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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资产处置事项

发布时间:2022-02-10 04:52:45

Ⅰ “决定公司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

按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字确认,所以很明确地,章版程是股东间的协议。章程权就是公司的效力最高文件。在章程中约定投资担保等事项由谁确定,应当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这是一般原则,《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点。但对上市公司来说,证监会等可能有一些特定规定,这时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就要遵从其规定。
所以,看你公司性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司法规的直接禁止性规定(如38条明确确定一些权限在股东会)。

Ⅱ 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召集不起股东会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处置资产该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大部分股东已经私下将股

1,公司遇到了下列状况时,占股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法院解散该公司:1),公司连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召开了无法达成任何有效协议。2)董事会长期冲突。3)公司遇到了其他困难。
2,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就是要破产,那么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清算解散该公司。

Ⅲ 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去处理,还需要专门出具授权书吗

不需要,因为股东会授权形成了决议就具有法律效应。

Ⅳ “决定公司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

依据公司法,重大的资产转让(一般认定>30%总资产)肯定是要由股东会决策的,这个在股份公司也好,有限责任公司也好,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董事会相当于在股东会的授权下履行职责,具体的权限划分在公司法里都有明确的界定,有些公司的章程里约定的会更细致,你可以在网上找份公司法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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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公司法哪条规定,经营过程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解释】本条是对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
原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做了规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前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一般决议事项包括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将公司营业或财产的重大变更,包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委托经营全部营业的契约,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等,列为股东大会法定决议事项,甚至是特别决议事项。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松,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本条做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同时考虑到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设置了任意性条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本法对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及其表决方法做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本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董事会未及时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成员因此违反了法律或章程规定,违反了董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Ⅵ 股东会能否授权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事项

不能。况且对外的话重要事项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

Ⅶ 公司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全部资产转让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决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是公众公司,在这方面是一样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7)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资产处置事项扩展阅读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退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实施进展情况;此后每30日应当披露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Ⅷ 股东会授权范围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来源是股东会的授权,因此在理论上除了基于股东会人身属性的权利外,其它权利都是可以授予董事会的。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Ⅸ 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召集不起股东会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处置资产

得看你说的“处置资产”具体是什么情况,还得看公司章程有何规定。例如,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完全是可以的;又如,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投资当然可能涉及资产运作;再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有这方面的职权

Ⅹ 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XXXXX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范围之内,决定公司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以及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9.在作出关于兼并收购、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前,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提供专家意见;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权证;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7.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本公司出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收购兼并项目,由董事长决定(应做可行性论证的按规定做论证),报董事会备案;总金额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借款担保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报董事会备案。总金额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以会议方式议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履行职务时,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推举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公司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和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作出属于本规则第三条第6、7、11项的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应保障每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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