐贷款分类如由客户经理掌管,可能导致不愿将贷款降级,因此其《监管手册》明确表示作为一般原则,除非问题轻微,否则客户经理不应负责追讨债务;问题信贷一经识别,最好应由客户经理转交独立的专责小组来处理重组、协商及追讨事宜,有关人员应独立于市场推广及信贷批核职能。
内地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至今依然严重。根据银监会的资料,2004年年底四大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的不良贷款约为17000亿元,占全国总贷款额的13.2%。另有研究显示,银行系统近年增加了1.5万亿元不良资产,新增坏账则意味着银行在控制风险、减少不良资产方面,仍然没有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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