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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上市公司统计

发布时间:2022-09-12 08:58:47

A. 什么是违规担保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超过规定限额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违规担保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时有发生。有些上市公司因给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遭受重大损失。

违规担保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对外担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做信息披露或事后披露担保信息;个别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超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等。

B. 上市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直接无效还是属于违规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的话,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其担保也要对方提供反担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还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另外看这个: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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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市公司因违规而处罚成ST,但很快就解决了违规问题,当年ST能否当年摘除ST

上市公司一般是违规占款被st 那么股东偿还占款后经审计确认,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解除st。
其余st情况:
最近一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最近三年扣非净利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违规担保余额超一千万元或达净资产的5%以上;无实控人的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提供关联资金较大。
针对非标审计 需要第二年年报正常以后才能解除st,如果中途出现半年报依然非标,则需要停牌二月改正,拒不改正就要退市。

D. 奥马电器涉嫌违规对外担保将被“ST”,此举意味着什么

奥马电器涉嫌违规对外担保将被ST,这也就意味着奥马电器有可能会退市,同时5.4万的股东也将会受到权益的影响。实话实说,一家公司被出示退市风险提示,很明显就已经走到了公司经营的危险边缘,我们必须对这样的公司谨而慎之地看待。

总结

其实奥马电器涉嫌违规对外担保将被ST,这不仅意味着奥马电器面临着要退市的后果,同时还告诫有一些股民必须对奥马电器重新作出评估并进行自己投资的管理。奥马电器是一家曾经很辉煌的电器,但在现如今市场环境的冲击下,也不得不举步维艰。在市场环境的冲击下,任何商业公司都有可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不能被上市公司利用转型升级等等优势化解,那么上市公司也终将退市。

E. 违规担保有什么危害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不仅给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且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财产风险,导致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违规担保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诱发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正常经营行为,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背离正常审批决策程序进行对外担保,不仅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还为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埋下隐患,一旦被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计划就将被打乱,资产与现金流亦会捉襟见肘。
(2)损害公司治理结构。违规担保的实质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忽视上市公司的公共性,将上市公司当成自己经营的私人工具,进行资产的拆借,破坏上市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公司三会的治理结构。
(3)有损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公信力。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必然使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出现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
(4)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违规担保行为不仅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也会带来二级市场股价波动。中小投资者面对突发的公司风险事件,被迫为大股东、控股股东违规行为买单,致使合法权益受损。

F.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数据去哪查哪个网站或是数据库有这方面的数据

目前没有该方面的专门资料

G.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标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号证监发[2005]12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通知》中相关规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规定的报刊上披露,银行的要求合理!

H.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的统计数据哪里可以查看

具体案例:
证监会官网上,“信息公开”下的行政执法的公告给出了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情况的具体描述及处罚结果

或者在新浪财经上搜索上市公司,选择“重大事项”--》“违规记录”可查询相关公司的违规情况

I. 独立担保纠纷案例

沪深证交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案例统计(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

被谴责的违规行为 次数 比例

未及时报表信息披露 22 17%

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6 5%

未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34 26%

未披露大股东占用资金 27 21%

未披露理财事项 5 4%

未披露诉讼事项 3 2%

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 3 2%

未披露其他重大事项 9 7%

披露虚假信息 9 7%

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 13 10%

合计 131 100.00%

○自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的97件案例中,被谴责的违规行为合计131次

○不披露重大信息是上市公司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重要方式。不披露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更容易逃避内部控制系统和外部监管系统的监督和控制。另外,部分上市公司隐瞒重大真实信息的同时,还编造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将上市公司推到破产倒闭或退市的边缘

○外部监管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为什么未能防范和制止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怎样不断加强和完善外部监管系统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

刘姝威 李辉:新太科技:违规担保之痛

2005年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新太科技(600728)立案调查。2005年3月31日,上证所对新太科技及原董事长邓龙龙公开谴责。新太科技和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6.12亿元,其中对外担保总额为4.4亿元,对外担保中违规担保共计4.1亿元;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2004年发生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共计发生46笔,余额总计1.47亿元。上述资金往来均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新太科技能够在一年之内违规担保6亿元?巨额违规担保对新太科技产生了什么影响?

监事会未尽职

根据新太科技2003年度报告,公司的监事会出具了公司没有关联担保和内幕交易的报告。实际上,截至2003年末,新太科技对外担保额已经接近2亿元。

新太科技的监事会4名成员中,有两名在新太科技的大股东处任职,一名担任公司副总裁,另一名是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新太科技副总裁担任监事,违反《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检查公司的财务。根据新太科技2003年监事会报告,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时,监事会只是听取了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而没有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做任何实质性检查。

虽然公司原董事长等人违规担保,未告知董事会其他成员,并且,对外担保属于或有事项,但是,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可以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银行发函,核实本公司的借款和担保事项。如果监事会认真履行职权,原董事长等人违规担保事项可以被及时发现。

独立董事未尽职

根据新太科技2003年度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称对新太科技"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核实。经查实,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显然,新太科技的独立董事未能"认真负责地核查和核实"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与公司监事会相同,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银行核实本公司的借款和担保事项。如果独立董事认真负责的核查和核实新太科技对外担保情况,原董事长等人违规担保事项可以被及时发现。

信贷审查部门未尽职

新太科技违规担保不仅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给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和坏账损失。

截至2004年末,新太科技的担保总额分别占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为275%和68.95%;表内负债和担保余额合计分别占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为525.10%和131.45%。显然,新太科技的担保额已经严重超过法定的最高担保限额,信贷风险也超出了银行所能承受的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贷款登记系统》保有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全部借款和担保记录,而银行信贷审查部门有权登陆该系统,查询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全部记录。只要在接受新太科技的担保前,银行信贷审查部门查询公司的全部担保记录,可以立即发现新太科技已经超过最高担保限额,信审部门可以立即拒绝接受新太科技的担保。

在新太科技的违规担保中,银行最有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太科技的违规行为。但是,银行信贷审查部门未尽职。

刘姝威 覃甲:中科健:一年时间两度违规

2005年5月27日,ST科健(000035)因未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度报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早在2001年9月10日,中科健因未及时披露6.3亿元贷款担保以及5000万元关联交易,遭到深交所的第一次公开谴责。2002年6月10日,中科健再次因为对外担保行为未及时送深交所备案,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遭到深交所的第二次公开谴责。

中科健的财务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95至1996年,中科健尚以医疗器械为主营业务时,曾因经营不善等诸多原因而连续巨额亏损两年,亏损额分别为1161万元和4802万元,公司严重缺乏资金,到1996年时还有8000多万元银行贷款无力偿还。

在经营规模高速扩张时,中科健一直没有解决历史遗留的由经营不善引发的现金短缺问题。1999年,为了解决业务扩张急需的资金,中科健与当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的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由此埋下更加危险的隐患。

中科健不仅与信用不良的企业建立互相担保关系,而且担保总额超出了安全警戒线。2001年中科健的担保总额达到7.66亿元,相当于净资产的3.8倍。2005年1月中科健发布公告,公司有约5亿元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若再加上2004年上半年担保总额为3.98亿元,中科健2005年上半年的担保总额达到近9亿元,相当于净资产的3.1倍。

与此同时,巨额投资没有给公司带来预期收益,中科健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的失误进一步加剧了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

刘姝威 柯自强:科大创新:虚增利润逾千万

科大创新(600551)于2002年9月上市。上市第二年,科大创新亏损5012万元。2004年5月19日,因虚报利润、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科大创新及其9名原董事和6名现任董事被上证所公开谴责。2004年4月1日,科大创新发布公告,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原公司总裁陆晓明因涉嫌私自将异地存款违规对外担保以及委托理财资金难以收回,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具有良好高科技背景的上市公司,为什么会发生违规行为?

上市不久遭遇重大损失

根据2004年5月17日上证所对科大创新及其董事会成员的公开谴责公告,2001年和2002年,科大创新的主要经营责任人隐瞒了部分会计资料,通过虚构合同以增加收入等方式,使2001年和2002年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增加831.56万元和592.07万元,分别占2001年和2002年调整后的净利润的479.5%和408.8%。科大创新于2002年10月将2500万元存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并将其中的2000万元用于对广东中粤公司的担保,该金额占科大创新2001年末净资产的26%,直到2004年1月13日,科大创新才公告了该担保事项。科大创新于2003年3月投入3000万元用于委托理财,该金额占科大创新2002年末净资产的17.5%,直到2003年6月6日科大创新才公告了相关委托理财事项。

2004年4月1日科大创新发布公告,公司以银行存款为被担保者提供质押担保,由于被担保者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划扣公司2000万元存款;另外,公司3000万元委托理财资金存在风险。

根据科大创新上市招股说明书,2002年科大创新上市募集资金9328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科大创新遭受担保损失2000万元,委托理财损失3000万元,两项损失合计相当于募集资金总额的53.6%。

董事会人员构成有缺陷

根据《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该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现代企业管理专家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任何单一方面专家组成的董事会不可能全面履行董事会的职权。

2002年9月上市时,除了1名独立董事外,科大创新的董事会11名董事中,10名为教授级技术专家。科大创新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著名的技术专家,在各自的科学研究领域内做出了巨大贡献,正因为如此,科大创新拥有一流的技术产品。但是,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这些科学家却是门外汉。他们很难判断一些财务决策隐含的风险和隐患,也很难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漏洞。

科大创新上市第二年便发生巨额亏损,第三年便被中国证监会公开谴责,董事会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是重要原因。

在发达国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结构是监管机构和银行判断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评价指标。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技术专家组成,银行将提高公司的信贷风险等级。

根据2004年度报告,除了四名独立董事外,科大创新的董事会7名董事全部是教授级技术专家。可见,至今科大创新仍然没有弥补董事会成员结构的缺陷。

刘姝威 程超:*ST闽电:挪用巨额募资

2005年3月23日,*ST闽电(000993)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自2004年4月起,闽电先后挪用募集资金3.2亿元偿还银行贷款,不仅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2004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情况与上述事实严重不符。另外,2000年闽电将募集资金1亿元挪作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事件。2005年4月4日,闽电发布退市风险预警公告。

决策调查不足

2003年4月,闽电签订3000万元互相担保合同,8个月后,2003年12月因被担保方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而被银行划走。

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担保方必须调查分析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短短八个月,闽电便因担保损失3000万元,这至少有三种可能的原因:一是在董事会决议前,董事会没有对被担保方做调查分析;二是董事会成员不具备起码的能力判断被担保方的违约风险;三是董事会成员的道德。

2000 年,宁榕房地产已经欠闽电200 万元,2002年12月闽电又接受该公司900万元的债权,而宁榕房地产于2004年停业。按照常理,2004年停业的房地产公司在停业前一年肯定已经显露出明显的衰退迹象。

在闽电董事会决议前,只要对宁榕房地产做初步的调查分析,董事会肯定能发现这家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不应该再接手这家公司的债务。闽电董事会决议再次接手宁榕房地产的债务,至少有三种可能的原因:一是董事会成员的道德;二是外力逼迫闽电接受债务,董事会不具备维护公司利益的能力;三是董事会成员玩忽职守。

缺乏内控机制

2000年10月18日,闽电董事会通过决议,投资成立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却发生巨额资金不翼而飞的荒唐事件。

《公司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只要公司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和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决不会发生巨额资金不知去向的荒唐事件。由此可见,闽电的管理混乱,同时,也反映了前董事会不具备能力履行《公司法》赋予的职权。

上市伊始,闽电违规挪用募集资金1亿元用于委托理财。此事项未经过董事会决议,也没有及时披露。不经过董事会决议,高达1亿元募集资金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挪用,这至少证明闽电几乎不存在内部控制系统。

经营管理能力有限

在2003年一年内,闽电因新力源违约而遭受损失合计达1600多万元。另外,闽电与福安市宾馆和福安市财政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因福安市宾馆违约至今尚有500万元欠款未追回。

在签署任何一项交易合同前,公司应该反复调查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并且在合同条款中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对方违约风险。闽电屡次"上当受骗",证明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具备应有的经营管理能力。

刘姝威 郭振炜:*ST美雅从行业龙头到退市边缘

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ST美雅(000529)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曾经作为行业龙头,广东美雅生产出国内第一条拉舍尔毛毯,上市募集资金累计11亿元,到2005年第1季度,美雅的净资产却为-6345万元,上市12年来,美雅将募集资金损失殆尽。

1998年美雅显现出业绩恶化的苗头,这一年美雅的净利润比上年下降50%。此后,除2000年盈利678万元以外,美雅一直亏损,2002年净亏损达8.5亿元,2003年和2004年净亏损额均在2亿元左右。2005年第一季度,美雅仍然亏损3824万元。

美雅业绩恶化的系统性原因主要有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方面,但1998年公司业绩开始恶化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内部非系统性方面的原因。

一、产品市场份额下降。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将毛毯行业向我国和东南亚地区转移后,大量具有相同技术水平的毛毯生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而美雅却未能及时建立起新的技术优势壁垒,也未能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市场占有率逐步下降。

二、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美雅的借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从1998年24%上升到2004年的60%,2005年第1季度达到62%。

可见,自1998年以来,美雅不仅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缺口较大,需要外部融资弥补,而且偿还借款本息的现金主要来自外部融资,或借新还旧,公司的债务负担越滚越大,越来越依赖借款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银行紧缩贷款,美雅的生产经营将立即受到严重影响。

三、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巨额资金。美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缺口主要由于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大量现金。自1998年以来,美雅的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超过30%,2001年达到45.97%,2004年为31.64%。1998年和1999年,美雅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率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

四、管理效率低下。自1998年以来,美雅各项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逐年上升。期间费用的增长不但没有带来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同比增长,反而越来越多地吞噬主营业务收入。

五、决策失误。1993年至1997年间,美雅共做出十三项重大投资决策,其中十项重大投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扩大毛毯生产能力。但是,这些投资决策只注重生产能力的扩张,忽视了市场营销和技术研发,结果导致产品滞销。

刘姝威 郭振炜:四大建议提高上市公司诚信与质量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提高违规成本、保证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结构和任职能力以及进一步细化审批和监管程序等四个方面对防范和及时发现制止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监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

我们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贷款登记系统"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提供上市公司的借款和担保记录,以及公司担保余额与净资产的比率,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等监管指标。若发现上市公司的担保余额已经超出规定的担保最高限额,中国证监会可以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制止和处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同时,中国银监会可以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制止银行接受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处罚接受违规担保的银行。

提高上市公司违规成本

为了防范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我们建议,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一方面对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另一方面,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该终身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次发生违规担保事项的上市公司,我们建议,中国证监会应该公开宣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主要责任人不得在任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我们建议,在有关审理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应该终身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证董事会成员任职能力

我们建议,合理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应该成为股票发行审核的内容之一。

董事会成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诚信度和盈利能力。我们建议,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应该包括考核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财务、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进一步细化监管程序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外部监管系统,关键在于不断发现其漏洞,不断及时修改和细化内部控制程序和外部监管程序以便及时弥补漏洞。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该成为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力量。《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赋予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但是,为了保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履行职权,上市公司应该制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工作程序,这些工作程序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

J. A股又爆雷,上市公司突然被ST,这是咋回事

国内的股市风云一直变幻莫测,每到节假日必有大新闻,最近A股上市公司德威新材被停牌然后在2月2号开市后被定为“ST德威”,让很多网友欲哭无泪。造成这种情况的最主要原因是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债务担保,金额高达2.442亿元,占到2019年股东净资产的30.82%。这种市场表现,难怪会被特殊标注为“ST”。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好好理一理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

一、德威新材的基本情况。

德威新材全程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地位于江苏太仓市,主营业务是线缆用高分子材料、化工新材料和燃料电池领域,注册资本10亿元。2012年,公司在深交所顺利上市成功,首次发行2000万股,发行价格17元,融资3.4亿元,目前全国共有7万名投资者。

以上就是德威新材本次ST事件的来龙去脉,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选择好投资对象,尽可能的避免损失。广大网友们,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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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违规担保上市公司统计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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