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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实施后股份限售时间

发布时间:2022-11-01 11:15:06

Ⅰ 可转债债转股的规则

为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二、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本所可以视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Ⅱ 债转股可能成为牛股吗

一切皆有可能,股市就是一个神奇的地方。让限售股流通这本身就是股市的大利空,但股权分置改革却让股市迎来了大牛市。因此,债转股完全可以将坏事变好事,让股市走出慢牛行情并非没有可能,关键是债转股的办法要得当。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有两点,做好了这两点,至少可以将债转股对股市的利空降到最低,甚至成为股市的重大利好。
首先,上市公司债转股以转优先股为主。优先股需要转为普通股的,待企业业绩好转后(同时优先股的存续期至少不少于3年),再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转股价不低于转股时的二级市场价。同时,由优先股转化而来的普通股,每年流通的比例不超过转化总量的25%,以减少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对市场带来冲击。
其次,上市公司债转股直接转为普通股的,应优先满足上市公司原有股东的需要。转股对象确定为原有股东的,债转股可参照配股条款执行,以较低的价格由原股东认购。转股对象确定为特定对象的,转股价格确定为债转股方案实施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将5日平均价格与20日平均价格中的高价确定为最后的转股价。并且向特定对象债转股的股份,锁定期不少于三年。三年期满后,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当事人“债转股”份额的四分之一。

Ⅲ 可交换债转股后,股票有锁定期吗

于“锁定期”,大家可能比较陌生。其实简单来说,锁定期就是指某种东西只能持有,但是不能流转的一定期限。比如说,股票锁定期就是持股方不能将所持有的股票转让出去的一段时期。那么股权转让后有锁定期吗?下面小编将带大家进行了解。
一、股份转让的股份锁定期有多久
上海股交中心规定,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是有锁定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存量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除限售。
二、相关的规定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2)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3)挂牌前六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
(4)挂牌后进行定向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转让。
(5)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6)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7)不受上述股份限售规定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可在公司挂牌后一次性全部转让。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回答,大家对股权转让后有锁定期吗这一问题应该已经有了答案了。对某些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比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等,如果将股份转让给了他们,股份转让后是有锁定期的。如果是将股份转让给除了这些身份之外的人,一般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Ⅳ 可转债转股后股票有限售期吗

一般没有。
一般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都是没有限售期的。
我国股市都是公开发行可转债。

Ⅳ 可转债转股12条注意事项一览

1、债转股交易申报方向为卖出,上海价格为100元(该价格无实际意义),深圳价格为0;
2、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帐户内的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3、上海转股申报确认后不得撤单,深圳的允许撤单;
4、上海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帐户内的转债持有数为限,即当日债转股按帐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5、深圳的转债,转股,转托管等的交易处理优先次序为:回售 < 转股 < 转托管 < 交易;
6、对于超出转债数量的转股委托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7、当日买进的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8、债转股交易不收取经手费和佣金。
9、可转债要在转股期内才能形成转股。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转股。
10、可转债转股不需任何费用,故你的帐户没有必要为转股准备多余的资金
11、特别注意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者要对此密切关注,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后,要及时转股或直接卖出可转债,否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12、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转股票后需要第二交易时(T+1日)才能卖出。

Ⅵ 可转债买入后的转股时间

可以。所有债券都实行T+0交易,故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收市前可以转换成股票,下一个交易日就可以卖出(当天晚上9点以后在账户上转债消失,出现对应的股票)。当转股余额不足一股时以现金支付(一般3天内到账)。

举例子。1张(实际上最少要买入1手,即10张)。则可转100/12.88=7.764股,你实际得到7股,剩下的0.764股退现金0.764*26.69元。最后实际得到207.22元,而买入转债的成本是223.88元。即最后亏损了。

转债一般都是溢价的(即转股是亏损的),因为转债是一种有保底的股票。否则大家都买入转债然后转股进行无风险套利了。但这种情况确实有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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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区别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

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真正的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优势

通过转股实现分红只需借贷公司的会计科目,因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为上市公司所青睐。除此以外,转增股份实现股票收益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在活跃的二级市场上效果往往优于现金分红。

通过转股实现分红只需借贷公司的会计科目,因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为上市公司所青睐。

Ⅶ 债转股后股票什么时候可以交易

上市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会在可转债发行日后的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进行转股操作,转股后的当天晚上9点以后或第二天早上,转债消失,出现可转债的正股,并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卖出,因此,转债变成股票当天不可以交易。
同时,在进行转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转股后的股票价值=(转债价格/转股价格)×正股价格,当转股价高于现价(正股价)时,投资者进行转股操作,会亏损;当转股价低于现价(正股价)时,投资者进行转股操作,会赚取一定的差价。
可转债申请转股的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当投资者申请转股最后得到的股份尾数不足1股时,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
拓展资料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2、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有关公司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Ⅷ 上交所可转债债转股操作流程

您好,您可以在交易时间通过以下四种委托方式之一操作:
1、所有委托系统:股票“卖出”菜单,价格始终填 “100元”,委托单位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1手为1000元面额,输入转股代码(具体以公告公布为准);
2、金融终端:交易系统“股票”-“其它委托”-“转股回售”- “可转债转股”,输入转股代码、转股数量(软件上单位为“张”,要输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
3、至诚版:交易系统“股票”-“其它交易”-“其它买卖”,在“证券代码”处输入转股代码,“委托价格”默认显示100,不用理会,买卖方向选择“转股”,“数量”单位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软件上单位是张,要输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
4、营业部柜台:请带身份证在交易时间到开户营业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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