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流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吗股东大会在什么时候开的
可以参加。
股东大会形式上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每年按时召开一版次,上市公权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㈡ 股票问题
流通股和非流通的区别仅仅是受到管理层监管,不能卖出而已,其他没什么区别,所以以前怎么办以后还怎么办
非流通股股东只要向流通股赠送部分股票,之后交易所解除原来非流通股的交易限制就可以了,这就是股改
㈢ 定增方案未全部获股东大会通过 什么意思
定增方案无效
纵横法律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
㈣ 要是我在股市上购买了某公司大量的股票,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吗(流通股)
你好!
就算你只买了一手,就是100股,你就有个100股的股东的权力,你就版可以参加股东大权会!
问题是一个散户的股票往往底于0.01%,在股东大会上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如果你能得到上千散户的受权,你也许有1%的股东代理权,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有1%的权利!当然是代表上千散户的权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㈤ 为什么再融资发行的股票会使流通的股票增加
因为再融资发行是公司另外重新发行的新股份,这一批融资证券当然要加入到公司的总流通股份上啊。毕竟这不是转让股份,而是增加股份。
㈥ 一个公司股票全流通 那他还可以再增发么
他想再融资就只有再增发,开个股东会交个申请材料证监会通过就可增发了。
㈦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是好还是不好
(monounsaturatedfat)。单不饱和脂肪酸是大的遭了报应,真想把腰带
㈧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10大流通股股东是什么意思 此 前10大流通股东就是该公司的前10大流通股东吗
该公司的前十大
㈨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取决于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有监管部门的限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