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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请假

发布时间:2022-09-11 07:33:10

⑴ 开董事会时,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代为出席,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拓展资料
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议的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案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二、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⑵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

这个要参照94年的旧版公司法,现在新公司法都实施N年了,谁还关心旧的?

⑶ 股东会决议达88%,但有人请假与有股东去世决议达有效吗

根据《公司法》,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没人数限制,只有表决权(即股份)限制,所以需要占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当然公司法中也规定股东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还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

⑷ 6.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题目没写全,提供法条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这是会议能够正常召开并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最了解公司的情况,是股东大会会议最适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况外,董事会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同时,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及忠实义务,应当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于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时间、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现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并保证在2个月内召开。
(2)监事会。监事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一是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年会的义务时;二是在出现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在2个月内未召开股东大会时。
(3)符合条件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如果赋予每一股东此项权力而不给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组织机构和运营的混乱。因此,本条对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做了以下限制:一是持股数额的限制,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二是持股时间的限制,必须连续持股90日以上:三是程序限制,必须是在出现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而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义务时,上述股东才能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为主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时,监事会为主持人。
(3)在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时,召集会议的股东为主持人;股东为数人时,该数人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举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职责。

⑸ 我收到股东大会通知书,但因有事可以不参加或者推迟吗不去有没有法律规定

作为股东,如果收到股东大会通知,最好按期出席。如果不参加,则视为放弃参加该次会议的权利。如果确实有事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进行投票或者表决,这样能更好地维护你的权益。

⑹ 董事长与股东不打考勤吗

摘要 您好,根据您说的这个情况,这个时候只要是在公司里面都要遵守公司的制度,无论这个时候你的官职是有多大,这个时候都是要打考勤的,因为这个时候作为领导更是要做好这些,这样才能让你的下属更能够尊敬你,所以这个时候作为董事长和股东更是要打考勤,这样才能带领自己的公司越来越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⑺ 股东大会董事长不能到场,应由谁来主持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股版东参加的全会。根据权我国《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⑻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可以出席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全体股东都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议案。如果董事的身份也是股东,当然有权出席。如果董事不是股东,无权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只能列席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而言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而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看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如果不涉及修改章程,则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股东大会董事请假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⑼ 股东会请假书面申请

摘要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⑽ 董事辞职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辞职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辞职,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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