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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股东与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2022-11-17 00:40:32

⑴ 关联担保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⑵ 公司法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 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 合同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 担保合同 ,属于无权 代理 ,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 合同无效 。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 债权人 以及 债务人 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应该运用关于代理的规定。如果公司法定代理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则似乎可以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这样理解存在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就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认定此担保合同无效。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经济上的联系和法律上的联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着一定的影响力,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利用公司担保来谋取私利。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有必要对这种担保设置更高的门槛。公司法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单独予以规范,或许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 综上所述,一个公司能够在市场上占据很大的份额并且长时间与其他的众多公司竞争肯定是有专属一条资金链条的,但是这些资金的来源也并不是完全是公司自己所有,也可能是在贷款的基础上与他人关联担保获得的,公司的担保具有很多的限制主要都体现在公司法之中。

⑶ 借钱主体为同一家公司,担保人为关联人或公司,承诺支付高息,部分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便不再还款。以这种

股票融资优点
(1)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2)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3)股票融资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4)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5)股票融资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股票融资缺点
(1)资本成本较高。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其次,对筹资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
(2)股票融资上市时间跨度长,竞争激烈,无法满足企业紧迫的融资需求。
(3)容易分散控制权。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出售新股票,引进新股东,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
(4)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的下跌。
债券融资的优点:
1.债券融资的税盾作用。债券的税盾作用来自于债务利息和股利的支出顺序不同,世界各国税法基本上都准予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而股息则在税后支付。这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债券筹资成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负担的,因而负债经营能为企业带来税收节约价值。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也就意味着企业举债成本中有将近1/4是由国家承担,因此,企业举债可以合理地避税,从而使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增加。
2.债券融资的财务杠杆作用。所谓财务杠杆是指企业负债对经营成果具有放大作用。股票融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和抗风险能力,但股票融资同时也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其结果是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会被全体股东所均摊。
债券融资则不然,企业发行债券除了按事先确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外(衍生品种除外),其余的经营成果将为原来的股东所分享。如果纳税付息前利润率高于利率,负债经营就可以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形成财富从债权人到股东之间的转移,使股东收益增加。
3.债券融资的资本结构优化作用。罗斯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的价值与负债率正相关,越是高质量的企业,负债率越高。
债券融资的缺点:
企业向银行借钱,先要找一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做担保人,对银行贷款承担联带责任,当民营企业寻找担保企业时,往往对方的要求你也承诺为对方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这种行为称之为互保。大量的互保容易使企业间形成一个担保圈,一旦圈中一家企业运作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企业面临严重债务危险。
财务风险主要指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问题,当企业用债权方式进行融资时,财务费用的增加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压力,理论上,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若达不到借款利率,企业的借款就会给企业股东带来损失。但更重要的是,债权融资将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而降低企业再次进行债权融资的能力,如果企业不能通过经营的赢利降低资产负债率,并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到期的债务,等待企业的后果可能就是破产。史玉柱的巨人集团几年前由辉煌一下子濒临崩溃,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做好对债权融资的管理。
相同点: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
不同点:
股票是可以参与管理公司,也就是股东。但是公司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股票可以转让。债券是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到期还本付息,持有人不可以参与公司的管理。只是一个债权人身份。
1.发行主体不同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
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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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法律中规定的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

公司所遵照的法律中可能会出现叫做关联担保的名词,而作为公司的某种担保自然需要根据普通的担保进行规范,但是关联担保在其性质上有很大的出入而必须在公司运营的时候加以注意,对于老百姓来说可能更加会不了解,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中规定的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 我国 上市公司 关联担保的主要形态不外乎三种,一是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二是潜在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这些形态的发展还呈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简单地说,就是以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为分界线,由于该通知明令禁止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 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在这一规则的硬约束下,上市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始从最初的为大股东频频担保,即“母子担保”到更多地表现为无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乃至目前的上市公司开始频频为子公司担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担保公司,并利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具体来看: 为大股东担保 在证监会《通知》公布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规范行为。由于我国一股独大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缺陷,控股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股权,在资金募集和运用、信贷担保中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正当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如ST猴王的大股东即母公司猴王集团让上市公司为自己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兴业房产为关联方即其原大股东 上海 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担保近4.8亿元,最终给自己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棱光实业的原大股东恒通集团入主棱光实业后,恒通集团让上市公司为其及其子公司提供总额达1.86亿元的担保,后由于恒通集团子公司 贷款逾期 未还,棱光实业被推上法庭,公司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粤金曼大股东粤金曼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95亿元,最终使粤金曼公司成为证券市场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 为子公司担保 与为自己的大股东(控股母公司)相对应,就是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或原先的子公司担保。当前对上市公司担保重心转向子公司引起关注。如,神州股份为子公司太原市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上港集箱为其子公司上海港浦东集箱物流有限公司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等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金额已经高达111.1亿元,预计下半年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150亿元。这表明,上市公司为子公司进行融资担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最为活跃的形式之一。 间接互保以及连环担保 由于各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互相担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担保链。从关联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关联担保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非关联公司间接互保或连环担保 由于证监会《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参与为其他上市公司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相互担保甚至连环担保,以规避上述限制来实现资金融通。如2000年12月16日上海梅林公司发布公告,为中华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 ,总额度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期限1年。同日,中华企业公司也发布公告,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完全相同。通过中华企业这个中介,上海梅林和大股东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保至于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保,例如,Y公司与H公司签署《互为担保协议》。但资料显示,目前Y公司潜在股东与H公司实际控制方存在关联关系。Y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将其所持股份转让并托管给J公司,届时后者将成为Y公司第二大股东,而J公司的控股方与H公司的实质控股方为同一家公司。这样,Y公司实质上是在为潜在大股东的控股公司作担保,而又似乎与证监会相关规定不尽相符。 直接控股担保公司 并利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 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只要担保链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担保链上的其他企业就会受到“连坐”的惩罚。上市公司开始寻求自我保护,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在此情况下催生了诸多担保公司。例如,早在2001年3月,华晨集团、金杯汽车就宣布各出 4.4亿元巨资,参与设立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而燕京啤酒、青鸟天桥、双鹤药业、清华同方、大恒科技、 北京 公共汽车、北新建材、用友软件等公司,均参股了中投信用担保公司。2002年10月,思达高科、神火股份宣布,各出资4500万元和2000万元,参与发起设立河南省中小企业 投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担保公司不仅为公司的融资带来新的希望,而且为关联企业的担保及其他问题提供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关联担保通常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但是公司的担保往往都会涉及到很大的金额而容易引发连锁的公司财产纠纷,所以此时就需要由专业的 公司法 律师 介入进行约束。

⑸ 商业银行股东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为什么

我认为不属于,股东是担保人不是债务人,没有获得银行贷款,所以不是关联交易。

⑹ 借款主体不同,担保人是同一人算关联贷款吗

每个担保人只能给一个人进行贷款担保,所以说你说的贷款人关联是不存在的,因为担保人只能给一个人担保。

⑺ 担保关联关系

法律分析:比如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本身又没有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为取得贷款,由乙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企业被机关发现存在转移税款行为,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由于甲公司与乙企业存在担保关联关系,则甲公司不能作纳税保证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⑻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什么关系

1、担保存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2、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3、担保合同是对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4、先有签名后有合同正文的法律风险对三方来说都很大,建议不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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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股东关系担保人

为借款人作担保可以是股东关系,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
满足担保人的条件:
1、债权人认可的有担保能力的机构或者个人;
2、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担保;
3、签订主合同项下的担保协议。
补充:担保人可以是任意的,不一定是股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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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答:您好,非关联性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也称一般担保;关联性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也称特殊担保。区别主要为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

一、关联担保与关联交易
关联担保是否就是关联交易呢?通说认为,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商业交易行为。如果对关联交易采广义理解,或者说对关联方采取宽松的解释,则关联担保无疑属于关联交易;但从狭义角度看,关联担保并不等同于关联交易的属概念,有的关联担保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联交易。例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表面上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等。如果说,关联交易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关系(关联方关系)使得交易可能失去公允性,那么,关联担保区别于一般关联交易的关键在于该项交易中包含了特定的担保方式。值得强调的是,正是这种担保方式的存在,使得二者立法规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果说立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侧重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而关联担保由于涉及到公司股东、关联方的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因此立法对关联担保的规制更注重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担保原因及风险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乱象丛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各界自认为上市公司都是优质公司,戴着“上市公司”这个光环,似乎实力和信用就一定很强。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担保较为看重,一些银行甚至暗示借贷者寻找上市公司担保,贷款审批才容易过关。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也甘愿担保,从担保中按照贷款额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或者官员“协调”,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和官员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不得不提供债务担保,即是上市公司的非自愿行为。
此外,监管上也存在严重漏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投资安全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之一就是监管好上市公司的各种行为,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特别是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经营活动的变动变化,安全性和重大风险预警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甚至整个经营安全问题,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管。对个别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已经超过其资产的100%以上甚至超过25倍了,监管部门显然不能失语。

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一旦暴露不但造成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风险敞口,更重要的是给已经投资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但监管部门也逃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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