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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控人自首

发布时间:2022-09-24 22:33:45

1. 上市公司董事长操纵自家股价获利8500万,证监会是如何处罚的

证监会对他的处罚是处于5.1亿元的处罚,而这个处罚是根据他获利8,500万元人民币,没一罚5的一个处罚,而这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给广大公司一个不要以身试法。而这件事情是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典型违法案例中的一起。证明被罚款的董事长是浙江温州人,他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控制了该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实际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这时候他们就被证监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因为他们涉及操盘手操纵公司的股价而受到了证监会当时的调查。

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没有好好经营做非法的道路,不从事自己的主行业的话,那么最后没落是迟早的事情,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未被抓到了,其实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检都发布了,对于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而这个司法解释是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的犯罪的一些构成要件和他们的量刑标准都有一个详细的细化和详细的明确,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刑事责任来追究操纵股价的人,也让他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进一步维护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秩序。从而给大家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

2.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需要公告吗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披露。

法条链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资产业务重整;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3. 已有12家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抓,牵连的77万股民该何去何从

我觉得这个股民只能认栽,在还这12家股票还没有暴跌的情况下赶紧抛出所有股票,免得受到更大的伤害。因为这场风波肯定会给他们股票带来很大的波动。

我认为股票市场更加的情绪化。一个上市公司如果不是公司整体业务有问题,那么其实一个人被抓并不会导致公司经济大幅受挫,毕竟公司运营是靠着各层级人员一同完成的。但是股票市场却因为这些人被抓迅速消失几百亿。

我们都是散户小股民,小股民在购买股票时更多的是感性投入,遇到问题大家都选择了抛售也就出现了股市浮动,为了减少损失,目前情况股民还是要慎重投入,同时切记不要贪心,时刻记住"投资需谨慎"!

4. 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诚信义务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要求,近年被延伸至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并衍生出“刺穿公司面纱”和股东的派生诉讼制度,作为股东违背其诚信义务对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或法律后果。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这些概念,在第20条第l款对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股东应负的诚信义务作了总括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即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即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三是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即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违背诚信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股东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健全了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包含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重大制度性突破。所谓“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又称为“刺穿公司面纱”,这一制度自美国法院首倡,已为德、英、法、日等国仿效,逐渐成为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基本法理是:当公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当使用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掩盖了掩藏在公司背后的不当行为人的非法行为,若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实有悖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令不当行为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具有控制力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例如,当公司存在财产、业务、组织管理不独立,“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公司股东严重侵占公司资产,使公司失去基本的偿债能力;公司的资本严重不足等现象时,都有可能被认为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法律人格已混同,公司的独立人格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依美国法院的形象比喻,公司这时已经表现为其主要股东的“化身”或者“傀儡”、“伪装”、“工具”,公司独立人格的这层面纱就应当被揭开,让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有序。但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制度还是“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其行使更多地依赖司法等配套制度的支持。

(3)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的突出表现之一。《公司法》规定了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规范,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输出利益设置了必要的制度屏障。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l22条还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或者受有关联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董事也应当回避表决。

(4)禁止违规担保。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难以根治的顽疾,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遏制这一现象,防止股东及关联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被担保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另外,为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制,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实施实际控制,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证券法》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各个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首先,《证券法》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总括性的要求,即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虚假披露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其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有过错,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上市阶段以及此后的持续信息披露阶段都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都应当如实披露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禁止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为防止收购人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持股等方式规避要约收购义务,逃避收购监管,《证券法》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力度:一是扩大了收购监管的范围,与《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相呼应,并引入“一致行动”的概念,将“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也纳入监管范畴。二是加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监管部门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6. 已有12家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抓,公司上市是可以高枕无忧还是风险更大

已有12家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抓,公司上市就应该遵纪守法,不要等出事了才后悔。

7. 徐翔案财产执行起波澜了吗

据财新消息,徐翔案财产执行起波澜,徐翔妻子应莹对该案罚金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存在异议,已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会,甄别徐翔及家人合法财产并予以返还。

徐翔案回顾

曾经的私募一哥,如今的锒铛入狱,曾经的股市神话,现在的违法者,2015年底开始审理的徐翔案终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值得记下的一笔。当然这一笔并不全是因为徐翔的传奇色彩,这一笔更多是记下了监管层对以徐翔为代表的不少股市神话的戳穿和明正典刑,徐翔的犯案手法并不算高明,操纵市场也不会因为徐翔的被罚而终结,市场人士表示,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来说,保持对操纵市场行为的高压才能还以市场的健康。

走老路,可以预见是死胡同;走新路,前面不知有多少荆棘和困难——方向选择并不能轻易决定。胡斌勇牵头开展了多次“头脑风暴”。经过深思熟虑,胡斌勇最终选择了带领大家“披荆斩棘”。

此案考验着海量数据分析能力。从前期积累的经验看,想要突破案件,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和专业手段对沪、深两市的交易进行跨行业、跨市场的全数据分析。数据有多少?“一个2000字左右的word文档是30KB,1024KB是1MB,1024MB是1GB,1024GB才是1TB,这起案件仅仅证券交易数据就多达300余TB”。

但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事实证明,胡斌勇的选择和策略是正确的。仅仅过了2周,专案组就从数亿手交易中筛选出特定节点的近百支股票,这些股票的波动具有相同特征:股市剧烈波动前大幅上涨至1倍甚至2倍,此后又大幅下跌3倍甚至4倍。

8.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8)上市公司实控人自首扩展阅读: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

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 实际控制人,是指什么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能够实际控制上司的那个人,或者叫幕后老板。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定义,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而在证券、基金领域,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东。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上市公司实控人自首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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