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资委: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指导公司多措并举扭亏增盈
国资委近日印发《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提出,分类推进上市平台建设,形成梯次发展格局。做强做优一批,以优势上市公司为核心,通过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加大专业化整合力度,推动更多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汇聚,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大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运营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迈上新台阶,力争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调整盘活一批,梳理业务协同度弱、管理链条过长、缺乏持续经营能力、长期丧失融资功能、存在失管失控风险等情况的上市平台,列出清单,因企制宜制订调整计划,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调整,支持通过吸收合并、资产重组、跨市场运作等方式盘活,或通过无偿划转、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和优势领域。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指导上市公司以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问题为基础,重点围绕关联交易、对外并购、重大投资、重大担保、财务管理、内幕信息管理、债务风险、子公司管控、依法纳税及内部监督等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列出治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推进落实,2022年底前完成对账销号,促进上市公司审计、内控、合规和风控体系规范完善。涉及集团财务公司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开展业务的中央企业,要按照“依法合规、公允定价”的原则运作,在实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高效使用目标的同时,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合规管理和内部监督,严格遵守国资监管政策和证券监管规则,持续提升诚信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严禁财务造假,严禁违规运作,严禁内幕交易。加强风险管控,增强风险识别、分析和处置能力,抓好境外合规风险防范;对于未能履行资本市场公开承诺、存在持续亏损、出现违规事项或可能面临退市等风险的上市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紧密跟踪,提前谋划,指导上市公司多措并举扭亏增盈、妥善应对、化解风险。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② 重点举措是什么意思
分析人士指出,《意见》出台标志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步入新阶段。
重点1: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意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把强化公司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规则,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上市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和加强公司治理状况信息披露等。
重点2: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根据《意见》,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制度,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加强资本市场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协调平衡,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资产重组收购分拆上市再融资等制度。今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关于《意见》提及的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业内人士表示,仍需具体实施意见出台。
重点3: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根据《意见》,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严格监管,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力度。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促进出清风险。
专家指出,《意见》有助于加速完善退出生态,解决“僵尸”“空壳”公司长期滞留资本市场的问题。下一步,应趁热打铁,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制度,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渠道退出。同时加强退市通报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有效防范和约束退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此外,应进一步加强退市监管力度,对于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手段规避退市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出清。
重点4: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根据《意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多部门共同参与,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强化风险约束机制,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依法监管、分类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未整改或再次发生的,严厉打击。加强协作联动,强化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政策支持。
“持续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讲话指出,对于股票质押风险,加强监管协同,推动场内场外信息互联、防控处置措施互商,力争整体效果有新的提升。
违规担保问题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关问题做出裁判指导,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业内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已判决案件,要通过提出上诉、再审等方式挽回损失,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顽疾仍需行政司法“双剑合璧”。
重点5: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根据《意见》,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增加法制供给。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专家指出,从今年查办的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可以看出,监管部门针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已布下“天罗地网”,无论是证券市场还是银行间市场,不管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违法主体均无可逃脱。可以预期,证监会全方位、立体式追责的努力将有助于形成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对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慑,显著改善市场的生态,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沿着法治诚信的道路行稳致远。
重点6: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根据《意见》,凝聚各方合力。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加制度供给,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监管执法协作,协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③ 上市前企业内部规范化治理方案怎么做
市公司治理水平、打造优质上市公司集群、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强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完善保障激励措施等五方面出台十六项措施。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意见》首先就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并具体分为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两方面。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上,要求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规则,规范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执业行为。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打造优质上市公司集群
《意见》显示,重庆要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升级。
在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方面,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鼓励中央企业在渝法人实体首发上市、重组上市、拆分上市。支持承接国家和全市重要战略任务的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等开发区内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鼓励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
在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方面,我市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外省市、境外优质资产,探索引入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我市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意见》明确,要依法做好退市处置工作,化解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风险。同时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加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指出,重庆市将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企业合并、重组上市、破产重整等多元化渠道依法退出、出清。
若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意见》明确有关单位
④ 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表述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科创板退市环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板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两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4、市场类退市指标:构建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第二条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⑤ 我国资本市场近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实践及意义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水平逐年提升。2019年年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合计约1.36万亿元,同比增长约10.7%,分红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约66%。”上市公司分红呈现出长期持续稳定的特性并逐步规范化,其意义如下:
上市公司分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股东投资回报的体现。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现金分红是保障投资者作为股东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的体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现金分红事关众多投资者资产收益权的实现,新《证券法》新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上市公司分红的规范化,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强化股东的投资回报。
上市公司分红的规范化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现金分红是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反映,而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包括公司本身、公司股东、董事及公司债权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范化不仅反映了公司本身发展势头良好,而且也体现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融洽。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有利于投资者认可上市公司的价值,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成长发展。
正所谓“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相信随着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完善及我国资本市场近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实践的逐步规范化,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资本收益权及培育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⑥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二: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专章新增了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重视。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相关内容。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内涵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一般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根据新《证券法》第90条的规定,公开征集的股东权利主要为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提案权即提出议案,一般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投票表决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是股东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价值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作为一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主要具有如下价值:
其一,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要制度价值在于有利于优化公司表决机制,提升决策效率。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制度来行使投票权以充分表达意见,有利于避免中小投资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于行使投票权的情况,能够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防止投票权的浪费,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可以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激励其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正如有学者所言:“公开征集投票权有利于促进公司控制权争夺,改善公司经营绩效。表决权争夺是股东约束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无论其结果如何,都会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此外,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本实务运作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可作为一种重要工具。比如当出现关联交易需要大股东回避表决时,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在相关议案中的作用就开始凸显,此时若征集人能够有效利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的成功。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新《证券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之前,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常见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证券法》在立法层面的规定,提升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效力层级,同时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的具体操作规则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二,完善了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新《证券法》第90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其中确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制度功效,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规定了征集文件的披露等内容。新《证券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其中征集文件应当包含比实践中常见的征集公告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外,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如果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法违规,“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股东权利公开征集的一般性规定,证监会于2020年9月4日发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其内容详尽丰富,对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相信随着相关具体规则的落地生效,将来对于“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业务活动,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大有裨益。
⑦ 如何从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质量跪求 在线等!!!
呃……问题比较抽象,可以考虑以下活动:
1、治理层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治理层应当让事务所相信,事务所不会因在监督过程中指出管理层存在的问题而遭到公司解聘,否则事务所的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而已。
3、对于事务所指出的问题,治理层应当重视,并切实予以解决。例如,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有管理层舞弊行为,或者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提出质疑的,治理层不能说碍于情面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要切实发挥治理层的作用,考虑向股东大会指明问题,更换管理层,甚至是采取法律行动。
4、对于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经营业绩下滑、坏账增多、资金链紧张等等问题,治理层应当督促管理层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扭转不良状况。
……
⑧ 如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一,进一步提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诚信履责的能力。阎庆民说,在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也就是抓住“关键少数”。“这一条至关重要。“
第二,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底线要求,主要是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这一工作是在不断推进中,但仍要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移送等方式,打击严重违反治理底线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进一步倡导上市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科学决策、有效激励和严格监督是历次讨论公司治理离不开的三个环节,要通过一些做得好的典型,为上市公司作出示范,让他们来对标。” 阎庆民说,要学习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比如,国际上2015年经合组织和G20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要求除了保护股东利益之外,还要保护利益相关方。
第四,进一步加强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要通过信息披露,形成市场加外部约束,共同促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⑨ 浅谈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提升管控能力
一、要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应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方面做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