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的一个朋友挪用公司3000元,如果不退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当然不是,如果不退只是构成挪用资金罪,你朋友的单位又不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怎么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呢?而且要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该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例如,行为人将公款转出,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本书不赞成““挪而未用'、“挪而不用'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观点。但是,没有使公款脱离单位的,不应认定为挪用。例如,国有公司会计甲,为了帮助B银行工作人员乙完成揽存任务,擅自将公款从A银行转入B银行,户名依然为国有公司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另一方面,使公款脱离单位占有也包括使公款由单位与他人共同占有的情形。换言之,当公款原本由单位占有支配,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导致公款由单位与其他个人共同占有支配(单位不能独立占有支配)时,也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2、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公款不等于现金。挪用公有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处;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为三种类型,各种类型的成立条件不完全相同。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案件解释》)和《贪污贿赂案件解释》,三种类型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但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根据司法实践,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根据《挪用案件解释》,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此外,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
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则以贪污罪论处。
⑵ 保路运动:清政府为什么收回路权,看历史
保路运动:清政府为什么收回路权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后﹐掠夺铁路建筑权和矿山开采权成为其对华侵略的主要内容。腐-败的清政府根本无力保持国家的主权﹐中国的路权和矿权大量落入列强手中。当时先进人物一般都认为帝国主义一旦掌握了中国的铁路和矿山﹐就握住了中国的经济命脉﹐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20世纪初﹐随着国内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地主﹑商人纷纷向路矿投资﹐收回路矿运动的物质力量也有了加强﹐收回路矿运动就逐步发展起来。
引发原由
20世界初期,四川人民为了反抗外国资本掠夺中国铁路主权,由四川省留日学生首倡,经四川总督锡良奏请,1904年(光绪三十年)在成都设立"川汉铁路总公司"。而粤汉铁路也因循此模式进行。第二年改为官商合办,1907年改为商办有限公司。采取"田亩加赋",抽收"租股"为主的集股方式,自办川汉铁路。但是筹款不足,进展缓慢。
1909年张之洞受命督办湖广铁路(湖北境内的川汉铁路和湖北湖南境内的粤汉铁路),与英法德三国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借款五百五十万英磅,五厘起息。美国获知后表示反对,要求加入。此时张之洞病逝,不久由邮传大臣盛宣怀接手督办。
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朝廷在盛宣怀的强力推进下,宣布"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强收川汉、粤汉铁路为"国有",由中央借外债修筑铁路。却立刻与美、英、法、德四国银行团订立借款合同,总额为六百万英镑,公开出卖川汉、粤汉铁路修筑权。而原来地方的集资款概不退现款,只换发国家铁路股票,从而引发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各地的反对声浪。
运动过程
保路同志会
1911年6月17日,成都各团体两千余人在铁路公司开会,成立"四川保路同志会",推举四川省咨议局议长蒲殿俊、副议长罗纶为正副会长,提出了"破约保路"的宗旨,发布《保路同志会宣言书》等文告,出版《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四处张贴,宣传保路。并派会员分路讲演,举代表赴京请愿。全川各地闻风响应,四川女子保路同志会、重庆保路同志协会和各州、县、乡、镇、街、各团体保路同志分会相继成立,会员众至数十万。四川各族人民、各阶层人士也纷纷加入保路斗争的行列。教师学生、农夫苦力、商人士兵、回族同胞、羌族土司、基-督教徒、僧尼道士以各种形式集会演说,呼号奔走,掀起群众性的反帝爱国热潮,揭露帝国主义掠夺中国铁路、清政府卖国卖路的罪恶行径。
罢市罢课
1911年8月5日,同志会在成都召开川汉铁路股东特别大会,斗争日趋激烈,逐渐冲破立宪派"文明争路"的束缚。8月24日,群众性的罢市罢课风潮在成都发端,迅速席卷全川各地。
⑶ 天房集资的钱能回来吗
天房收集的钱不一定会回来。想要要回来很难,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参加非法集资活动而蒙受的损失,由参加者自身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由未参加公共存款非法吸收、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及其患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的任何机构。
非法集资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或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患者债权证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集资,并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患者方式偿还出资人或关于收回非法集资的钱,看非法集资者那里有多少钱是很重要的。对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通常由引发这类:事件的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专门小组。
法律根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患者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受到财物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赔偿。被追征、退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非法募股案件到达法院的,法院组织清算,在清算阶段将剩下的所有钱返还给收款人,剩下的被收款组织者使用的不作补偿,由收款人自行承担。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当事人可以立即举报,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请刑事律师介入。
⑷ 1911年清廷宣布商办铁路收归国有,为什么遭到各地一致反对
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朝廷在盛宣怀的强力推进下,宣布“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强收川汉、粤汉铁路为“国有”,由中央借外债修筑铁路。旋与美、英、法、德四国银行团订立借款合同,总额为六百万英镑,公开出卖川汉、粤汉铁路修筑权。而原来地方的集资款概不退现款,只换发国家铁路股票。这引发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各地的反对声浪。
....国有,按照国家的标准给你股票,你懂的......一百年了,还是这么些手段
⑸ 请问谁知道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小区集资房骑马山片区在哪
此小区名为“格林威治城”,位于乌鲁木齐新北园春市场附近,小区属于政府的公务员小区,所以无论从房屋结构、质量、环境等等,都一定不会让您失望。小区距离有好商圈仅需10分钟车程,购物方便快捷,小区绿化率高达51%,属于特色化英伦风情建筑,共有66栋多层层,14栋小高层。小区配套有商业街,高尔夫球场,滑雪场,英式酒堡,幼儿园,小学,将是乌鲁木齐未来距离市区最近的休闲游憩场。房屋信息:
所在区属:沙依巴克区
小区名称:格林威治城
房屋地址:骑马山路8号格林威治城小区(新北园春附近)
房屋结构:框架
附属设施:天然气,暧气,地下室,公共车位,私家车位(库)
建筑年代:2010年
入住时间:2010年9月
公交线路:701、29、45、312、701路
站名:平川路骑马山路口
采光:优
小区环境:优
房屋权状:开发商出售
开发公司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均价:4400元/平米
⑹ 如何起诉天房集团集资未还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可以报警,也可以直接起诉。
⑺ 众筹款不退怎么办
向公安机关控告。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知,非法进行众筹钱款是违法的行为,是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其赔偿所有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