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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

发布时间:2022-04-08 05:22:42

『壹』 为什么创业板的股票不能借壳上市

不能借壳。 证监会对创业板的股票有严格的要求,创业板的股票的风险通常版比A股的风险大很权多。而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在并购方面,证监会取消了要约收购事前审批等环节,完善发行股份定价的市场机制,完善了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丰富要约收购相关制度等内容。

(1)天龙集团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扩展阅读

创业板股票连续三年亏损就会直接退市,不会经历主板股票的ST,*ST等过程。退市后,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通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贰』 恩施市天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怎么样

恩施市天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2015-08-03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万福国际商贸城四号楼705室。

恩施市天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2801MA4870E68C,企业法人龙小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恩施市天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恩施市天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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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急!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定义

一、乙肯定要负法律责任
二、甲还清公款,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肯定也要负法律责任
三、判刑由法院判。
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肆』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创业板退市规则:
1.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最低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的低于25%。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0%,或10亿港元;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拓展资料】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
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来,创业板市场已诞生六年多。期间,并没有哪家创业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关于谁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的讨论则吸引了市场的眼球。而据媒体报道,创业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暂停上市的风险,既包括吉峰农机这样“资深”的创业板公司,也包含安硕信息这样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亚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报披露已结束。根据沪深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沪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2.66%;深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增长-0.35%、2.96%和24.84%。就在这创业板较为靓丽业绩的背后,504家创业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业绩亏损,这一数字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这其中有两家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太空板业(300344))连续两年亏损。另外,2012年、2013年“两连亏”的万福生科(300268)、天龙光电(300029)在2014年度实现“短暂”盈利后去年再度出现亏损。
自2009年上市以来,金亚科技(300028)经营不振、重组折戟,去年又因财务造假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尚无最终结论,但根据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舆论普遍认为,作为创业板首批挂牌交易的金亚科技,有可能再开市场先河,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伍』 北京飞天龙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复北京飞天龙制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7月1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等。
法定代表人:潘合家
成立时间:2015-07-10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00001948181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8号楼3层0304

『陆』 法规分析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同一老板参股或控股的许多企业之间,这家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用做另一家企业的资金使用。如果对这些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把企业资金错误地当作自己钱包里的资金,把民营企业错误地当作自己的金库,把下属这家企业的资金随便当做那家企业的资金试用,那么,就很可能遭遇牢狱之灾。

如广东金正集团老板万平。公诉机关指控万平涉嫌犯罪共有两宗事实: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ST天龙总经理、ST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集团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预付ST天龙东莞分公司上游供货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监管,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的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使用,至今未还。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例如,我们在侦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严格把握刑法384条的实质要件,注意区别挪用与借用公款的关系的界限,经过初查去伪存真,用挪用公款四个构成要件,逐条分析、研究、认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认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误区
1、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认为它们的主体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条的规定,便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在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宽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在这条规定中,第2款单列一款,与第一款是并列关系,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并列关系,并不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列。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包括此类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做了具体规定,在这条规定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不同在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却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这样进一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主体的不同。
2、认为股份制企业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以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来认定。
改革开放以后,所有制结构呈现多元化,随之而来企业性质也日趋复杂,对这些企业中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多种主张,最常见的是以国有权是否占多数来划分,即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资金罪。这种划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颇之处。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便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性质,该性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认股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而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独立的法人财产,其性质也不同于任何出资者的财产性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类行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解决。此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定职务侵占罪。此批复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但已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体却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钱款挪用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时,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
3、认为承包国有企业的人员可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承包是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承包的确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同时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对于承包者挪用企业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便成为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承包一般分为二种:即风险承包和经营权型承包,风险承包是指无论是否有利润,承包人必须上交一定利润给发包方,如有剩余利润则归承包人,这种承包因企业财产的归属已事先划定;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如将款借给他人应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属经营权承包,且发包人是国有单位,则承包人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承包既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原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为承包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前所述这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故笔者认为承包国有企业人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无论是风险承包还是经营权承包,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承包国有企业人员,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些人认为他们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必须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时,必须利用了他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因承包人进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间的挪用行为与原来的职务没有关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所以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可以用经济学来表述的字眼:“不利”与“补偿”可以发现,法律责任具有两方面的作用:(1)惩戒违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下文中称为惩戒的作用。(2)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个人来承担违法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在下文中称为补偿的作用。以法律责任的这两种作用为依据,我们来考察不同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应有的处罚。

1、过失与欺诈的处罚原则

按照过错人的主观态度,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分为过失与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则表明虚假信息的出现是故意而为之,违法行为属于欺诈。反之,则虚假信息是由于过失而出现的。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不同程度主要是为确定制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过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区别。

(1)过失的处罚原则

从惩戒的作用来看,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因此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产生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当然,对于过失也不能完全没有惩戒,否则行为人会对其行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惩戒,使得过失人感受到过失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们谨慎行为的作用了。

从补偿的作用来看,补偿的意义与违法者的主观态度无关。就是说,无论违法者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应当予以消除。所以过失人应当承担违法所带来的成本。

(2)欺诈的处罚原则

欺诈具有显著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性,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基于欺诈的以上特点,对于会计报表欺诈来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罚力度。

第一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大于或等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在这一情况下,处罚的主要目标是使得欺诈人不因欺诈而获利。

第二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小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

之所以考虑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违法行为的收益与社会成本极不相称,违法行为的收益很低,但社会成本却极大。诚如前述,对于故意的行为来说,惩戒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行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让他体会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样才能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会计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很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制裁力度应当怎样确定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由欺诈人承担与欺诈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力度

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

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

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造成的危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或者受害人无法确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补偿的作用。

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出于警示的目的应当同时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还可以处以暂停执业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总体说来,对于过失行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应当是比较轻的,它毕竟是起到一个督促人们谨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么,对于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过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这要看这种情况是否普遍,如果这种过失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则不排除有欺诈人隐瞒欺诈证据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考虑施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目前对于虚假陈述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的刑事责任。

再来看欺诈,欺诈可根据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来确定制裁力度。按照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两种标准,我们可以将欺诈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其处罚:

社会危害小:对于这种情况。对其的制裁首先应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情况,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对于不易发现的情况则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社会危害大,且社会危害与违法所得相差数倍以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制裁应主要根据违法所得与发现概率来量刑。当然,既然触犯了刑律,应当处以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对虚假陈述在各种违法情节下的适当法律制裁进行了探讨。当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的变量包括社会损害、处罚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标。而且,法律决定处罚力度与方式有很多法学上的考量,不是单纯用效用就能解释的问题。因此,本小节所作的讨论是简单化和理论化的,以上讨论的目的仅仅是从总体上来解释法律现象或做出理论推导。

3、民事责任的分担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确定各方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而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但从补偿的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谁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不影响补偿的效果。对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应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进行,实际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则而进行,即:谁的行为越没有效率,谁就应当承担越多的责任。运用此原则,我们来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方法。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由于过失责任人的行为不像欺诈那样是完全无效率的,所以过失的民事责任应只限定在过失人按相对过错原则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即按份责任或比例责任。就是说,对于多方过失不宜适用连带责任。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面两种情况下的原则,欺诈责任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过失责任人内部,按照相对过错原则分配责任。

例如我国股市重大违规案例之一琼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和农业,1995年利润仅为38万元,是深市股价最低的垃圾股。该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称其利润为5.71亿元。该公司股价也扶摇直上,从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创下涨升12倍的神话。

1997年2月28日下午,琼民源召开1996年度股东大会,因末按时结束,董事会决定3月3日下午继续举行,并申请在开会期间“琼民源A ‘停牌,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复牌。但3月3日董事会全体成员辞职,导致无法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由此琼民源长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琼民源公司的1996年报涉嫌违规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之后,终于公布调查结果,琼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来声称成功进军北京房地产1996年利润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将进军通信领域并在美国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场骗局;在严重失实的数据背后,是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在二级市场获取暴利。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琼民源公司的在册股东仅为4.9四万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东人数已猛增到10.7万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东为9.8万人;换言之,在停脾前两个月的时间里,把琼民源由丑小鸭捧成天鹅的庄家,已陆续远远遁去,而根据琼民源年报业绩蜂拥入市的散户成为该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主体。

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琼民源1996年年报称利润中,有5.69亿是虚构的,并且虚增6.57亿元资本公积金;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数据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称被告人马玉和为制造琼民源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遂于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间,以签订虚假的《合作建房合同书》、《权益转让合同书》、《关于北京民源大厦前期工作经济补偿协议书》,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琼民源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处理意见中称虚构利润5.4亿),后授意被告人斑文绍(琼民源财会人员)将这虚构的4笔利润编入1996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报给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玉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绍配合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人民币。并于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传媒上公布,误导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琼民源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琼民源”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斑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到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从上述案例看, “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提出怀疑。

首先,巨额利润令人疑惑。现将“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如下:

从中可见,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1995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公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这种含糊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实际情况是,在1996年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其次,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而来的呢?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资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超过30%的解释。”然而在第11项“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化”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增加6.57亿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6.57亿资本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O万元。

尽管“琼民源”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为,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可见,“琼民源”案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很大程度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 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琼民源”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这些要求,对有异常变动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取得能够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说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审核对资产评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然后再发表有关声明,就不会出现上述后果。

四、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一)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1、假账的法律责任建构

(1)、假帐民事责任

会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行为。会计假帐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目前会计法律法规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融入会计契约的理念和条款,造成会计假帐民事赔偿责任追究的法律根据不足,对会计假帐责任者处罚不力,无法树立会计法律法规的崇高权威和尊严,使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极低。主要是建立假帐违约责任和规范假帐侵权责任。

(2)、假帐刑事责任

会计假帐刑事责任是指会计行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假帐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尽管我国《刑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形成的虚假报告,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由于处罚较轻、虚假标准难以认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做假的趋势愈演愈烈,给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和政府宏观调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3)、假帐行政责任

会计假帐行

『柒』 畅游中国该去哪

2015年2月9日,中国北京— 中国领先的在线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畅游有限公司(下面称“畅游”或“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交易代码:CYOU)今天公布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及全年财报。数据显示,畅游2014年Q4总收入2.159亿美元(约合13.48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1%;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1370万美元。2014年度,畅游总收入为7.553亿美元(约合47.17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70万美元。
2014年第四季度亮点
总收入达到2.15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19%,同比增长11%,高于公司指导性预测1,790万美元。
网络游戏收入达到1.844亿美元,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23%,同比增长7%,高于公司的指导性预测1,940万美元。
在线广告收入达到1,830万美元,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9%,同比增长8%,
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1]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1,37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38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4,330万美元。
归属于畅游公司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每股美国存托凭证[2]摊薄净收益为0.25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07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82美元。
2014年年度亮点
总收入为7.553亿美元,较2013年度增长2%,达到历史新高。
网络游戏收入为6.520亿美元,较2013年度下降3%。
在线广告收入为5,900万美元,较2013年度增长18%。
归属于畅游公司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净利润为70万美元,2013年度为2.699亿美元。
归属于畅游公司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01美元,2013年度为5.06美元。
畅游联席首席执行官余楚媛女士表示:“我和德文上任三个月以来,畅游的管理层士气稳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我们的目标是在前任首席执行官王滔先生打下的夯实基础上,让公司业务更上一层楼。公司第四季度业绩表现良好,《天龙八部》端游收入稳健,新移动游戏《天龙八部3D》取得成功,同时移动互联网业务也趋健康理性发展。”
畅游联席首席执行官陈德文先生同时表示:“我们很高兴的看到公司游戏业务发展良好。旗舰游戏《天龙八部》进入第八年,表现依然稳健,成为业内的标杆。《天龙八部》已进入一个稳健发展的阶段,预计将在未来几年会继续为公司贡献可观的收入和利润。移动游戏方面,《天龙八部3D》取得了初步的成功,发布后前两个月的流水总额超过了6,500万美元。这款游戏顺应市场趋势并填补了移动市场在重度MMO游戏领域的空白;公司在重度游戏开发方面的自身优势,优异的运营和发行能力也同时推进了这款游戏的成功,而《天龙八部》端游的强IP更是让《天龙八部3D》锦上添花。我们通过自研和代理的方式努力积累了不少精品移动游戏,预计在未来几个季度推出。”
陈德文先生继续表示:“移动互联网业务,我们现阶段的目标是优化运营,根据核心市场的需求,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策略。我们会重新定位产品形态,从各个核心市场用户需求出发,提供更本地化的服务和功能。”
畅游首席财务官周晶女士表示:“以上提到的种种举措促成了第四季度总收入再创历史新高,达到了2.16亿美元,大幅地超出了公司的指导性预测。收入的大幅增长,加上我们严格地控制成本,优化业务结构和精简员工的措施,使得畅游恢复盈利。我们预计这些成本控制的措施对2015年第一季度会有更大的影响。”
2014年第四季度经营业绩
公司2014年第四季度运营表现如下:
公司大型多人在线游戏和移动游戏的总计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3]为1,390万,环比增长14%,同比增长81%。环比和同比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成功发布了多款移动游戏,包括《天龙八部3D》。
公司大型多人在线游戏和移动游戏的季度总计活跃付费用户数[4]为270万,环比增长69%,同比增长59%。环比和同比增长主要原因也是公司成功发布了多款移动游戏,包括《天龙八部3D》。
2014年第四季度未经审计财报
收入
2014年第四季度的收入为2.15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19%,同比增长11%,高于公司指导性预测1,790万美元。
2014年第四季度的网络游戏收入为1.844亿美元,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23%,同比增长7%,高于公司的指导性预测1,940万美元。同比和环比增长主要是由于新移动游戏《天龙八部3D》在2014年第四季度成功推出。
2014年第四季度的在线广告达到为1,830万美元,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9%,同比增长8%。环比和同比增长主要是由于销售团队能力的提升。
2014年第四季度公司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为660万美元,环比下降11%,同比增长353%.。环比下降主要是由于我们的网页游戏运营平台——玩平台收入的下降。同比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收购的平台产品贡献的新收入,包括来自RC语音和海豚浏览器的收入。
2014年第四季度由影前广告业务产生的其他收入为670万美元,环比增长4%,同比增长46%。同比增长主要是由于2014年第四季度影前广告优质资源率的提升,以及销售团队能力的提升。
毛利润
2014年第四季度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利润分别为1.472亿和1.471亿美元,环比增长13%,同比下降8%。2014年第四季度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利润率均为68%,2014年第三季度均为72%,2013年第四季度均为82%。
2014年第四季度网络游戏业务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利润分别为1.327亿美元和1.326亿美元,环比增长14%,同比下降9%。2014年第四季度网络游戏业务的毛利润率及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利润率均为72%,2014年第三季度均为77%,2013年第四季度均为85%。毛利润率环比和同比下降主要是由于收入组成的变化,公司发布了多款新移动游戏和PC端游戏,带来了额外收入分成成本。
2014年第四季度在线广告业务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利润均为1,500万美元,环比增长20%,同比增长25%。2014年第四季度在线广告业务的毛利润率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利润率均为82%,2014年第三季度均为74%,2013年第四季度均为71%。毛利润率环比增长的主要是由于销售团队能力提升。
2014年第四季度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亏损均为8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毛利润均为7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毛利润均为110万美元。
2014年第四季度其他业务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及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毛利润均为4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均为10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均为50万美元。
营业费用
2014年第四季度的营业费用总额为1.494亿美元,环比增长12%,同比增长14%。营业费用中包含了5,230万美元商誉减值损失和并购相关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减值主要是跟公司在2013年收购的RC语音业务相关。不包含这些减值,公司的营业费用为9,710万美元,环比下降27%,同比下降26%。
2014年第四季度的产品开发费用为2,250万美元,环比下降58%,同比下降48%。环比和同比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冲回了一笔2,800万美元的员工激励计划相关的预提金额。冲回主要是因为市场环境改变导致一些业绩目标不可以实现,公司会根据目前的市场形势重新制定了更有效的奖励计划来激励员工。
2014年第四季度的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为3,840万美元,环比下降27%,同比下降44%。环比和同比下降主要是由于2014年第四季度公司减少了移动应用产品的市场推广费用。
2014年第四季度的管理费用为3,620万美元,环比增长33%,同比增长100%。环比增长主要是由于2014年第四季度发生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同比增长主要是由于2014年第四季度发生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以及员工数的年度增长。
2014年第四季度的商誉减值损失和并购相关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为5,230万美元。减值主要是跟公司在2013年收购的RC语音业务相关,管理层希望利用RC的语音系统技术与畅游现有的游戏业务结合,提高玩家的游玩体验。在经过一年的验证后,我们发现Raidcall语音系统技术并不适合嵌入畅游的游戏,因此进行减值以反映RC业务的公允价值。
营业亏损和利润
2014年第四季度的营业亏损为22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的营业亏损为26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的营业利润为2,910万美元。
2014年第四季度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营业利润为7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营业亏损为20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营业利润为2,950万美元。
所得税费用
2013年12月,公司中国境内的主要运营主体获得“2013-2014年度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资质, 2013年及2014年可以享受1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2014年第四季度所得税支出为71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支出为3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所得税收益为770万美元。
净亏损
2014年第四季度的净亏损43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净利润为15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净利润为4,300万美元。
2014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净亏损为14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为20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为4,330万美元。
归属于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的非控制性股东的净亏损
2014年第四季度归属于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的非控制性股东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净亏损分别为1,520万美元和1,51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均为19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均为0美元。这是属于RC语音业务和MoboTap公司中畅游的非控制性股东权益。
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
2014年第四季度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1,09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33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4,300万美元。2014年第四季度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21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06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81美元。
2014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1,370万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380万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4,330万美元。2014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25美元,2014年第三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07美元,2013年第四季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82美元。
资金流动性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畅游持有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合计为4.124亿美元,2014年9月30日为3.868亿美元。
2014年第四季度的营运现金流为净流入1,700万美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畅游持有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3.70亿美元,以及流动和非流动的受限定期存款4.174亿美元,而截至2014年9月30日,畅游持有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3.70亿美元,以及流动和非流动受限定期存款4.344亿美元。
2014年年度未经审计财报
收入
2014年的总收入达7.553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2%。
2014年的网络游戏收入为6.520亿美元,较2013年下降3%。下降主要是由于2014年公司降低《天龙八部》游戏玩法难度的策略,以及网页游戏《弹弹堂》和《神曲》在国内进入了相对成熟期,带来了游戏收入的下降,同时被新移动游戏《天龙八部3D》和新大型多人在线游戏《幻想神域》的成功推出所部分抵消。
2014年由17173业务产生的在线广告收入达5,900万美元,较2013年增长18%。增长主要是由于2014年广告销售团队能力的提升。
2014年公司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为2,240万美元,较2013年增长314%。增长主要是由于2014年公司新收购的产品贡献的收入。
2014年包括影前广告收入在内的其他收入为2,190万美元,较2013年增长65%。增长主要是由于广告优质资源率的提升,以及销售团队能力的提升。
毛利润
2014年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毛利润分别为5.534亿和5.536亿美元,较2013年下降9%。2014年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毛利润率均为73%,2013年均为83%。
2014年网络游戏业务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毛利润均为5.095亿美元,较2013年下降12%。2014年网络游戏业务的毛利润率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毛利润率均为78%,2013年均为86%。2014年毛利润率下降主要是由于收入组成的变化,公司发布了多款新移动游戏和PC端游戏,带来额外的收入分成成本,以及业务相应人员成本的增长。
2014年在线广告业务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毛利润分别为4,410万和4,420万美元,较2013年增长22%。2014年在线广告业务的毛利润率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毛利润率均为75%,2013年均为72%。
2014年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的毛利润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毛亏损均为60万美元,而2013年毛利润为360万美元。
2014年其他业务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其他业务的毛利润均为40万美元,而2013年其他业务的毛亏损及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其他业务的毛亏损均为420万美元。毛利润扭亏为盈主要是由于销售团队能力的提升带来2014年广告销售额的增长。
营业费用
2014年的营业费用总额为5.952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95%。
产品开发费用为1.941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62%。产品开发费用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聘用了更多的游戏和软件研发人员,带来了工资福利费用的增长。
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为2.413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87%。销售及市场推广费用增长主要是由于2014年移动应用产品推广费用的增长,以及工资福利费用的增长。
管理费用为1.075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88%,管理费用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聘用了更多的人员,带来了工资福利费用的增长。
2014年第四季度的商誉减值损失和并购相关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为5,230万美元。减值主要是跟公司在2013年收购的RC语音业务相关,管理层希望利用RC的语音系统技术与畅游现有的游戏业务结合,提高玩家的游玩体验。在经过一年的验证后,我们发现Raidcall语音系统技术并不适合嵌入畅游的游戏,因此进行减值以反映RC业务的公允价值。
营业亏损
2014年的营业亏损为4,170万美元,而2013年的营业利润为3.055亿美元。
2014年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营业亏损为3,760万美元,而2013年的营业利润为3.068亿美元。
所得税
2014年12月,公司中国境内的主要运营主体获得“2013-2014年度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资质,2014年及2014年可以享受1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2014年所得税支出为250万美元,较2013年下降93%。
净亏损
2014年的净亏损为2,120万美元,而2013年的净利润为2.864亿美元。
2014年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净亏损为1,700万美元,而2013年的净利润为2.877亿美元。
归属于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的非控制性股东的净亏损
2014年的归属于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的非控制性股东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净亏损分别为1,780万和1,770万美元。
这是属于RC语音业务和MoboTap公司中畅游的非控制性股东权益。
归属于分类为中间权益的非控制性股东的净利润
2014年的归属于分类为中间权益的非控制性股东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分类为中间权益的非控制性股东的净利润均为0美元,较2013年下降100%。下降是由于第七大道在2013年6月5日成为畅游的全资子公司。
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亏损或净利润
2014年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亏损为340万美元,而2013年归属于畅游公司的的净利润为2.686亿美元。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亏损为0.06美元,而2013年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5.04美元。
2014年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为70万美元,而2013年为2.699亿美元。2014年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为0.01美元,低于2013年的5.06美元。
董事和首席财务官的任命
董事的任命
公司任命余楚媛女士担任公司的董事,补充前任首席执行官王滔先生离职后董事会空缺的席位。余女士于2004年3月加入搜狐公司, 现在担任畅游联席首席执行官以及搜狐公司总裁兼首席财务官余楚媛女士,拥有丰富的美国上市公司经验。
首席财务官的任命
公司同时任命周晶女士担任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周晶女士于2003年8月加入搜狐公司,拥有多年的资本运作项目经验,参与了搜狐集团所有资本相关项目,包括收购,畅游分拆上市、搜狗引入腾讯的战略投资等项目。周女士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悉尼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以及清华大学及INSEAD(欧洲工商管理学院)EMBA学位。
畅游股票回购计划进展
2013年7月27日,畅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规模高达1亿美元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畅游公司可在2013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的两年中,回购畅游的流通美国存托股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畅游已经按照该股票回购计划回购了754,800股畅游美国存托股票,总金额为2,080万美元。2014年第四季度公司回购了164,300股畅游美国存托股票。
业务展望
对于2015年第一季度,畅游预计总收入在1.950亿美元至2.000亿美元之间。其中,预计网络游戏收入在1.750亿美元至1.800亿美元之间,在线广告收入在9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之间。
预计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净利润在3,200万美元至3,500万美元之间。
预计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在0.64美元至0.68美元之间。
假设不再授予新的股权激励,预计股权激励费用在400万美元至450万美元之间,归属于畅游公司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净收益将因此减少0.08美元至0.09美元。

『捌』 为什么有人说买ST股票会赚

1、该股票存在投资风险,一个警告作用,但这种股票风险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回*ST那么就是该股票答有退市风险,希望警惕的意思,具体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证监会交的财务报表,连续3年亏损,就有退市的风险。
2、ST股票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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