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东垫资属于认缴出资还是借款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没有任何的合同或书面文件证明的情况下,此类情况均属于认缴出资。
㈡ 股东借款:如何理解股东借款
1、股东借款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借款仅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2、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没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一般有二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其一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并无抽回出资的意愿,但公司成立后,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股东就会借款从事其他经营行为。
㈢ 股东借款和股东投入的区别
摘要 根据约定资金用途区分。看资金支付时书面的资金用途说明,是否明确为股东借款还投资款。
㈣ 股东借款给公司算不算出资
法律分析:需要出具出资证明,如已成立可到工商局查询是否已登记为股东,亦可依法向公司行使查阅帐薄等股东知情权。不属于虚假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只要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无论股东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贷款或是其他合法来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货款资金并非虚假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㈤ 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分析: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相关部门不宜仅以该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的事实,就认定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㈥ 股东出资的借款可否作为公司设立资金使用
借款可以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来源合法的借款属于股东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股东应当按期以个人财产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㈦ 我公司有股东借款,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是啥啊
1、在公司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2、在公司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3、在公司登记注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4、在公司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6、因企业经营状况或经营环境不理想,投资者无意再投资,但未经过清算,便擅自将资产抽回。
㈧ 我公司的一个股东借款了,一般股东借款不还抽逃出资吗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