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承销商在对一只股代承销时是不是就是用自己账户抛这只股的股份
不是,是向机构投资者和股民出售这个公司准备上市发行的新股。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时候这个公司还没上市呢,不存在用账户抛售的可能性。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机构投资者和散户认购,也就是俗称的“打新股”,通常情况下,所有新股都会被申购,承销商手里就没有这个公司的股票了。这个承销过程完毕后股票才能上市交易。这个过程也就是俗称的一级市场。平时在交易所的股票买卖是二级流通市场。上市后股票的价格跟承销商无关。
Ⅱ 公司IPO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都负责哪些工作
公司上市需具备哪些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公司上市要具备的条件包括股票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符合规定、开业时间满3年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条件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 股票主承销商如何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在选择主承销商时主要应考虑如下一些因素:
(1)资信状况及融资能力,主要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股本大小、资信状况、资金实力等。如是否有其他有信誉的机构的支持,是含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以往承销股票的业绩等等。
(2)专业资格和工作小组的能力,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有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其股票发行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具备优良的素质和丰富的经验。
(3)承销能力。一流的证券经营机构都拥有广泛的客户和投资者基础及分布在各地的分支网络,与客户和投资者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有利于增强其承销能力。
(4)研究力量。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力量的强弱往往决定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有广泛深入的研究支持的发行业务,可以使投资者和市场获得信心。
(5)公司上市前辅导能力和上市后的跟踪服务能力。股票发行和上市仅是企业长远发展他略的第一步。承销商在企业上市后应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如为企业接触可能的商业伙伴,与投资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定期撰写研究报告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等。
(6)工作建议书质量。证券经营机构通常结合发行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发行上市。撰写出全面的工作建议书,企业可以通过工作建议书的质量,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水平做出初步判断。
(7)费用。中国证监会规定券商的承销费为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但这个比例的上下弹性比较大,具体比例或收费标准可以由企业与承销商在规定的范围内谈判确定。费用问题是企业选择承销商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一般不是最字要的因素。
Ⅳ 在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的义务是什么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禁止预留义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3、备案义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保安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6、禁止承销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10、其他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Ⅳ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分别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不一定由银行承销,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的证券。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登记。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央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委托和结算。
第六条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由在中国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
第十条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履行义务。条款和协议。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对其负责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相关利率应当市场化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市场操纵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经销商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情况,并提交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和结算进行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兑现情况,并报交易商协会。
Ⅵ 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一样吗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那保荐人和主推销商的区别是什么呢~?
什么是主承销商?什么是上市推荐人(类似保荐人)?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忏。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中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入。概括他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②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③组织承销团,④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⑤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⑤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①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③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①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在我国,主承销商一般还担任发行人上市前后的辅导工作。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调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m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主承销商。当承销团由3家或3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时,可设1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团协议,具体规定承销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旨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承销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净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正式营业日期,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及设备等等。主承销商资格的条件更加严格,除要求申请昔具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外,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和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证券营运资金和2000万元以上净证券营运资金;取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6名以上;具备承销股票3只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销业绩i以及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不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20%的记录等。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如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任何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只能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均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香港等地又称保荐人。是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的作为其上市推荐(保荐)的机构或人士。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而且每年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且从事股票承销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誉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熟悉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等等。
上市推荐人的职责主要有: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担公司上市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正确、完整,协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内对股票发行人提供咨询,履行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也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单独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荐人资格并对发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
Ⅶ 西南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股票有哪些
2015-12-23: 担任“江苏复井神盐化制股份有限公司 (603299)”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刊登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2007-04-20:光环新网(002130);
2010-02-11: 欧比特(300053);
2010-03-12:丹甫股份(002366);
2010-04-21:华谊嘉信(300071);
2010-08-06: 双林股份(300100);
2010-09-26: 润邦股份(002483);
2010-10-26: 大富科技(300134);
2011-01-07: 天立环保(300156);
2011-01-28:大智慧 (601519);
2011-11-11: 华西能源(002630);
2011-01-18: 新都化工(002539);
2011-02-22: 佐力药业 (300181);
2011-06-30: 赛轮股份(601058);
2012-01-06:博彦科技(002649);
2014-01-29:博腾股份(300363);
2014-01-29:光环新网(300383);
2015-01-21:中文在线(300364);
Ⅷ 我国IPO公开发行超过多少股还是在别的什么情况下 规定必须要有副主承销商
没有规定“必须有”副主承销商,只规定了“可以有”……
《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
Ⅸ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是否为其主承销商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那保荐人和主推销商的区别是什么呢~?
什么是主承销商?什么是上市推荐人(类似保荐人)?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中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入。概括他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②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③组织承销团,④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⑤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⑤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①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③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①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在我国,主承销商一般还担任发行人上市前后的辅导工作。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调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m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主承销商。当承销团由3家或3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时,可设1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团协议,具体规定承销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旨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承销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净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正式营业日期,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及设备等等。主承销商资格的条件更加严格,除要求申请昔具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外,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和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证券营运资金和2000万元以上净证券营运资金;取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6名以上;具备承销股票3只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销业绩i以及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不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20%的记录等。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如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任何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只能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均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香港等地又称保荐人。是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的作为其上市推荐(保荐)的机构或人士。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而且每年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且从事股票承销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誉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熟悉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等等。
上市推荐人的职责主要有: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担公司上市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正确、完整,协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内对股票发行人提供咨询,履行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最后,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也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单独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荐人资格并对发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
Ⅹ 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意思不同:
主承销商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是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协助主承销商做好全面事务的承销商。
2、权力不同:
主承销商是承销商中权力最大的;副主承销商是承销商中权力第二大的。
3、作用不同:
主承销商的作用:
(1)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4)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5)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6)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7)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等其他跟进服务等。
副主承销商的作用:
(1)协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协助主承销商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主承销商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4)协助主承销商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