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如何解除与公司关系急!!!
是否有在公司任职,没有的话还好,还有就是你不是法人。资金进出是否要你签字确认。如果单单是出资方,只是分红,那么责任你会相对比较少,法人的责任更大,退出只能好好协商,要么就是关门,联系银行冻结账户。
2. 如何取消自己在公司的股东
方法一
股权转让复
如果作制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想要退出了,可以考虑转让自己的股权,以此来退出公司的管理以及经营的权益,根据情况分析,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一种是转让给外部人士。
内部的比较好解决,只要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就可以,外部的就比较麻烦点了,需要通知公司的全部股东,以及需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这其中,又有很多的规定以及程序。
方法二
公司注销
如果因为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而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都也不打算继续了,那么就可以考虑走公司注销流程,这样可以很好按照程序,解除一个后续的事情,不过注销手续有点麻烦
简单来说,注销的手续,先是提交申请,然后准备资料,再到各个部门申请,最后等到通知再进行相应的操作,不过呢,中途远比说的要麻烦些,花费的时间也不少。
3. 公司股东怎么退出公司
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一般指的就是退股,退股的方式如下:
1、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来退股;
3、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方法如下:
1、投资者退出方式:
(1)通过股票上市退出企业专;属
(2)通过股份转让退出企业;
(3)管理层收购(MBO);
(4)股权回购;
(5)国内股权交易;
(6)离岸股权交易。
2、股东退股的申请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企业股东移除扩展阅读:
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 如何注销公司股东身份
【法律分析】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依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资责任后,就取得股权,享有相应权利,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股东身份的。公司股东出现不如实出资、出资后抽逃出资、股东全部转让股权等情形时,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股东的身份,从公司股东名册中删除股东名字,并且进行登记。如果公司解散或终止了所有业务的经营,也是可以申请注销固定身份的。转让股权方式注销股东身份,首先要把所持股权转让出去,然后单位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最后单位拿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股东名册和章程,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公司挂名股东撤销流程
按照股权转让的方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撤销挂名股东,撤销挂名股东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变更公司股东名册,然后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司如何将股东除名
2006年公司法关于股东退出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公司除名股东并没有什么规定。本人认为这在立法上并不适当。因为,个别股东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总能找到法律依据或灵活运用法律退出公司;但如果个别股东在人合性质的公司里不良好配合其他股东、或损害公司利益,又拒绝退出公司,则公司和其他股东也应有法律的直接依据将其除名。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法律并无此依据。怎么办? 目前来看,只能在公司章程上做文章了。2006年公司法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公司自治,所谓公司自治就是赋予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来治理公司。具体到公司除名股东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公司可以利用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除名机制,这种机制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权利义务上的。 从本人实践看,公司在设立之初的章程就有股东除名条款的极少,一般都是出现公司僵局后才找律师帮助解决。但这时就必须有修改章程的程序,而修改章程因公司僵局的存在也并非易事,这就需要考虑公司的具体股份构成等因素了。不过办法总事有的。
8. 公司股东退出怎么办理
请求公司收购其拥有的股权。当公司的股东要退出时,应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拥有的股权。其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如果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一致,那么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你转让股权;然后你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
三、注意税收方面的规定
一)、自然人股东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性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转让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即使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2、股权转让后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来对抗第三人。即对于第三人来讲,转让方还是“股东”,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即使股权已经依据协议转让。
但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
3、股权转让后依法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转让方无论对于受让方还是第三人来讲,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10. 大股东如何清除公司的小股东
你好,小股东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利益,也侵犯了大股东的利益,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