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Ⅱ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第四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
3、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第七条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第八条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第九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第十条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七)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第十三条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Ⅲ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考核
目前,银监会按照以下指引及规定监管并考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13号)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
1、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评价
从织架构、决策体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也评价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时、有效沟通的机制。
功能定位评价
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中能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确;财务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是否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并非过度强调盈利措施;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应是否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并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财务公司应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较高的认同度;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整体服务需求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内部控制评价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是否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是否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规性管理评价
是否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是否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是否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是否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是否财务公司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内部审计评价
是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是否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是否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是否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是否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统评价
是否采用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2、经营状况的评价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资本充足性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率;净资产要大于注册资本;连续两年未是否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资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是否以较充分的运用;资本的增长是否是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利润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是否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在资本不足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资产质量评价:包括良资产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担保比例资产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偏离度是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是否得以及时纠正;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资产是否持续减少,资产质量是否趋好;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市场风险评价:包括短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是否正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和限额管理;是否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是否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是否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盈利能力评价: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经营效益比例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收入结构是否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审慎。
流动性评价:包括流动性比率、同业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是否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是否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服务水平评价: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评价。资金来源包括对以下3方面的评价(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资金运用包括对以下3方面(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其他服务包括对以下2方面的评价(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3、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
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核心监管指标内容如下:
1、监控指标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不得低于10%。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2、监测指标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Ⅳ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最新数据资料
对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的思考
下载带有 Google 工具栏的 Firefox, 上网冲浪更惬意
[内容摘要] 企业集团的筹资模式直接影响到企业集团筹资的效果。基于对企业集团筹资的特点、影响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因素的分析,在现实条件下我国企业集团筹资可选择以外部的间接融资为主、内部融资和直接融资为辅的模式。
我国企业集团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它是以母子公司为核心,通过产权纽带,把众多企业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多层次的多法人的企业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得到迅速发展,但其财务管理上的难点问题也不断凸现。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研究,是促使企业集团健康、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本文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即筹资模式问题展开探讨。
一、企业集团筹资的特点
企业集团筹资与单个企业筹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筹资的内涵扩大。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内部筹资主要是指企业的积累,而对于企业集团的内部筹资除了通常意义上的自我资金积累,还包括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内部融资,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资金的融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采取相互持股、发行债券、短期商业信用等形式。集团内部筹资可以更好地发挥内部筹资的优势,即筹资成本相对较低,交易费用减少,但在资金利用效果不佳及缺乏担保的情况下,也更易于造成不良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利用债务筹资时,财务杠杆效应更为显著。财务杠杆效应通常用财务杠杆系数来衡量,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如下:DFL=EBIT/(EBIT-I),表明在资金总额及负债比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利润率或每股盈余额将以息税前利润率变的倍数(DFL)增长。企业集团内以股权联结的多层次企业结构使得财务杠杆效应相对于单一企业来说影响更大。由于母公司的资本具有一定的负债能力,投入到子公司形成子公司资本后,又产生新的负债能力,使集团资本的负债能力从整体上看扩大了。如果企业集团利润率较高,放大的负债能力会带来更多的财务杠杆利益,同时也增大了财务风险,当企业利润率下降快时,可能导致集团发生破产倒闭的连锁反应。因此,债务筹资对于企业集团可说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谨慎考虑,应根据资本结构理论,确定合理的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并协调好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直接筹资作用增强。从筹资活动是否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可将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从理论上说,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和不足,在企业集团中,两者通常并存且相互补充。间接筹资的长处在于提供的资金成本较低。但企业集团的发展是和产业集中密切相关的,它需要大量风险资本和长期资本作支撑,而这是追求稳健经营、保证清偿能力的银行无法提供的,只能借助于资本市场的直接筹资方式。因此,企业集团对外扩张、长期发展所需资本应主要来自于直接筹资。如美国的一些企业集团,长期资金主要从证券市场筹集,其中30%以股票筹资方式取得,70%通过债券筹集,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则可通过间接筹资取得。
基于以上特点,可把企业集团的筹资模式大致归纳为四种:(1)以直接筹资为主,间接筹资为辅。(2)以间接筹资为主,直接筹资为辅。(3)以内部筹资为主,外部筹资为辅。(4)以外部筹资为主,内部筹资为辅。模式(1)、(2)分别与模式(3)、(4)相结合,又可产生若干混合模式。
二、影响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不同的企业在选择筹资模式时有自己不同的考虑。但一般说来,影响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是相似的:
1.内部资金积累的能力。企业内部积累能力强,有充足的资本储备来补充资本金,借助于外部资金的必要性就会降低;而如果企业内部积累能力差,就会更倚重于外部资金。对于企业集团而言,金融业的参与程度及内部各成员之间的资金联系是否紧密也影响筹资模式的选择。参与程度越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企业集团的核心地位,集团内成员之间除了产权、人事上的联系之外,还有紧密的资金联系,那么从降低成本、减少外部干预的角度来考虑,企业会更倾向于选择内部筹资方式。如日本六大企业集团,均以各自的主银行为中心,企业集团与主银行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借贷”方面,也体现在其它诸如“股份持有”、“公司债券发行”、“经营”、“结算帐户”等方面。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借款总额中主银行所占比例达到37%左右。企业要在国内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时,主银行会通过接受企业委托来为其发行,而且企业在海外发行债券时,主银行也会通过其在海外的分公司,起着对企业提供保证的重要作用。不过,随着财务状况的好转,企业可以不过分依赖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靠自筹资金。除此之外,主银行还通过对集团内各企业派遣高级职员来施加影响和控制,以保证资金安全。
2.经济发展阶段。一国如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明显增长,政府会通过强化金融手段,迫使银行向企业提供大量扶持性贷款;如一国处于经济成熟时期,加之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积累了充足资本,企业会倾向于到资本市场筹资或依靠自身积累。如韩国,在经济起飞阶段,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95%,但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企业逐渐注重内部积累,资产负债比率呈下降趋势,1980年~1990年间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1%.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企业集团。
3.政府参与经济的程度。政府参与经济程度越高,企业筹资就会越依赖银行。如德国和日本,政府不仅需要保护本国产业,还须建立完备的金融体系来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并对金融市场实行管制,银行也由此发挥着投资主渠道的作用,加之资本市场受到抑制,企业筹资高度依赖于银行贷款。而在英、美等金融制度以直接金融为主的国家,政府参与经济程度较低,对银行严厉管制而使资本市场高度自由化,使得银行贷款成本高于直接筹资成本,因而企业外部筹资主要依赖资本市场。
4.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企业面临的资本市场如果发育较为成熟,直接筹资的可能性就会提高。反之,如果企业主要靠银行筹资,投融资渠道就会较为单一。例如,美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企业对银行借款的依赖性较小,仅占筹资总额约17%,而德国、日本等国家,银行体系在企业筹资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以股票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对经济的贡献则不显著,发行股票和债券所筹资金占筹资总额的比例尚不足10%.
5.主行业特征。企业集团一般来说都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征,但其主行业特征决定着它们在进行筹资模式选择时的大致倾向。对于以传统产业为主的集团来说,银行贷款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为银行能有效地兼管企业而不必冒过大风险。而以新兴产业为主的集团,一方面,产业的发展、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风险投资和长期资本,这是追求稳健经营的银行无法满足的;另一方面,对处于这一类产业的企业,从管理上看也难以统一意见,因而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更有优势,他们往往倾向于选择直接融资方式。
三、对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现实选择的思考
选择适合企业集团自身特点的筹资模式是提高筹资管理效率的关键,而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的选择离不开其内外部的现实环境。
从外部环境上看,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了政府主导型、间接筹资占优势的基本融资制度,资本市场远未发育成熟,企业尚不能自由进入资本市场。到2000年底,我国沪深两市股票市值占GDP比重仅有大约50%,而90年代初亚洲新兴国家这一比重为90%,发达国家则在70%以上。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育还未成熟,但这也意味着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虽然我国政府已作出了种种努力,从各方面给予了企业集团大量优惠政策,如优先上市、优先尝试先进的筹资方式、筹资成本的优惠、财务公司试点等,并鼓励企业集团从事资本经营,以壮大资本实力,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量的制度性障碍决定了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空间极其有限。
对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的思考 来自: 免费论文网
就企业集团自身而言,资金缺乏仍是大多数企业集团亟需解决的难题。企业集团从事着跨行业、跨地域的多元化经营,资本实力相对于单一企业来说更为雄厚。但与世界上其他企业集团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集团资本规模远远不及,大约有半数的集团核心企业,其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扩大企业集团的资本、资产规模。但它们自我积累能力较差,无法依靠税后盈余获得自我发展所需的必要资金。以某航运集团为例,由于其主行业特征(以运输为主),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长,但投资回报率低。“八五”期间共向银行贷款30余亿元,投入使用后,投资回报率仅为0.46%,连银行利息都不足以偿付,为集团的发展提供所需资金更是无从谈起。而且,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虽然存在一定的资金联系,如目前向银行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原则,但仍缺乏资金集中管理的中心,集团母公司由于自身资本缺乏,实际上也起不到投资中心的作用。另外,中国金融资产的90%表现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这样一种畸形结构,必然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得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3%,沉重的本息负担大大抵消了科学筹资应有的效果。
根据前述影响筹资模式的因素,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企业集团的实际资金情况,在进行筹资时企业集团应选择以外部的间接融资为主,内部融资和直接融资为辅的筹资模式。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集团选择筹资模式时应首先充分挖掘内部筹资的潜力。由于大多数企业集团总体经济效益不高,通过自我积累获取所需资金,在短期内很难实现,集团内部企业由于所处行业、地域等因素影响,均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这为成员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提供了可能性,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为内部股的发行创造了制度基础。因此,内部筹资的侧重点可放在成员企业之间相互融资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上。成员企业相互融资最好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集团内设立集团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中介,开展资金业务,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的合理流动;二是子公司相互持股,优势企业向资金缺乏的企业注入资金,形成子公司之间较为稳定的资本格局和协作关系。对内部职工持股而言,它具有筹资成本低、易于操作且财务风险较小等优势,对公司的决策机构也会带来积极影响,对于条件具备的企业集团来说,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筹资方式。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向集团内部引入金融资本,提倡金融机构对集团内企业的参股并开展资金业务,以实现产融资本的结合。
第二,虽然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看,银行贷款是绝大多数企业集团最重要的外部筹资方式,这是由我国独特的金融制度所决定的。但在银行对企业集团的信任度随着集团偿付能力下降而降低的情况下,银行进一步提供贷款的空间并不大。企业集团筹集流动资金可主要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母、子公司在对外贷款时应协调好彼此的利益关系。传统的“统贷统还”方式不仅易于造成子公司拖欠贷款,使母公司由于存在或有负债而增大财务风险,而且集团内部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现象又会使银行对集团内各公司的实际负债能力难以评估,从而影响到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改用“分贷分还”借款方式即由子公司自主决定贷款和还款既可克服“统贷统还”的弊端,也恢复了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完全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方案的实施应注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统得过死”一下子跨越到“分得过开”,适度的资金联系可使母公司保持控制和影响子公司的能力。这就需要采取三方面措施:
(1)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自主,但重大贷款项目应经过母公司的批准,这在制定子公司年度预算时决定。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贷款担保应有选择性,质量高、为整个集团服务有利的项目可担保,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要报母公司批准,以免整个集团负债过度。
(3)应及时分析各公司及集团整体的负债水平,主动调节资本结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资本市场筹资必将日益重要。企业集团长期发展所需资本应主要来自于直接筹资。因此,企业集团也应重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筹资,并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比如可通过集中企业集团内的优势资产,组建新的上市公司,从而实现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除此之外,还应积极拓展海外融资渠道,适当采用国际先进融资方式。
第三,应该强调的是,企业集团在选择筹资模式时还应该强化资本结构意识。对于企业集团来说,筹资的目标不能仅限于筹资量是否满足需要,而应立足于长远,考虑所筹得的资金在企业形成的资本结构是否实现最优化。这在一个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过度负债,规避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企业价值最大,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对单个企业而言,上述观点已不难为人所接受,对企业集团来说,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筹资量大但资本结构安排不当导致企业集团财务机制崩溃、直至破产倒闭的例子屡见不鲜,最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大宇集团。因为醉心于无限度的扩张规模,母子公司反复用同一资产作抵押申请贷款而不考虑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一旦遇到金融危机,看似强大的集团也同样不堪一击。因此,在进行企业集团的筹资管理中要不断强化资本结构意识。根据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企业中最佳资本结构是实际存在的,在资本结构最佳点上,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而企业价值最大。企业集团选择筹资模式,最关键的就是根据自己的筹资目标量和收益成本约束,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合理比例,使企业集团市场价值最大。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筹资模式。一般认为,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在45%~60%之间较为合理,企业集团可适当提高这个比率,但也要注意相应放大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全喜。论企业集团的财务特征与财务控制[J].南开管理评论,1998,(2):49-51.
[2] 伍柏麟。中国企业集团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3] 苟文军。企业融资的国际比较[J].经济研究,1998,(1):13-15.
[4] Hazel J.Finance Institutions And Markets——A Global Perspective[M].1993.
[5] 张雅君。论现代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J].财经问题研究,1997,(4):24-26.
Ⅳ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第三条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
财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条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财务管理。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第七条财务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行政上受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
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范畴,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口同级财政部门。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和上年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及其分配三个部分组成。第九条财务公司的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合理收取,认真复核,全部入帐,保证损益的真实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财务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帐务处理。第十条财务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成本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呆帐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比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加强营业外支出管理。营业外支出包括:离退休退职金、丧葬抚恤金、长休人员支出、职工待业保险金、灾害事故损失支出、提存呆帐准备金、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第十三条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经营管理费、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为财务公司损益。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实现的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的利润分配体制由企业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应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
财务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后,经投资者协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团公司内企业人均奖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条由集团公司拨款、投资形成的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其分得红利应由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处理。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对投资者的资本金只能分配红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条凡因经营不善造成的财务公司亏损,同级财政部门不予弥补,由财务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后年度提取公积金弥补。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以丰补欠,不准超支。奖金的发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帐册,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财产的完整。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如发生余缺,必须查明情况,分清性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的记帐原则比照银行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执行。
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第三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第四条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六条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第七条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第八条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六)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七)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哪些
应该是财务公司年鉴里,只面向财务公司协会的会员发行。你可以到财务公司回协会网站上答查查http://www.cnafc.org/index/index.asp
Ⅷ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发展历史
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第一家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之后又有九家财务公司相继批准成立。1988年4月,在中山、重汽等财务公司的倡导下,成立了全国财务公司联合会(简称全国财联)。当时,全国财联仅是一个以经验交流和合作为目的的非正式的自愿联合的民间组织。在这次会上,成立了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简单的章程。
集团财务公司任第一届理事长单位,并确定一年一届,由会员单位轮流担任理事长。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会员是中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为企业集团发展配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质上是大型企业集团附属的金融公司。
先由中山集团财务公司任第一届理事长单位,并确定一年一届,由会员单位轮流担任理事长。
1993年,在全国财联第四届理事会上,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王歧山同志支持并表示同意,在全国财联的基础上批准成立一个财务公司全国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之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具有了合法的地位。并于1994年9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成立大会。同时,举行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了协会章程,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党五喜同志当选为理事长。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分别于1996年4月、1998年10月、2000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届)、三次(届)一次、三次(届)二次会员大会,并在每年都召开理事会会议。
Ⅸ 中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有哪些
中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有:
汽车行业财务公司:东风汽车财务公司、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财务公司、上海汽车财务公司、中汽财务公司、万向集团财务公司。
电子电器行业财务公司:中山集团财务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长城财务公司、深圳赛格财务公司、万宝电器财务公司、万家乐财务公司、重庆四联财务公司、振华集团财务公司、格力财务公司、海尔财务公司、西门子财务公司、TCL财务公司。
能源电力行业财务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华中电力财务公司、东北电力财务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西北电力财务公司、华东电力财务公司、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华电财务公司、国电财务公司、南方电网财务公司。
钢铁行业财务公司:宝钢财务公司、攀钢财务公司、武钢财务公司、鞍钢财务公司、华菱钢铁财务公司。
军工行业财务公司:西飞集团财务公司、南方动力财务公司、贵航财务公司、大连船舶财务公司、三江航天财务公司、中船财务公司、中核财务公司、兵器财务公司、中船重工财务公司、航天科技财务公司、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中国电子财务公司、兵器装备财务公司。
拓展资料:
财务公司亦称“财务有限公司”。别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同称为“特许接受存款公司”的商业银行比较,它的存款额较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资本额较少。英国经营耐用消费品的租赁或分期付款销售业务的信用机构。通常是对个人或家庭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或对出售耐用消费品的商店融资。由商店将与顾客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转让给财务公司,或由财务公司垫付商店向制造商购货的进货款,商店售出商品后归还欠款。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