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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可以拿公司股份吗

发布时间:2022-07-26 21:40:29

『壹』 董秘为什么会拥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秘其实也算公司高管了
董秘主要处理与证券相关的一些事务。如增发、配内股、分红等;与容交易有关的事务;与公开信息披露有关的事务如报告,通知等。需要具备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上市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知识。

『贰』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董秘能有多少股份

有规定不允许其持有自己公司股票,可以持其他公司的

『叁』 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吗

法律分析:法律只规定董事必须由自然人担任,还对担任董事的自然人的品行有规定,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持有本公司股份,所以,在国家法律层面,董事不必须持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肆』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可以,但都要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对外进行披露,就是说上市企业高层购买或者卖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预先进行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一般说法叫做增持和减持。
不过现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层人物及其相关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是被证监会监管的,如果有买卖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证监会会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以及核查。

『伍』 董秘参考资格

应该是可以的。1、完善董秘法律制度,明确公司董秘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关于董秘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阶段,只有规范了董秘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董秘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实践中,董秘在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涉及的事务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更好地发挥董事会职能,尽早将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及董秘的条款纳入《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均应设立董秘,并明确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2、改进我国董秘的任免制度,保护投资者和董秘的权益。与英国董秘的任免程序相比,我国的有关规定不足之处表现在:一是公司股东会没有免除现任董秘的权力,而由于我国公司大股东不可忽视的支配地位,很多董秘只向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在最重要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往往会与大股东保持高度的一致。这不利于充分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二是非因正当原因而遭解聘的董秘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未予明确规定。借鉴英国公司法,我国亦应规定董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给予股东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分类表决任免董秘的权力。
3、适当地扩大董秘授权范围。如与英国公司秘书相比,我国公司董秘不具有订立管理性合同的权力。董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可避免地要与公司外界发生联系,为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债权人利益,我国法律要适当授予董秘订立某些合同的权力,同时还要强化董秘信息披露和监管职能。另外,我国董秘一方面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另一方面还需对董事会执行职权合法性的监督,此时董秘职权适当调整显得尤其重要。
4、建立董秘行业自律体系。(1)建立董秘协会,保障董秘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内部惩戒措施,规范董秘执业行为,如制订具体执业准则,明确董秘执业责任,提高董秘执业水平,促进职业经理层的建立。另外,由协会对董秘的资质和经营绩效定期评估,增强董秘的行业自律性。(2)建立董秘事务所,董秘以加入事务所的方式执业,把董秘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这样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董秘的行为加以约束,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3)加快董秘的职业化进程。首先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大胆创新与改革,保证董秘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相关资本运作以及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等。其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董秘的职责与权限,严格任职条件,规范任免程序,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改善和提高工作条件,健全工作规则,使董秘工作有章可依、有例可循,避免冲动和盲从。第三对董秘实行社会化推荐机制、统一执业标准、定期考核,以使董秘更加具有独立性。第四是设立董秘职业风险基金,并在全国设立董秘维权组织。
5、形成董秘生成和退出机制。首先对董秘的任职资格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其次对已有的和潜在的董秘人选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再次是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董秘协会,人员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这些人员可以直接由协会推荐担任董秘,最后进入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第一大股东在表决时应予回避。一个有效的董秘退出机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用法规的形式规定董秘的任职条件和期限。二是市场选择。随着董秘资源稀缺状况的改变,当供求矛盾缓解后,由市场机制来选择董秘。三是对那些无法履行董秘职责者劝其退出,对那些违规的董秘应予以惩罚。在未来的董秘制度框架中,董秘的生成和约束都应市场化运作,通过潜在的董秘对在岗的董秘形成竞争性约束,特别是通过董秘的退出机制淘汰那些不称职的董秘。
6、构建董秘激励和约束机制。(1)声誉激励。对董秘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对成绩突出、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的董秘,可以通过董秘协会确认为终身董秘,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并发挥优秀董秘在董秘协会中的作用。(2)报酬激励。为了使董秘的工作独立而负责,应当付给他们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其数额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且由于董秘需要具备一定的学识、能力和经验,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秘,支付其高薪亦是必要的。(3)为董秘创造深造的机会。建立董秘沟通交流体制,实行定期培训制度,设立董秘人才库。董秘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熟悉和掌握公司业务。(4)约束机制。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董秘,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津贴及其他回报,同时对董秘的违法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完善相关的外部监督。美国公司管理层得到相对有效地监督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完善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而以上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必须尽快建立。(2)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这样公司能随时了解有关人员的信用状况(资产和负债)和信用记录,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任职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同时为寻找合适的董秘提供了有效渠道,防范了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董秘在公司的所作所为将被记人信用档案;不守信的董秘一旦发生非法获益或严重失职将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在为了获益所支付的成本远远大于非法收益的情况下,董秘将能更好地履行职责。(3)增强董秘的市场透明度。大部分股东了解公司的状况主要是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当然也应包括董秘的信息,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一是披露有关董秘的基本信息,二是披露董秘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三是披露未来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帮助股东判断董秘是否能够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控。
8、与股东进行有效沟通。积极有效的沟通会创造公司价值。董秘不应是传声筒,必须主动向投资者与媒体通报公司的最新动向,推介公司股票,同时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并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体现以投资者利益为导向的理念。董秘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中介机构等公司相关利益人,其主要工作方式是沟通和协调。做好董秘工作一是要重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二是重视境内外券商、基金经理等机构投资者的来访,使其充分了解公司;三是规范资本运作,开好股东会、董事会,严把信息披露关;四是借助新闻媒体提升公司形象。媒体需要深入细致地调查,客观公正地报道;公司对媒体需要有开放的态度,完善的沟通制度,构建好危机公关流程,积极主动地去面对媒体。董秘在上述工作中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和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诚信、开放的态度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推进董秘制度建设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创新与改革,用制度创新来改变目前董秘产生的办法,制衡控股股东的权力绝对化,逐步形成董秘职业人才的市场化,促进董秘勤勉尽责与维护其合法权益,真正使董秘这个重要职位更具独立性,让董秘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 来源:考试大-秘书资格考试

『陆』 董事会成员可以没有公司股份吗

在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会有很多人组成。但是有的人就有这样一个问题,董事会成员都有股份吗?这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一点,其实在法律上也没有硬性的要求。对于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董事会成员都有股份吗
董事会成员并不都有股份,也可以是自然人。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因此,对于董事会成员并不都是股东,对于自然人来说进入董事会也是没有股份的。这点大家都清楚了吧,在法律的规定上也对不得担任股份公司的人有明确的规定,

『柒』 公职人员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吗

法律分析:公务员是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据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以其合法的财产合法的方式买卖股票。因此,国家公务员可以通过合法的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在上市公司兼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捌』 董事会成员可以没有公司股份吗

董事是通过股东委派、选举或按法律规定产生的。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

『玖』 董秘一般占公司股份多少

600643爱建股份可能会停牌一段时间,开盘要等公告。爱建股份:上海金融中心受益,重组预期提升价值■华泰证券爱建股份(600643)公司是一家典型的金融控股型企业,是国内同时进入证券,信托, 外汇等业务的民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持有爱建证券20.23%股权,公司更持有爱建信托98%股份,证券信托牌照的稀缺性是公司投资价值的一大亮点.消息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 "上海市政府已召开协调会,要求上海国际集团帮助爱建股份解决问题,主要是处理爱建信托的哈尔滨新城项目,但详细的重组方案还在讨论. "爱建股份的高管与上海国际集团有很深的历史渊源.爱建股份现任董秘,爱建证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徐宜阳曾是上海证券的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也是上海国际集团的成员. 上海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金目前担任爱建股份的监事.他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从香港名力集团,到首钢控股,再到富泰(上海)有限公司,爱建股份不断试图引进战略投资者,但几番重组皆因爱建哈尔滨项目的巨额亏空而告吹.爱建信托是否将把哈尔滨新城项目整体作价转让给上海国际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将入主爱建股份只是为泰国正大旗下的富泰公司入主而扫清道路?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答案.周二2009年4月28日公司公告澄清声明:针对市场传闻和《中国证券报》的报道, 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回复如下:公司方面和控股股东方面未与上海国际集团就重组爱建股份进行商谈或签署相关协议.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我们认为,爱建股份未来可能成为浦东金融改革的重要棋子,主要看点不在于公司的澄清公告中说的和上海国际集团的重组预期, 而在于爱建证券的股权转让以及爱建信托和上海国投的重组预期, 而爱建股份直接间接持有的爱建证券股权将得到增值预期, 我们相信,优质金融资产将有不断装入上市公司的预期,鉴于未来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将着力于完善产业布局,整合经营资源,提升竞争力以及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投资者逢低关注上海金融中心受益板块中的爱建股份.

『拾』 什么是董秘

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是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

董秘,一种是专职董秘,另一种是兼职董秘,如兼职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而在上市公司中,后者占了大多数。

(10)董秘可以拿公司股份吗扩展阅读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秘属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秘一般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行资格管理和淘汰制度。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上证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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