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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0 01:04:08

㈠ 四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哪些案例最具有教育意义

最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是属于暗度陈仓,就是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撺掇别人去购买股票,哄抬股市

㈡ 康得新“财务造假”案详情曝光,或被强制退市,董事长被捕

成为A股怪谈的康得新122亿存款不翼而飞案,终获官方确认。康得新在9月28日晚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可能被强制退市。从证监会立案调查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0个月。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从2015年到2018年,康得新瞒天过海,虚增了115亿利润。但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言来掩盖,于是公司又虚增了上百亿的银行存款余额。没想到的是,这一切被一则违约公告牵连而全盘曝光。2019年12月16日,前董事长钟玉因涉嫌犯罪被捕。



违约牵出百亿大案

出事前的康得新,在材料界独树一帜,被誉为“中国的3M”,是A股颇有名气的大白马股。但这只“大白马”的成色,原来是有严重问题的。

2019年1月,康得新发布了一则违约公告:一笔本息10.41亿融资券,公司未能偿付,已构成实质违约。另有一笔当月即将到期的5亿元债券,也可能无法按期兑付。

这则公告让公众感到莫名其妙,因为截至2018年9月30日,康得新的货币资金高达150亿元,可售金融资产也有42亿元。手握重金的康得新,为啥连10多亿债券都还不了?


2019年3月,康得新董事长钟玉、原总裁徐曙等离任,公司随后发布的2018年年报称,账面货币资金有153亿元,其中 122亿元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然而,经核查,这个账户的余额是0。

纸包不住火,康得新财务造假案终于曝光,在股市引起轩然大波,网友调侃说,这笔钱自己长腿跑了。康得新的股民讨要说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意见,公司独董提出异议,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也迅速介入。

2019年5月12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在微博上确认,康得新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钟玉已经被抓。

案情披露:涉嫌“三宗罪”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首次披露了康得新造假的具体情况,主要涉嫌“三宗罪”。

一是利润虚增。康得新通过各种手段,虚增营收、成本、研发和销售费用,导致从2015年到2018年,分别虚增利润22. 4亿、29. 4亿、39.1亿和24.3亿,合计高达115亿。

二是存款虚假。公司从2015年到2018年都在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其中2018年披露的存款余额是144亿,其中包括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122亿,结果都是假的。



三是隐瞒资金使用情况。2015年和2016年,康得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分别募资29.8亿、47.8亿。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谎称,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36.88亿,全用于建设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康得新及其代理人提出了4点意见,都被证监会驳回。

证监会还披露了康德新是如何虚构外销业务的:资金从康得新汇出后,由过桥公司等中间环节,通过“对敲”和“内保外贷”的形式转至境外,再由虚假的境外客户或第三方代付公司,以销售回款形式,转回康得新。如此复杂而又精妙的手段,让人叹为观止。


系统性造假,或强制退市

证监会表示,康得新案不但有管理层参与,还有经营层,甚至大量员工也参与其中,是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实施的违法行为,是系统性的财务造假案。

更恶劣的是,康得新在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后,至今没有就财务造假问题进行整改,也没有就赔偿投资者等相关事项采取任何行动。

证监会决定,责令康得新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对钟玉给予警告,并罚款90万。另外,对时任康得新总经理的徐曙、时任康得新财务总监的王瑜、时任康得新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的张丽雄等11人给予警告和3万到30万不等的罚款。

证监会还决定,对钟玉、王瑜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曙、张丽雄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但证监会作出的只是行政处罚。今年9月9日,这4人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钟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

康得新表示,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目前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自2019年1月23日开市起,康得新的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简称由“康得新”变为“ST康得新”,日涨跌幅限制为5%。另外,*ST康得从2019年7月5日开始停牌。

㈢ 舍得酒业董事长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此你怎么看

2020年9月24日,舍得酒业称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在公安机关处获悉其公司董事长刘力,总裁李强,董事张绍平,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刑事调查。但舍得在市场份额本身就不够亮眼。新任董事长张树平在董事会上虽然一再强调舍得酒业将会稳步向前,但我依然认为舍得酒业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舍得酒业幕后大老板,天洋控股集团负债至今未还清。其次是现金流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后世,其规模净利润并不高。所以说公司辛辛苦苦几年,但并没有得到什么高额利润,销量增长10分缓慢。而且白酒巨头众多,在这个夹缝中求生存也是很难再有什么起色。一家公司最重要的赚钱能力都达不到的话,即使再喊口号也未必能有什么起色了。

㈣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

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背忠实义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构成本罪。若上市公司为谋求高利润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而自愿甘冒高风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务处理范围,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却违法。第二、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第三、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㈤ 四部门发布打击证券犯罪5大典型案例,为何是这5个入选原因是啥

此次入选5个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犯罪。

㈥ 四部门发布打击证券犯罪5大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下发《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共精选5起典型的证券案件,并号召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强化协同合作,通过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为营造良好资本市场生态提供保障”。

“郑某某背信欺诈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是指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准确把握失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将上市公司利益向个人或其他单位输送的实质。在信息操纵证券的案例中,必须将信息的信息控制手段、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另外,这起案件也凸显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坚持依法惩处、提高违法成本、打击非法证券等方面的作用。总的来说,这些典型案例主要的特点就是金融犯罪,也提醒了我们广大的网友,千万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㈦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

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背忠实义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构成本罪。若上市公司为谋求高利润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而自愿甘冒高风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务处理范围,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却违法。第二、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第三、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㈧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刑标准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㈨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资金;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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