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会计政策变更需董事会决议公告吗
首先董事会决议是必须公告的,其次独立董事还需发表独立意见,再次,如果因调整会计政策而使净利润或者股东权益的变动超过50%或者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呢。
B.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吗
1、会计政策变更不一定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以下情况是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决议的版情权况有: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
2、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即需要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批准。3、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C. 会计估计变更需要公告吗
会计估计变更需要公告。
首先会计政策变更,需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必须公告的。
其次独立董事还需发表独立意见。
再次,如果因调整会计政策而使净利润或者股东权益的变动超过50%或者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D.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需要经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吗
1.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当在《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对所确定的各项会计政策制定会计政策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
2.企业经批准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变更:
(1)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该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除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二条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目录及变更会计政策后重新制定的会计政策目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未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作出的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程序、备案、披露等,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 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能由于以下原因而发生会计估计 变更:
(一)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企业进行会计估计,总是依赖于一定的基础。如果其所依赖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则会计估计也应当作出改变。例如,企业某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原定为10年,以后发生的情况表明,该资产的收益年限已不足10年,则应适当调减摊销年限。
(二)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企业进行会计估计是就现有的资料对未来所做的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有可能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对会计估计重新修订。例如,企业原根据当时能够得到的信息,对应收款项按其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现掌握了新的信息,判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比例已达15%,企业改按1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又如,企业原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15年计提折旧,后来根据新的信息,固定资产经济使用寿命不足15年,只有10年,企业改按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F. 《税法》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涉及会计收益或者费用发生变化的,必然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但是否调整所得税,不能以企业会计利润变动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能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动为判断标准。如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即使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又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就必须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如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只引起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第一,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同时确认的交易或事项,通常需要调整所得税。如因会计政策变更,使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标准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利润的组成部分,在实现的当期予以确认。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使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的,就需要调整所得税。
第二,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不予以确认的永久性差异,通常不需调整所得税。如企业获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永久性差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在税法上免交所得税,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引起国库券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发生增减变动的,不影响所得税,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时不调整所得税。
第三,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通常需调整所得税。比如,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时间性差异),税法上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这时需要调整所得税。
G. 基本账户变更用不用股东会决议
给你一个样本,可以根据你公司具体情况加以修改.XX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会议时间:2008年6月18日会议地点:在XX县XX镇XX村(本公司会议室)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股东XX、XX、XXX、XX,XX、全体股东均己到会。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办公地址、公司章程修正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XX和召集和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同意原企业法人XX,变更为XX企业法人二、公司董事免职决定:同意免去XX董事长职务。三、公司地址由XX搬到XX四、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XX年XX月XX日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自本决议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H.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吗
1、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不一定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以下情况是不需要董事会专或股东属决议的情况有: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
2、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即需要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机构批准。3、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I. 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披露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指出:“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使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能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
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对本期会产生重大影响,或预计对以后各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应加以披露。如果不易确定金额,则应说明这一事实。具体来说,针对企业的会计估计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主要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主要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会计估计变更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因此会计估计的本质是基于会计分期、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对不确定经济事项在其影响的会计期间内对会计报表影响的跨期分配,并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确定一个具体的会计报表数据。这类跨期分配不会涉及到对会计确认三要素及会计计量要素的重新选择,只会影响到各期会计报表项目金额的最终确定。会计估计是对报表项目计量中不确定事项在涉及的会计期间之间进行量化的过程,可靠的会计估计是会计要素确认的前提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